化工集團事故調查報告處理制度

2023-01-04 18:48:02 字數 1381 閱讀 1981

為加強對工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職工在施工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使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各專案部針對事故調查報告處理工作的管理制度。

2、責任部門

2.1 總經理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負責執行。

2.2 工程部是貫徹、監督事故調查報告處理制度的執行責任部門。

2.3 公司專案部及其他部門是本制度的執行部門。

3、實施工作內容

3.1必須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預防或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

3.2 發生事故後,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逐級或越級上報至上級領導和安全職能部門,並保護好事故發生現場和迅速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及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對於重傷死亡事故,必須以最快速度上報公司,公司須在事故發生後的1小時內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3.3 專案發生輕傷事故的,勞務公司和專案部共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單位安全職能部門會同其它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公司。

3.4 重傷事故由公司工程部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處理結果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3.5 死亡事故由上級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公司有關部門配合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3.6 事故調查的主要內容是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重傷、重大事故還要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3.7 事故調查應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採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廣大群眾不受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3.8 **事故發生後,隱滿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公司將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參照依據

4.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4.2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4.3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 gb50720

4.4 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 jgj59

4.5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007

4.6關於修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安監總局42號令

4.7 關於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建質(2010)164

5、工作記錄

5.1 事故調查報告

5.2 事故調查處理意見

5.3 施工現場安全事故登記表(db11/383-2006表aq-c1-19)

事故調查報告處理制度

更改記錄 一 總則 為了有效減小事故的發生,總結經驗教訓,避免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特制定本制度。二 事故發生應急管理 1 各公司部發生事故後,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啟動事故應急救援,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施救,控制事態發展,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 和財產損失,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規定時限和程式逐級向...

事故調查報告處理程式

4.2.4 非 的重大 特大事故,由管理者代表組織有關部門及應急指揮中心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並在10日內寫出 事故調查與處理報告 4.2.5 管理中心負責職業病原因的調查工作,必要時成立調查組,對職業病的原因 病情 防範或應急措施等寫出書面報告,報管理者代表或上級主管部門。4.2.6 事故調查組...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一 工傷事故的分類 1 輕傷事故 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 重傷事故 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 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較大事故事故 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