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2023-01-01 14:03:03 字數 3822 閱讀 6814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公司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監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建設工程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的質量、進度、資金使用進行控制以及對建設工程的合同、資訊管理及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集團公司工程部是公司工程監理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並負責相關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監理單位的專案資質並進行備案管理;

(二)負責監督檢查監理單位的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三)指導、協調公司相關部門及子公司,對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監理管理

第五條監理工作的原則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嚴格按照「嚴格監理、優質服務、公正科學、廉潔自律」的原則進行監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施工監理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制定詳細的工作計畫和崗位職責,嚴格檢查審批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監理工作。

第六條監理工作目標

(一) 監理工作總目標:客觀、公正地當好第三方,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施工承包合同。

(二) 工程質量目標: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三) 工程進度目標:實現建設總工期目標;

(四) 工程費用目標:在批准的總投資限額內;

(五) 安全生產目標:實現安全事故為零;

(六) 工程環保目標:無環境汙染事故發生。

第七條依法必須進行監理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投標。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建設工程監理。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證書核定的範圍內承接監理業務,監理業務不得轉讓。

第九條專案監理機構應當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等人員組成;必要時,可以設定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備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且從事過同類工程監理工作經歷,監理單位不得委派其同時擔任其他建設工程的監理工作。

專業監理工程師及其他監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經相關考核合格。

第十條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設工程材料和裝置**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與監理單位簽訂監理合同,並應當向集團公司工程部或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公司鼓勵監理合同當事人使用監理合同示範文字。

監理合同應當明確專案監理機構的組成和人員條件、總監理工程師人選、監理工作範圍和監理服務期,以及委託人的費用支付、委託人為監理工作開展所提供的資料和設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監理合同約定的總監理工程師人選、監理工作範圍、監理服務期、監理費等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的20日內,向原合同備案部門辦理合同變更備案。

第三章施工現場監理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在施工現場設定專案監理機構,並授權其開展監理工作。

專案監理機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在施工現場履行監理職責。確因正當事由臨時離開施工現場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指定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代為行使其部分職權,但國家規定必須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的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檔案等事項除外。

監理單位需要變更總監理工程師的,應當徵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變更後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職稱等級不得低於原派駐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職稱,同時必須有同類工程監理經歷。

第十四條在監理合同範圍內,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有關工程施工方面的指令,應當通過總監理工程師或者其代表書面提交。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向專案監理機構提供勘察、設計檔案等與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有關的資料。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專案監理機構應當根據勘察、設計檔案等資料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專案監理規劃,明確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程式、方法和措施等。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專案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專案管理機構的組建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施工組織設計檔案、專項施工方案提出審核意見。審核意見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後,報建設單位。

分包工程開工前,專案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專案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裝置的質量證明檔案進行審驗,並按照規定實施取樣見證、平行檢驗。

建設工程材料和裝置未經專案監理機構驗收合格,不得在建設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裝。

第十八條專案監理機構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強制性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檔案、專項施工方案以及合同約定組織施工,並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對建設工程關鍵部位或者關鍵工序,專案監理機構應當編制旁站方案,明確旁站的範圍、內容、程式。

專案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報驗的檢驗批、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提出驗收意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未經專案監理機構驗收合格,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十九條專案監理機構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自查,並巡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專案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措施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的情況報建設單位。

專案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專案班組的資質審查。

第二十條專案監理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將施工現場有關情況向建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專案監理機構發現施工不符合強制性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組織設計檔案、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專案監理機構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

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現場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的,專案監理機構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接到報告後,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到場予以處置。

第二十二條專案監理機構應當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預驗收。竣工預驗收合格的,專案監理機構應當編制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並報建設單位。

專案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對驗收中提出的整改意見,專案監理機構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驗收合格的,由總監理工程師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簽署意見。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建設工程監理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都有權向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舉報。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對舉報情況應當予以受理,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核實、處理的結果應當告知舉報人。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處監理單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有同時擔任其它建設工程任務的,監理單位沒有按照有關規定配齊、配足人員的。

(二)變更後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職稱低於原派駐的總監理工程師的專業技術職稱等級或沒有同類工程監理經歷。

(三)未按照要求定期將施工現場有關情況向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二十六條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技術規範要求在施工現場履行監理職責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監理單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制度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有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後果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工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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