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專案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彙編

2022-12-31 06:18:04 字數 5163 閱讀 8593

濱海專案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為確保濱海海上風電專案工程建設週期過程中安全管理更加規範、科學,根據大唐華東公司相關標準,同時結合大唐國信濱海海上風力發電****(以下簡稱濱海專案部)工程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濱海專案部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濱海專案部各參見單位應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管工程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安全文明施工,人人有責」的全員安全、環境控制責任制。

第四條濱海專案部對整個工程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華東公司工程安全歸口管理部門是工程管理部、安全質量部。

第五條濱海專案部在專案建設期間對基建安全管理總負責,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和規劃,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職責,積極開展各種安全活動,認真分析潛在安全隱患,制定工程應急預案,確保人員和財產安全。

濱海專案部應處理好安全、效益、進度三者之間的關係,始終把安全文明施工擺在首位,在實際工作中做到「**控制」(公司、部門、專案部安全控制)、「五同時」(在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施工工作時,同時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對安全文明施工實行「獎罰並重」、對發生的事故實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採取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

第六條不斷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參建單位的總經理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監理單位對專案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控制,總監理工程師對安全監督控制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提供的勘察、設計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理性負責;施工承包商是現場安全工作的責任主體,依法對各自承包工程範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七條各參建單位的工程安全工作應實行科學管理。依靠科技進步,完善安全設施,強化安全教育,提高本單位員工的安全技術素質,逐步做到對事故的**、預控。

第二章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第八條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安委會」)

(一)在工程建設期間應建立由華東公司領導、各相關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負責人和濱海專案部負責人組成的安全委員會,安委會由華東公司總經理任主任,濱海專案部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任副主任,其他人員為成員。

(二)安委會主要職責:

1.通過並發布本工程相關單位必須遵守的、統一的安全管理辦法和安全工作規定;

2.決定本工程中重大安全問題的解決議案,並做到人員、責任、資金、時間四落實;

3.協調施工企業之間安全管理的相關事宜。

(三)安委會不替代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內部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委會應在本工程開工前召開第一次會議,以後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安委會主任主持的安委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濱海專案部負責人(安委會副主任)主持的安全分析會。

第九條華東公司應在濱海專案部設定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安全管理專工;監理單位應配備安全監理工程師;各施工承包商應成立獨立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應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應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十條各施工承包商應建立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專案經理、工地、班組通過分析、討論安全施工情況,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杜絕違章作業。

第十一條工程開工前,濱海專案部應將安委會、安全管理專工、安全員名單以正式檔案的形式下發各參建單位,同時報送相關部門備案。

第三章工程安全管理目標

第十二條安全目標制定原則

1.安全目標應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集團公司、新能源公司的相關規定。

2.專案部的安全目標不低於華東公司制定的安全目標。

3.各參建單位的安全目標不低於濱海專案部制定的安全目標。

第十三條安全目標管理

1.在專案建設各參建單位前應制定各個專案建設安全目標。

2.專案建設的安全目標應貫穿於從專案施工準備開始到專案竣工驗收整個過程中。

3.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目標應不低於專案部的安全目標。

4.施工承包商應對安全目標進行分解,制訂詳細的實現安全目標的方案。

第四章工程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華東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質量部監督、指導專案部的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專案部是專案建設安全管理主體單位,在專案建設期間對專案建設安全管理負責。其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公司有關規定,及時傳達上級公司對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並組織落實。

2、制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建立健全基建工程各級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職責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負責制定安全檢查計畫並實施,定期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樣板工地的自查自評。

4.與施工承包商簽訂安全協議,落實專案基建安全目標及規劃,明確各方安全管理職責。

5.及時協調解決基建**現的問題。堅決貫徹安全一票否決原則,確保人身健康與裝置安全。

6.定期召開安委會會議,研究解決基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做到任務、時間、費用、措施「四落實」和計畫、布置、檢查、考核、總結「五同時」。

