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互為擔保制度的規定對比

2022-12-31 20:03:02 字數 3642 閱讀 6955

發包人的支付擔保

2.6付款能力證明及支付擔保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安排計畫及證明的書面通知後28天內,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支付方式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安排計畫及證明。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支付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及經承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承包人應確保履約擔保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持續有效,履約擔保可以採用銀行保函、擔保公司擔保及經發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發包人應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後14天內退還履約擔保。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期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期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fidic施工合同條件在第2條(業主)中增加了「業主的資金安排」(第2.4款),並在第14條(合同**和付款)中增加了「付款計畫表」(第14,4款)。

第2.4款「業主的資金安排規定:業主應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內;提出其已做並將維持的資金安排的合理證明,說明業主能夠按照第14條的規定,支付合同**(按當時估算)。如果業主想要對其資金安排做任何重要修改,應將其修改的詳細情況通知承包商。

有了第2,4款的規定,承包商就能根據業主的資金安排,了解自己能否按時獲得工程價款。如果在此28天內沒有收到業主的資金安排證明,承包商可以減緩施工進度。根據第重6.2款的規定,如果在發出通知後42天內仍未收到業主的合理證明,承包商擁有暫停工作的權利。

從更加積極的角度來看,有了第2.4款,承包商就可以通過要求業主提出資金安排證明,及時提醒業主籌措資金,督促業主按時付款。

按照第14.4款「付款計畫表」的規定,業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中對合同**的支付規定分期付款計畫表,該付款計畫表所列出的分期付款額應當是針對截止月末已完成的工程和承包商檔案中估算的合同價值,但不適用於「擬用於工程的裝置和材料」的應付款額。有了付款計畫表,業主就能更好地做出詳細的資金安排,進而也為承包商按時獲得工程價款提供了保障。

當然,付款計畫由於是在工程開始之前制定的,初步的計畫進度可能與工程實施的實際進度有所出入,當實際進度比付款計畫表依據的進度落後時,業主顯然不會同意仍按原付款計畫表來支付工程價款,因此新一版fidic在第14.4款「付款計畫表』中又規定:工程師可按照第3.5款的規定進行商定或確定,修改分期付款額;分期付款額的修改應考慮實際進度落後於原計畫進度的程度加以確定。

3.業主支付保函

通常在簽訂合同之前,業主都會向承包商索要履約保函。根據履約保函,承包商應在履約擔保有效期內正常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然而提供履約保函的承包商卻沒有得到業主正常履行義務,包括如期支付工程價款的任何保障。

針對這種不平等現象,新一版fidic在專用條款中給出了承包商融資情況下業主開具支付保函的範例條款,並在附件中附有業主支付保函的示範格式。如果業主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款項應付期限期滿後14天內付款,則未付清的款項將由指定的擔保人支付。

採用業主支付保函對於承包商獲得工程價款是一種有效的保護措施。不過,業主顯然不會在任何情況下都給承包商開具支付保函,或者說,業主只會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得已才會開具支付保函。

(1)「承包商融資」的情況

在由承包商進行融資的工枯建設專案中,大部分合同價款要到工程竣工後才能得到,由於承包商本身的需要或其融資銀行的要求,承包商在與業主的合同談判中可能會盡量要求業主支付期中付款。同時由於承包商是在沒有得到任何付款或者僅得到一部分應得款項的情況下完成了工作,承包商理所當然希望業主提供某種形式的擔保,以確保其能夠獲得所有應得款項。這時,最理想的做法就是業主為承包商應得款項提供乙份支付保函。

業主提供的支付保函應在雙方簽署合同協議書後28天內提交給承包商,如果承包商沒有收到支付保函,則工程師不應發出開工通知。

(2)「延期付款」的情況

當業主無法根據付款計畫表或者合同規定按時支付期中付款時,按照fidic的原則,承包商有權減緩施工進度、暫停工作,甚至終止合同,這樣勢必給業主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顯然這是業主所不願意看到的。因此,在上述情況下,業主可以通過給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以穩定承包商,保證工程建設的繼續進行。當然,提供支付侏函並不代表業主可以免除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業主仍應當為其延誤付款支付利息作為承包商的融資費,並承擔因延誤付款而給承包商造成的其他損失。

通用條件

4.2 履約保證

承包商應(自費)取得乙份保證其恰當履約的履約保證,保證的金額和貨幣種類應與投標函附錄中的規定一致。如果投標函附錄中未說明金額,則本款不適用。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後28天內將此履約保證提交給雇主,並向工程師提交乙份副本。該保證應在雇主批准的實體和國家(或其它管轄區)管轄範圍內頒發,並採用專用條件附件中規定的格式或雇主批准的其他格式。

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和竣工並修補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應保證履約保證將持續有效。如果該保證的條款明確說明了其期滿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滿日期前第28天還無權收回此履約保證,則承包商應相應延長履約保證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並修補了缺陷。

雇主不能按照履約保證提出索賠,但以下按照合同雇主有權獲得款額的情況除外:

(a) 承包商未能按照上一段的說明,延長履約保證的有效期,此時雇主可對履約保證的全部金額進行索賠,

(b) 按照承包商同意或依據第2.5款【雇主的索賠】或第20條【索賠、爭端和仲裁】的決定,在此協議或決定後42天內承包商未能向雇主支付應付的款額,

(c) 在接到雇主要求修補缺陷的通知後42天內,承包商未能修補缺陷,或

(d) 按照第15.2款【雇主提出終止】的規定雇主有權提出終止的情況,無論是否發出了終止通知。

雇主應保障並使承包商免於因為雇主按照履約保證對無權索賠的情況提出索賠的後果而遭受損害、損失和開支(包括法律費用和開支)。

雇主應在接到履約證書副本後21天內將履約保證退還給承包商。

13 變更和調整

13.1 有權變更

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師可通過發布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的方式,提出變更。

承包商應執行每項變更並受每項變更的約束,除非承包商馬上通知工程師(並附具體的證明資料)並說明承包商無法得到變更所需的貨物。在接到此通知後,工程師應取消、確認或修改指示。

每項變更可包括:

(a) 對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變(此類改變並不一定必然構成變更);

(b) 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上的變更;

(c) 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變;

(d) 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

(e) 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裝置、材料或服務,包括任何聯合竣工檢驗、鑽孔和其他檢驗以及勘察工作,或

(f) 工程的實施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承包商不應對永久工程作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且直到工程師發出指示或同意變更。

13.2 價值工程

承包商可以隨時向工程師提交乙份書面建議,如果該建議被採用,它(在承包商看來)將(i)加速完工,(ii)降低雇主實施、維護或執行工程的費用,(iii)對雇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或(iv)為雇主帶來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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