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安全事故等級

2023-01-02 08:48:01 字數 4839 閱讀 2021

輕微事故,死亡0人,重傷0人,直接經濟損失0元,上報縣級,企業處理。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傷1至9人(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直經損100萬至900萬,上報市級,縣級處理。

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傷10至49人,直經損1000萬至5000萬,上報省級,市級處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傷50至99人,直經損5000萬至1億,上報***,省級處理。

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傷100人以上,直經損1億以上,上報***,***處理。

以上各條件為或的關係。符合一項即可定性。

其它不同行業還有相應標準:

一、火災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2023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將火災事故分為特大火災、重大火災和一般火災三類。

1、特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特大火災: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2、重大火災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災,為重大火災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一般火災事故:不具有前列兩項情形的燃燒事故,為一般火災。

凡在火災和火災撲救過程中因燒、摔、砸、炸、窒息、中毒、觸電、高溫輻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員**,列入火災人員**統計範圍。其中死亡以火災發生後7天內死亡為限,傷殘統計標準按原勞動部的有關規定認定。火災損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兩項統計,具體計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都為火災,所有火災不論損害大小,都應列入火災統計範圍。所有統計火災應包括下列火災:(1)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燃燒**引起的火災;(2)破壞性試驗中引起非實驗體的燃燒;(3)機電裝置因內部故障導致外部明火燃燒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4)車輛、船舶、飛機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發生的燃燒(飛機因飛行事故而導致本身燃燒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燒。

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級標準

2023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的第16號令《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觸損、浪損、風災、火災及其他造成財產和營業員損失或人身**的交通事故。根據事故船舶的等級、死亡人數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將船舶交通事故分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根據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和數額,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據公安部修訂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各類的標準如下: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四、 鐵路行車事故分類

2023年12月10日鐵道部頒布的《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按照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將行車事故分為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 重大事故

1、客運列車發生衝突、脫軌、火災或**,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臺;

(3)動車、客車中破1輛;

(4)貨車大破1輛;

(5)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或影響本列車滿2小時。

2、其他列車發生衝突、脫軌、火災或**,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大破1臺或中破2臺;

(3)動車、客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4)貨車報廢1輛或大破4輛(大破2輛折合報廢1輛);

(5)單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並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2小時。

3、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衝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後果之一時,構成重大事故:

(1)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5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大破1臺;

(3)動車、客車報廢1輛;

(4)貨車報廢3輛;

(5)單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並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4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2小時。

4、由於鐵路技術裝置、其他臨時裝置破損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裝置破損,造成2款各項後果之一時,構成重大事故。

(二) 大事故

1、客運列車發生衝突、脫軌、火災或**,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中途摘車或貨車中破1輛;

(3)重型軌道車報廢;

(4)單線或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1小時,或影響本列車滿1小時;

(5)報廢鋼軌200公尺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2、其他列車發生衝突、脫軌、火災或**,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臺;

(3)動車、客車中破1輛;

(4)貨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5)重型軌道車報廢;

(6)單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瓶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1小時;

(7)報廢鋼軌200公尺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3、調車作業(包括機車車輛整備作業)發生衝突或脫軌,造成下列後果之一時,構成大事故:

(1)人員死亡1人或重傷2人及其以上者;

(2)機車中破1臺;

(3)動車、客車大破1輛或中破2輛;

(4)貨車報廢1 輛或大破2輛;

(5)重型軌道車報廢;

(6)單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並影響其他列車,雙線之一線行車中斷滿2小時,雙線行車完全中斷滿1小時;

(7)報廢鋼軌200公尺及其以上或鋼筋混凝土軌枕500根及其以上。

4、由於鐵路技術裝置、其他臨時裝置破損或貨物裝載不良,致使鐵路技術裝置破損,造成(2)款各項後果之一時,構成大事故。

五、建築工程重大事故等級評定

建築工程重大事故係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或報廢、機械裝置毀壞和安全設施失當造**身**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不滿300萬元。

(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傷20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一、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新標準

根據條例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一般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不含10人)重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較大事故:造成3-9人死亡,或者10-49人重傷,或者1000-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直接經濟損失;

重大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傷,或者5000萬元至1億元(不含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事故處理新規定

根據條例,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同時,條例對事故發生後的上報時限和具體內容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

情況緊急時,。

條例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條例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條例同時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條例明確,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條例還規定,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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