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星學校章程

2023-01-03 18:54:02 字數 1794 閱讀 8439

密山雙星職業培訓學校辦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教育機構的辦學活動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教育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教育機構名稱:密山雙星職業培訓學校

第三條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宗旨:以就業培訓為目標,以勞動市場需求為導向,培養具有從業技能的使用型人才。辦學範圍:

在密山區域內舉辦職業教育類培訓。專業設定:計算機類、商貿俄語日語、美容美髮等專業。

培訓物件:應往屆初、高中畢業生;下崗待崗人員等相關人員。

辦學的規模:學校教學使用面積500平方公尺,教工8-10人,各專業教學設施齊全。辦學的層次:

以短期就業培訓為主,同時開展初中級職業資格認證培訓。辦學的形式:業餘面授和全日制授課。

第四條本教育機構的性質:屬於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註冊位址: 密山市東安街,

第五條郵政編碼:158300。

第六條本教育機構自覺接受密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組織與職權

第七條本教育機構依法設立學校管理委員會。是本教育機構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八條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數、任期:由舉辦者依照規定條件推薦組成。

第九條決策機構議事的規則: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管理委員會會議。決策機構討論職權內的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條決策機構行使的職權:

(一) 聘任、解聘校長;

(二) 修改學校章程;

(三) 制定發展規劃;

(四) 審核預算、決算;

(五) 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六) 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本教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校長。既校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主要負責人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權力,行使的職權:

(一) 執行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 提出教育機構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人員組成名單,報決策機構批准;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本教育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六) 決策機構授予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權力。

第三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首屆法定代表人有舉辦者自任或聘任。

第四章資產與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的舉辦者是辦學出資人,合理取得學校收益。

第十五條資產**:個人出資;接受社會捐贈。

第十六條對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專案和標準,按照有關法規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批准或備案手續。並履行和告之義務。

第十七條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按不低於年淨資產增加額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用於本教育機構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裝置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八條本教育機構存續期間,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本教育機構的資產和財務接受審批機關的監督。

第五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十九條本教育機構修改的章程,須經決策機構組**員表決通過生效。

第二十條本教育機構修改的章程,通過後3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六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一條本教育機構的有關辦學變更專案,均須學校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或核准。

第二十二條本教育機構自願終止辦學,由決策機構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終止程式,提交終止清理方案,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三條本教育機構屬於非自願的情形下被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構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章程的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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