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違憲審查制度

2023-01-02 22:27:09 字數 815 閱讀 1793

作者:汪雲

**:《商情》2023年第23期

【摘要】本文在反思違憲審查政治理念的理論基礎上,考察了當代各國現行違憲審查制度執行現狀,結合對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存在的不足的分析,進而提出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發展的方向。

【關鍵詞】 違憲審查審查模式監督

違憲審查本質上是對憲法實施的一種監督制度,違憲行為可以有兩種:一種是國家機關或特定公共權力機關的違憲行為,另一種是私人的違憲行為,從世界主要立憲國家的實踐來看,違憲審查制度基本只限於對前一種違憲行為的審查。[1]

一、 違憲審查的政治理念及理論基礎

(一)對立法機關不抱絕對信念的政治理念。立法機關雖然是民意代表機關。但是,在實行司法審查制的國家卻對立法機關不抱絕對的信任。這種政治理念的形式與美國的建國過程是分不開的。

(二)多數決定原則下保護少數的政治理念。少數應當服從多數,但也存在如何保護少數的問題。這是因為:

第一,從質的方面看,多數意見並不是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況下,都是正確的。第二,從量的方面看,多數意見因為在人數上要多於少數意見也就存在濫用權利的可能性,多數意見是以全體共同意志出現的,如果濫用權利往往難以制止。第三,少數者有可能轉化為多數者,如果允許多數者濫用權利,當少數者轉化多數者後,原先的少數者就有可能濫用權利,壓迫原先的多數者。

(三)法律規範的等級性。漢斯·凱爾森認為,社會即意味著秩序,而秩序是由不同規範來組成及限制的。所謂法律秩序就是法律規範的一種等級體系,法律秩序是依次由個別規範、一般規範、憲法和基本規範所構成的等級制度。

這些規範的統一性由下列事實構成:乙個規範的產生由另乙個規範所決定,即低階規範的產生為較高階規範所決定;而後者的產生又被更高階的規範所決定,最終追訴到假設的基本規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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