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礦商貿企業職業衛生統計制度

2021-11-02 22:58:35 字數 3281 閱讀 5993

目錄一、總說明 5

二、報表目錄 7

三、調查表式 8

(一)煤礦職業衛生監管情況 8

(二)工礦商貿企業(除煤礦)職業衛生監管情況 9

四、主要指標解釋 10

二、報表目錄

三、調查表式

(一)煤礦職業衛生監管情況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聯絡**報出時間:201 年月日

(二)工礦商貿企業(除煤礦)職業衛生監管情況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聯絡**: 報出時間:201 年月日

四、主要指標解釋

1.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指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

2. 礦井型別:分為井工礦和露天礦兩種型別。

3. 所屬行業: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所確定的行業類別進行填寫。同一單位跨行業生產時,以其主要從事的生產行業(主要活動)進行填報。

主要活動確定原則如下:(1)當乙個單位對外從事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時,佔其單位增加值份額最大的一種活動稱為主要活動;(2)如果無法用增加值確定單位的主要活動,可依據銷售收入、營業收入或從業人員確定主要活動。

填寫附錄表1中行業類別所對應**。

4. 登記註冊型別:指按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冊型別的規定調整的通知》(國統字〔2011〕86號),將企業劃分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等型別,分類及**見附錄表2。

填寫附錄表2中登記註冊型別類別所對應的**。

5. 企業規模: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的通知》(國統字〔2011〕75號),企業規模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種規模,劃分標準見附錄表3。

直接填寫不同規模型別所對應的**即可:「大型:01」、「中型:

02」、「小型:03」和「微型:04」。

其中,⑴營業收入:工業、建築業以及其他設定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採用主營業務收入指標;其他未設定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採用營業收入指標;⑵資產總額:報告期內企業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其他資產的總和。

6. 年核定生產能力:指報告期內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煤炭生產能力。

7. 從業人員數:報告期內在企業工作並取得勞動報酬或者經營收入的從業人員平均數(包括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外包工和勞務派遣工)。

其計算採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先計算每月在崗的從業人員數,再進行月度平均計算(下述涉及平均人數的,計算方法相同)。

8. 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報告期內企業工作場所接觸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指粉塵、化學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計平均人數。

(1)接觸粉塵人數:報告期內企業工作場所接觸各種型別粉塵的合計平均人數。

(2)接觸化學毒物人數:報告期內企業工作場所接觸各種型別化學毒物的合計平均人數。

(3)接觸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數:報告期內企業工作場所接觸雜訊、高溫、非電離輻射、電離輻射等各種型別物理性有害因素的合計平均人數。

(4)接觸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數:報告期內企業工作場所接觸炭疽桿菌等各種型別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計平均人數。

煤礦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特指報告期內接觸煤塵、矽塵、雜訊、高溫和化學毒物的人數。

其中:接觸煤塵人數是指報告期內煤礦從業人員中實際接觸煤塵(游離二氧化矽<10%)的人數。

接觸矽塵人數是指報告期內煤礦從業人員中實際接觸矽塵(游離二氧化矽≥10%)的人數。如未開展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矽含量檢測或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矽含量<10%,則不需填寫接觸矽塵人數。

接觸雜訊人數是指報告期內煤礦從業人員中實際接觸雜訊的人數。

接觸高溫人數是指報告期內煤礦從業人員中實際接觸高溫的人數。

接觸化學毒物人數是指報告期內煤礦從業人員中實際接觸化學毒物的人數。

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的合計與接觸各型別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的統計方式有所區別。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合計的統計意義在於了解企業從業人員中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統計方法上不能將接觸粉塵人數、接觸化學毒物人數、接觸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數以及接觸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數簡單相加,同時接觸多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按實際人數算,不能重複統計。例如既接觸煤塵又接觸雜訊的1名從業人員,按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1人統計。

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合計可採用從業人數減去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的簡單計算方式。

接觸某一大型別危害因素(指粉塵、化學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計與接觸單一型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數的統計方式也不同,統計方法上不能將接觸某一單一型別職業病危害因素(例如煤塵、矽塵、石棉塵等)數簡單相加,同時接觸多種單一型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按實際人數算,不能重複統計。

平均人數的計算方式為,先計算每月在崗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數,再進行月度平均計算。

9. 合同告知職業病危害的人數:指報告期內企業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安監總煤調〔2010〕121號)等法律和制度的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中,在其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寫明了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後果等內容的平均人數。

計算合同告知職業病危害的平均人數時,先計算每月在崗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中實施合同告知的人數,再進行月度平均計算。

10. 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人數: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中,報告期內企業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為其建立了完整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平均人數。

計算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平均人數時,先計算每月在崗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中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人數,再進行月度平均計算。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建檔不完整的從業人員按照未建立檔案計算。

11. 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數:指報告期內企業存在粉塵、化學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總數。

煤礦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數特指煤礦存在煤塵、矽塵、雜訊、高溫和化學毒物的作業崗位總數。

作業崗位是指從業人員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作業地點。

12. 設定警示標識崗位數:指企業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報告期內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等法律法規與標準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設定了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作業崗位總數。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同一工作場所內多個崗位存在相同或類似職業病危害因素、設定共用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的,按照該場所內多個崗位均設定了警示標識進行統計。

例如,乙個工作場所存在3個粉塵作業崗位,該場所設定了1個共用的粉塵危害警示標識,則按照3個粉塵作業點均設定了警示標識進行統計,即設定警示標識的崗位數為3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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