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2023-01-02 14:51:02 字數 1783 閱讀 777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以下統稱鍋爐壓力容器)。《目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局)於實施前兩年公布。

第三條 《目錄》實施後,凡向我國出口《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的外國廠商或其**人(以下統稱申請人),須按本辦法規定取得勞動部頒發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鍋爐壓力容器的外資企業應遵守我國國內的製造許可制度。

第四條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由勞動部組織實施。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部鍋爐監察機構)負責受理申請及證件管理工作。勞動部授權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檢測研究中心或認可有條件的檢驗單位(以下統稱指定檢驗單位)具體負責安全質量許可的審查、檢測和許可後的日常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安全質量許可方式

第五條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許可,分為「工廠許可」和「型式許可」兩種方式。

「工廠許可」主要是指通過對工廠的製造、檢驗條件和質量保證體系的審查和考查,確認其對產品安全質量的保證能力和程度。

「型式許可」主要是指通過對產品樣品的設計、製造和安全質量等的審查和檢測,確認該型別產品安全質量的可靠性。

適用「工廠許可」和「型式許可」的產品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指南》(以下簡稱《實施指南》)中列明。

第六條對《目錄》中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部鍋爐監察機構根據產品結構複雜程度和生產方式等的不同,確認安全質量許可方式。

對需實施「工廠許可」的產品可加施或改施「型式許可」,也可對需實施「型式許可」的產品加施「工廠許可」。

第三章申請

第七條 《目錄》公布後,申請人即可向部鍋爐監察機構提出進口許可書面申請,列明申請許可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種類名稱、產品生產地點、安全質量許可方式,以及近期向中國出口產品情況(包括正在洽談**合同的情況)。

第八條部鍋爐監察機構在受理申請並確認許可方式後,通知指定檢驗單位向申請人寄送空白《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第九條申請人必須按照要求向指定檢驗單位填報《申請表》,並提供所要求的檔案資料。申請人所提供的申請表、資料與信函,均應用中文或英文書寫。

第十條已獲得「工廠許可」的申請人,如改變生產地點或生產條件、質量保證體系有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申請許可手續;已獲得「型式許可」的申請人,如生產地點或產品的設計、製造、驗收條件等有改變,也應重新辦理申請許可手續。

第四章審查

第十一條 「工廠許可」的審查,包括對檔案資料的審查和對工廠生產現場的檢查;「型式許可」的審查,包括對檔案資料的審查和對產品樣品的全面檢測,必要時進行工廠生產現場的檢查。

審查工作由指定檢驗單位按照《實施指南》組織進行,部鍋爐監察機構可派員參加。

第十二條資料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檔案資料是否齊全、準確、有效,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是否符合樣品檢測和工廠檢查需要,以及控制產品安全質量的要求。審查結果不能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檢驗單位直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時改進、補送或中止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可通知申請人提供樣品檢測或做好接受工廠檢查的準備。

第十三條樣品檢測,是對樣品的材質、結構、強度和安全效能進行檢驗與測試。

第十四條工廠檢查,主要是結合典型產品製造、檢驗和效能測試,對工廠的生產與檢驗條件、生產工藝和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樣品檢測或工廠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由指定檢驗單位直接書面通知申請人,詳細說明不符合的專案和檢測(檢查)結果;或者寄發補充通知,說明改進要求以及改進後重新送樣檢測或對工廠複查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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