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學校章程

2022-10-31 08:03:06 字數 4747 閱讀 402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管理,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以促進人全面發展的教育觀念、學生為主體的教學觀念、法德治校的管理觀念、服務育人的職業觀念和經營學校的辦學觀念武裝全體教職工,以科學的發展觀統籌指導學校工作,走常規立校、法德治校、質量興校、科研強校之路,創造和諧的育人氛圍和安全、健康、發展的育人環境,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堅持教育以人為本,辦學以教師為本的方針,辦好讓人民滿意的教育。

校訓:勤、真、善、樂

校紀:愛國守法、明理誠信、團結友愛、勤儉自強

辦學理念:平等發展、自信快樂

校風:團結進取文明勤奮

教風:嚴謹求實敬業愛生

學風:勤學好問明理勵志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條學校校長由縣教育局任命,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行政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策權。校長接受縣教育局的領導,對縣教育局負責,統一領導學校行政工作。校內行政工作的重大問題,校長有最後決策權。

(二)人事權。校長有權按程式任免校內中層行政幹部,報縣教育局批覆備案;校長有權根據有關政策選聘教職工,拒絕接受不宜來校工作的人員。

(三)獎懲權:校長對在教育、教學和其他工作中成績優秀的幹部、教職工進行獎勵,對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在工作**現重大事故的幹部、教職工按分管許可權進行處罰或提出處罰意見。

(四)財經權。學校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財務管理制度,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依法管理。

第七條校長的職責:

(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接受上級的檢查、指導。穩步提高教育質量。

(二)制訂學校工作計畫,全面規劃,統一安排學校工作,定期召開行政班子會議,研究、安排學校工作,定期檢查、指導、總結各部門的行政工作。指導學校團總支、少先隊工作。

(三)校長應率先垂範、嚴於律己、清正廉潔。堅持民主集中制,團結一班人,依靠全體教職員工,不斷提高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文化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調動教職員工教書育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四)通過合法途徑,增加學校收入,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師福利待遇。

(五)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指導校級家長委員會,協同校外教育機構,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有機結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六)定期向上級及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教職工報告學校工作。聽取教代會的建議和要求,接受、處理教代會提案。

第八條學校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證監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級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外,在學校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建立黨組織統一領導的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體制,協調、檢查、督促各部門思想政治工作計畫的落實。

(二)對學校發展規劃,學期工作計畫,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域性性的重大問題認真討論研究,參與決策。

(三)協助上級黨委行政管理校級幹部,協同校長培養、任免中層幹部,加強對學校幹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依靠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監督幹部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黨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其主要職權包括: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學校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工作計畫、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崗位責任制方案、考核辦法、獎罰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規章制度,由學校頒布實施。

(三)討論教職工住房分配方案、福利費管理使用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四)評議監督學校的領導幹部。建立每年評議一次學校領導幹部的制度,可以進行表揚、批評,必要時可以建議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嘉獎、晉公升或處分、免職,根據主管部門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

第十條學校建立校內教職工、學生申訴制度,設立調解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第十一條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導評估、檢查、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學校接受物價、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監督,接受社會、家長、學生的**監督,定期聽取他們的意見,自覺規範管理行為。

第十三條學校實行分層負責。

(一)學校行政班子成員、黨支部書記、工會主席參加學校行政會議,組成學校決策中心。

(二)副校長由校長提名或徵求校長意見,由縣教育局考察後任命。副校長受校長委託,按校長的分工,負責管理學校行政某幾方面的工作,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一般問題,重大問題向校長請示彙報,接受校長領導,對校長負責。

(三)學校教育科研處、德育處、總務處、辦公室等部門負責處理本部門的工作,並對其主管校長負責。

第三章教師、職工

第十五條學校教師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第十六條教師應以教書育人為己任,全面關心每個學生的健康成長,不得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無權私自接受或拒收學生。勤奮工作,努力完成好教育教學教研教改任務。

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教師應不斷進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覺悟,職業道德和文化業務水平及教育教學能力,掌握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以適應教育的現代化需要。

第十八條教師的聘任和獎懲:

(一)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對持有《教師資格證》的人員,由校長綜合考核,擇優聘任。聘期一般一次三年。

(二)聘任期間,學校按有關工資政策,付足應得報酬,享受學校教師的福利待遇。教師不得從事第二職業,不得停薪留職。

(三)聘任期間,教師應服從工作分配,如有意見,須經正當途徑反映。仍未調整,應接受分配、安心工作,不得消極怠工。教師不接受聘任,報縣教育局作出處理,學校不再作工作安排。

