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021-03-04 02:35:20 字數 2679 閱讀 1384

q/zy-g05-54-2009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 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等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定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時修智任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行政部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並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並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係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行政部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衛生部門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並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專案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5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6會同行政部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行政部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職責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行政部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 職業防護(防塵、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職業防護(防塵、防噪)

7.2.1 預防措施

7.2.1.

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專案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7.2.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2.2.1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2.2.2對可能產生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2.2.3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2.2.4要認真做好防塵、防雜訊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2.2.5為接觸塵、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

7.2.2.6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2.3 職業衛生管理

7.2.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2.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2.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行政部和行政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2.3.4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7.2.3.5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制定出相應的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專兼職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嚴格監督崗位操作人員按章操作。

7.2.3.6除按要求對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進行報告外,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寫出書面現場調查報告書,報告書內應有分析、有結論、有改進措施。

8、辦公室建立企業勞動衛生檔案,並儲存工業衛生監測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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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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