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商貿企業職業健康情況表

2023-01-02 04:54:06 字數 2904 閱讀 8868

附件1(基礎zja表)及指標釋義和填報說明

負責人填表人聯絡**填表時間: 年月日

說明:1. 本表統計範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除煤炭開採以外的工礦商貿企業。

2. 本表所指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職業健康檢查情況由取得國家認可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完成。

3. 本報表為年報。報送方式為網路或郵寄報表報送。

主要指標解釋和填表說明

《工礦商貿企業職業健康情況表》(基礎zja表)用於收集工礦商貿企業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情況、職業病危害的前期預防以及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等的資訊資料。由工礦商貿企業填寫上報至縣級及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具體指標解釋如下:

1.所屬行業: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所確定的行業類別,按照表1確定的行業類別進行填寫。同一單位跨行業生產時,以其主要從事的生產行業進行填報。

填寫表1中行業類別所對應**。

表1 工礦商貿企業行業分類和**

2.登記註冊型別:指按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型別的規定調整的通知」(國統字〔2011〕86號),將企業劃分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等型別,分類及**見表2。

填寫表2中登記註冊型別類別所對應的**。

表2 企業註冊型別**表

3.企業規模:按照國家統計局最新頒布的《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企業規模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種規模,劃分標準見表3。

直接填寫不同規模所類別所對應的**即可:「大型:01」、「中型:

02」、「小型:03」和「微型:04」。

其中,1)營業收入:工業、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以及其他設定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採用主營業務收入;限額以下批發與零售業企業採用商品銷售額代替;限額以下住宿與餐飲業企業採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採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定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採用營業收入指標;2)資產總額:報告期內企業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的總和。

表3 統計上相關行業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

注:(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微型企業只須滿足所列指標中的一項即可。

(2)表中各行業的範圍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為準。帶*的項為行業組合類別,其中,工業包括採礦業,製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裝卸搬運和運輸**業;資訊傳輸業包括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網際網路和相關服務;其他未列明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房地產中介服務,其他房地產業等,不包括自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4.從業人員數:報告期內在企業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或者經營收入的從業人員平均數(包括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和勞務派遣工),即報告期初與期末的平均值(下同)。

5.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報告期內企業作業場所接觸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指粉塵、化學毒物、物理性危害因素和生物性危害因素)的合計平均人數。

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的合計與接觸各型別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的統計方式有所區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合計的統計意義在於了解企業從業人員中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統計方法上不能將接觸粉塵人數、接觸化學毒物人數、接觸物理性危害因素人數以及接觸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數簡單相加,同時接觸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按實際人數算,不能重複統計。

例如既接觸煤塵又接觸雜訊的1個作業人員,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1人統計。

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合計可採用從業人數減去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的簡單計算方式。

6.合同告知職業病危害的人數:指報告期內企業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在其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寫明了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後果等內容的平均人數。

7.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人數:指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報告期內企業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為其建立了完整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平均人數。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建檔不完整的從業人員按照未建立檔案計算。

8.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數:指報告期內企業存粉塵、化學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總數。

9.設定警示標識崗位數:指企業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報告期內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等法律法規與標準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設定了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作業崗位總數。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同一作業場所內多個崗位存在相同或類似職業病危害因素、設定共用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的,按照該場所內多個崗位均設定了警示標識進行統計。

例如,乙個作業場所存在3個粉塵作業崗位,該場所設定了1個共用的粉塵危害警示標識,則按照3個粉塵作業點均設定了警示標識進行統計,即設定警示標識的崗位數為3個。

10.應崗前職業衛生培訓人數:指報告期內企業內新增的接觸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

11.實際崗前職業衛生培訓人數:指報告期內企業內應進行崗前職業衛生培訓的人數中,實際接受崗前職業衛生培訓的作業人員數。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報告期內企業作業人員多次參加崗前職業衛生培訓的,按照1人統計。

12.應在崗期間職業衛生培訓人數:指報告期內企業應進行定期職業衛生培訓的接觸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

13.實際在崗期間職業衛生培訓人數:指報告期內企業內應進行在崗期間職業衛生培訓的人數中,實際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作業人員數。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報告期內企業作業人員多次參加定期職業衛生培訓的,按照1人統計。

14.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數:指報告期內企業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配備的專門負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人員的總數。

15.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數:指報告期內企業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要求配備的兼職負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人員的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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