(四)每年度對教師進行綜合考核。「優秀」者給予表彰獎勵,按政策優先晉公升工資、晉公升教師職務;「合格」者,按政策定期晉公升工資,晉公升教師職務;「不合格」者,暫停一次晉公升工資,緩期一年晉公升教師職務。情節嚴重者,低聘或解聘教師職務。

(五)教師的一般獎懲(先進、嘉獎,記過、警告處分的)學校有權決定,報縣教育局審查批准。受記過、警告處分而未改的,當年考核不得評為「合格」或「優秀」。

(六)教師在教育教學教研教改等方面,成績特別突出,有重大貢獻者,學校向縣教育局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推薦評審縣級及以上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教育創新勞動能手、骨幹教師及其他榮譽稱號。重大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向縣教育局報批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年度考核中不得評為「合格」或「優秀」。

(七)在教職工配備不足情況下,經請示縣教育局後,學校校長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代課教師和代職工人。

(八)職員、工人、代課代職人員比照教師情況處理。

第四章學生

第十九條經招生或轉學取得本校學籍者,即為本校學生。

第二十條學校按縣**下達的招生計畫招生,保證招生範圍的適齡兒童全部入學,學生中途轉出,必須由學校開出轉學證,登出學籍。

第二十一條本校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者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者的義務,按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的要求,在德、智、體等方面生動、活潑、主動地發展。

第二十二條學校每年對學生進行一次全面的身體檢查,採取措施防止疫病流行,保護學生視力。在日常教育教學活動中絕對保證學生人身安全。

學校每年度評比一次「三好學生」,每學月評選一次「文明學生」、「學習標兵」,抓好體育傳統專案,舉辦一次全校性****會,舉辦一次學生文藝節目匯演,對在德、智、體等幾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學生,均予以獎勵。

第二十三條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學校予以資助,不讓其輟學。

第二十四條學生學完九年義務教育階段課程,按初中畢業生公升學及分流辦法,送入高一級學校繼續學習。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二十五條學校要努力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

(一)班會、團隊活動對學生進行愛國、立身、待人的教育和安全健康教育,從小德抓起,從細節著手,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和安全健康意識。各科教學均要有機滲透思想品德教育內容。

(二)班主任指導班級家長委員會(五至七人),形成「三結合」教育網路,開展有效的班級教育活動。

(三)學校每年度評選表彰獎勵一批優秀班主任、優秀中隊輔導員、優秀團幹部和優秀家長代表,召開一次德育經驗交流會。

第二十六條學校堅持以教學為中心,保證正常教學秩序,積極進行教學改革,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一)學校執行國家統一編寫的課時計畫,按課標要求組織教學工作。

(二)加強教學常規管理,認真抓好備課,課堂教學,作業批改,課外輔導,考試,社會實踐等各個教學環節,充分發揮各種**的教學功能。

(三)在教學中,要加強基本知識、基本技能的傳授和訓練,培養學生的能力,發展智力和特長,全面提高學生素質。

(四)學校每年舉辦一至二次教學競賽、教學經驗**交流活動,對參賽教師予以鼓勵,對競賽取得優秀成績者予以獎勵。

(五)學校鼓勵教師積極開展教學研究和教學實驗活動,對確認取得一定成效的教研、實驗人員,學校予以獎勵。對取得突出教研教改成績者,學校報縣教育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財務後勤

第二十七條國家財政撥款經費是學校經費主要**。學校要求縣教育局該撥的辦學經費應及時足額到位。學校依法籌措和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學校的捐款。

第二十八條學校在保證正常教學的前提下,依法開展勤工儉學活動,以廣闢學校財源,彌補辦學經費的不足,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條學校按照上級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標準收取教材費、作業本費和公寓住宿費。學校不自立收費專案,不自定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學校經費開支實行民主管理,嚴格經費開支審批制度,健全財務手續。堅持節約原則,合理使用資金,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十一條學校健全校產管理制度,堅持用物管物的原則,提高財產為教育教學服務的效益。

第三十二條堅持後勤工作為教學服務,為師生生活服務的原則,後勤人員在工作中要堅持教育性,講求辦事效率。一年中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學校予以獎勵。特別突出的,報縣教育局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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