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制度

2023-01-04 13:06:02 字數 3182 閱讀 5810

(試行)

(whnylm/zd-103-20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硫化氫防護工作,防止硫化氫洩漏和中毒事故的發生,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煤化工板塊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及其配套法規、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焦化廠。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三條安健環部負責硫化氫的職業安全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焦化廠負責接觸硫化氫作業人員的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性健康檢查和硫化氫作業場所檢測。

第五條安健環部負責含硫廢水、廢氣、廢渣的綜合管理工作。

第六條生產管理部負責從原料加工開始,對生產過程中總硫和硫化氫分布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建立動態硫分布圖,制訂相應的加工方案及工藝、管理措施。

第七條機電動力部門負責涉及硫、硫化氫的裝置、設施的管理。

第八條經營管理部負責硫化氫作業上崗人員的告知工作,協助安全、職防部門做好接觸硫化氫作業人員的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第九條工會負責硫化氫作業過程勞動保護執**況的監督。

第十條焦化廠對本單位硫化氫防護管理負全面責任。

第三章生產管理

第十一條對存在硫化物的生產工藝應從原料評價開始,對生產過程中總硫和硫化氫分布的生產環境和作業點硫化氫濃度調查等建立動態硫分布圖,制訂相應的加工方案及工藝、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因原料組分變化,加工流程、裝置改造或操作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導致硫化氫濃度超過允許含量時,生產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有關車間、班組或崗位。

第十三條含硫汙水禁止排入其他汙水系統。保證脫硫和硫磺**裝置的正常運轉,做好裝置、管線的密封,禁止將硫化氫氣體直接排入大氣。

第十四條所有含硫化氫介質的取樣和切水作業應為密閉方式,從根本上減少硫化氫的危害。

第十五條嚴格執行裝置維護保養的規定和要求,對涉及硫化氫的裝置、管道及各類設施應從材質選用、製造安裝、檢驗檢測等各方面加強管理,確保裝置正常執行。

第十六條對不符合防止硫化氫中毒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四章作業過程防護

第十七條所有接觸硫化氫作業人員在現場作業過程中(包括巡檢、取樣、切水、分析、進入密閉空間等)必須按要求佩戴可攜式硫化氫氣體檢測儀。

第十八條涉及硫化氫的單位應制訂作業過程中的防護管理規定,定期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定期對存在或可能存在硫化氫的工作場所進行硫化氫濃度檢測和評價,及時將結果向職工公告。

第二十條防止硫化氫中毒的監測儀器和個體防護裝置應由專人管理並建立檔案。

第二十一條硫化氫濃度超過國家標準或曾發生過硫化氫中毒的作業場所,應作為重點監控,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可能發生硫化氫洩漏的場所應設定醒目的中文警示標識。存在硫化氫的工作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定硫化氫告知牌。發生源多且集中、影響範圍較大時,可在地面用紅色警示線標示區域範圍。

裝置應在醒目位置設定風向標。

第二十三條在可能有硫化氫洩露的工作場所使用的固定式和可攜式硫化氫監測儀器。

(一)現場需要24小時連續監測硫化氫濃度時,應採用固定式硫化氫監測儀。顯示報警盤應設定在控制室,現場硫化氫檢測探頭數量和位置應按照有關設計規範進行布置。固定式硫化氫監測儀其低位報警點應設定在10mg/m3,高位報警點應設定在50 mg/m3。

上述場所操作崗位應配置可攜式硫化氫監測報警儀,其低位報警點應設定在10mg/ m3,高位報警點應設定在30mg/ m3。

(二)所使用的監測儀器應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並按技術規範要求定期由具備檢測資質的部門校驗,並將校驗結果記錄備查。硫化氫檢測報警器的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應達到100%。

(三)在生產波動、有異味產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員昏倒及在隱患部位活動(包括酸性水、排液口、取樣口、儲罐計量口等)時,均應進行檢測。

第二十四條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環境,為作業人員配備適量適用的防護器材,並制定使用管理規定。

(一)當硫化氫濃度低於50mg/m3時可以使用過濾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氫濃度大於50 mg/m3或發生介質洩漏、濃度不明的區域內應使用隔離式呼吸保護用具,供氣裝置的空氣壓縮機應置於上風側。裝置有多種型號過濾式防護用具時應在濾毒罐表面註明適用物質。

(二)進入發生硫化氫洩漏的區域必須佩戴合適的防護器具,禁止在有毒區內脫卸防毒用具。進入可能發生硫化氫洩漏的區域時必須攜帶硫化氫檢測儀。

第二十五條進入含硫化氫介質的裝置內作業前,應切斷一切物料,徹底沖洗、吹掃、置換,加好盲板,經取樣分析合格、落實好安全防護措施,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第二十六條進入工業下水道(井)、汙水井、密閉容器等危險場所作業,要按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在含有硫化氫的儲罐、管線及含酸性氣體的裝置上作業,經危害識別有可能發生硫化氫洩漏時,必需佩戴適用的防護器具,作業時應有人監護。

第二十八條硫化氫監測儀器在低位報警點發生報警時,作業人員應

檢查洩漏點並準備防護用具。當高位報警點報警時,作業人員應戴上防護用具並向上級報告,同時疏散下風向人員,禁止用火作業,查明洩漏原因並控制洩漏。搶救人員進入戒備狀態。

硫化氫濃度持續上公升而無法控制時,應立即疏散人員並實施應急方案。

第二十九條可能發生硫化氫中毒的作業場所,在沒有適當防護措施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應強令人員進行作業,同時作業人員有權拒絕該作業,並可直接向上級安全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具有硫化氫的單位、車間(裝置)要做好門禁管理,對外來施工人員要指定入廠路線、確定作業區域,禁止無關人員誤入具有硫化氫的區域。

第五章職業衛生教育和健康監護

第三十一條接觸硫化氫的崗位人員應接受硫化氫防護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並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二條培訓內容包括有關硫化氫的基本知識,有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和作業管理規定、硫化氫監測儀器及個體防護裝置的使用和規定、急性硫化氫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第三十三條每年組織接觸硫化氫作業人員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四條外來人員應接受硫化氫防護知識培訓並遵守本規定。

第六章硫化氫中毒處理

第三十五條涉及硫化氫的單位、車間(裝置)制定的應急預案應涉及硫化氫防護方面的內容,並定期演練,根據實際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第三十六條發生硫化氫中毒時,應立即通知排程室、醫院和有關領導,同時救(監)護人員佩戴上適用的防護用具,立即將中毒人員脫離危險區,到上風向對中毒人員進行現場急救,並送至有條件搶救的醫療單位。

第七章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七條焦化廠和各部門根據本制度要求,落實相關工作。第三十八條安健環部對各單位執行本制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焦化廠排程室制定並負責解釋。第四十條本制度自二o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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