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021-05-14 01:45:22 字數 4157 閱讀 1573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健康」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從專案部領導到各部門都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範圍,凡本標段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第四條結合我滬昆客專cktj-v標段第五專案分部施工情況和環境可知我標段容易導致的職業病一般為: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電焊工塵肺、眼病;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病 ;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的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接觸雜訊引起的職業性耳聾;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高溫中暑等。

第五條職工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為了掌握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發現職業禁忌、分清責任,防止勞動者帶病進入本專案,在招聘前對應招者進行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招用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六條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七條為保證各參建職工的安全,專案分部統一購置職業防護用品,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採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購置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位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效能、適應物件、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健康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5)不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第八條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條對參建人員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效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第十條施工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並在職業健康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第十一條對施工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保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第十二條各分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當與勞動者簽訂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第十三條職業健康事故報告

(1) 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 職業健康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3) 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第十四條職業健康事故處理

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各分部應當根據情況立即採取以下緊急

措施:(1) 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

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洩險。

(3)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裝置

和工具等。

(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

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5)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6)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

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7) 落實衛生等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事故的應急救援保障

對可能發生有損職業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各分部應當設定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

第十六條本標段可能發生的職業病預防措施

(一)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的存放處、使用處的揚塵防護,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在易揚塵部位設定警示標誌。

2、個人防護措施:落實相關崗位的持證上崗,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揚塵防護口罩,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專案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工人作業場所的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個人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每月不少於一次,並指導施工作業人員減少揚塵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電焊工塵肺、眼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為電焊工提供通風良好的操作空間。2、個人防護措施: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佩戴有害

氣體防護口罩、眼睛防護罩,杜絕違章作業,採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專案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工人作業場所的通風情況,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8小時工作制,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三)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定防職業病警示標誌。

2、個人防護措施:機械操作工要持證上崗,提供振動機械防護手套,採取延長換班休息時間,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警示標誌的懸掛,工人持證上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時間不超時等情況。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作業區的通風排氣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相關工種持證上崗,給作業人員提供防護口罩,採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良好通風,工人持證上崗,佩戴口罩,工作時間不超時,並指導提高中毒事故中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接觸雜訊引起的職業性耳聾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定防職業病警示標誌,對噪音大的機械加強日常保養和維護,減少噪音汙染。

2、個人防護措施:為施工操作人員提供勞動防護耳塞,採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護耳塞,工作時間不超時。

(六)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提高機械化施工程度,減小工人勞動強度,為職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娛樂場所,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

2、個人防護措施:不盲目搶工期,即使搶工期也必須安排充足的人員能夠按時換班作業,採取8小時作業換班制度,及時發放工人工資,穩定工人情緒。

3、檢查措施:工人勞動強度適宜,文明施工,工作時間不超時,工人工資發放情況。

(七)高溫中暑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高溫期間,為職工備足飲用水或綠豆水、防中暑藥品、器材。

2、個人防護措施:減少工人工作時間,尤其是延長中午休息時間。

3、檢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飲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備,工人勞逸適宜,並指導提高中暑情況發生時,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第十七條職業健康保障措施

(1)操作人員培訓合格後上崗,組織定期訓練。

(2)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按時、按點進

行檢查。

(3)化學品工段禁止煙火,並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定期進行安全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做好檢查

整改記錄。

(5)參加救援的人員,必須熟悉應急救援的知識,組織演練,

在做好防護的前提下參與救援。

(6)定期委託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

測與評價,接受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治理。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安質部負責解釋,自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試行 whnylm zd 099 20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第48號 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 第49號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 第50號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暫行管理制度 第51條 建設專案 三同時 ...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受控狀態分發號 頒發日期 2012年05月05日實施日期 2012年05月 05日 編制 安環部審核批准 目錄1 開封龍化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02 2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09 3 x化工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13 4 x化工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22 5 x化工職業危害告知制度25 6 x化工職業危害...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1 目的 為保護員工的健康,預防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確保工程處 專案部 職業活動符合衛生部令23號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要求,特制定本程式。2 範圍 適用於工程處 專案部 職業健康管理的全過程。3 職責 3.1 指揮長 專案經理 是工程處職業健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3.2 專案副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