7.配合上級公司各種安全檢查,做好迎檢準備工作;組織開展本專案安全自檢,及時發現安全隱患,落實隱患管控責任,對發現的隱患應立即組織整改。

8.認真組織做好專案基建期間防火、防寒、防汛、吊裝、交通、用電等安全管理。

9.做好專案基建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保護好施工現場的人員和財產安全。

10.組織建立本單位事故應急體系,保障應急體系的有效運作。

11.及時組織,認真分析,妥善處理施工現場安全事故,對重大安全事故及時向新能源公司報告。

12.組織安全管理相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

13.積極開展專案建設的安全宣傳和文明施工工作。

14.嚴格審查分包商資質,全過程做好分包商安全管理。

15.積極做好職業健康和勞動保護工作,保護好員工身體健康。

第五章對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專案部應與施工承包商簽訂承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協議書」和「安全責任書」。將責任落實到各施工承包商。

第十六條施工承包商進場後,必須編寫承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策劃並報送監理部進行審查,同時由華東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質量部審核,確認其符合消防、工業衛生和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開工前,進行班前5分鐘預想,施工負責人分配交代當天的工作內容時,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設想,要求參加的全部人員進行簽字確認備查。

第十七條施工承包商的臨時建築工程應做好設計後方可施工,竣工需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監理應組織專案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質量部對其設計、施工、驗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進場大型施工機械必須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安全檢驗合格證書,其施工及安裝必須制定作業指導書和安全措施,並經有關人員評審和監理批准後方能施工。

第十九條施工承包商的所有進場人員都必須經施工承包商的安全教育考試和身體健康檢查合格;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同時將相關進場人員資質報監理部審查。

第二十條對如下危險作業專案,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並經有關人員評審和監理批准後方能施工。

1.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台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

2.超高、超寬、超長物件的裝卸及運輸;

3.土石方爆破;

4.其他危險作業。

第二十一條惡劣的雷電、風、雨、洪、暑天氣候施工,各施工承包商應制定特殊環境下的作業安全措施,送監理單位審核確認後,報專案公司工程部、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工程專案各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等相關資質必須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者嚴禁錄用。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組織專案部、公司工程管理部對施工總承包商、總承包商對分包商安全資質審查內容:

1.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施工資質證書;

2.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資格證書;

3.由勞動部門頒發的「安全施工合格證」,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4.安全保證體系情況和安全監督體系情況;

5.保證安全施工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用具的配備。

第六章工程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華東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質量部每年將根據新能源公司要求,根據專案建設安全管理實際情況對在建專案進行春檢、秋檢等安全檢查。在專案的基礎澆築、風機吊裝、公升壓站送電等施工關鍵階段,對在建專案進行安全監督、抽查。

第二十五條專案部的安全檢查職責:

1.月(季)度安全檢查

1.1 專案在建設期間,每月應由專案部負責人和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各施工承包商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全面檢查專案建設安全管理的實施情況,作為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的依據(見附件1和附件2)。

每季度可在安委會會議後由安委會組織一次聯合大檢查,作為工程驗收和竣工決算時考核的依據。

1.2 安全大檢查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組織,華東公司領導、監理單位、施工承包商主管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專案部負責人在專案建設期間每年至少參加四次安全大檢查。

1.3 檢查的主要內容為:基礎管理和臺帳檢查(重點檢查:

制度是否齊全、完善,施工組織中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各種應急預案是否可行,查帳、表、卡、記錄等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管理資料、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等)和施工現場檢查(重點檢查交叉作業區的隔離設施、高空作業、大型施工機械安全防護裝置、施工用電、現場動火作業、安全設施及標識、人員的違章行為、文明施工環境等)。

2.每週例行安全檢查

2.1 在建專案應進行每週的現場安全檢查。

2.2 周安全檢查一般由監理單位組織,專案部負責人、施工單位參加。

2.3 周安全檢查主要針對現場安全管理,檢查上次安全檢查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是否還存在新的安全隱患等。

2.4 周安全檢查也可和專項安全檢查一併進行。

3.專項安全檢查

3.1 專案部可根據專案建設的季節、節點和存在的突出問題組織專項檢查。

3.2 專項檢查一般由監理單位組織,專案部安全員、施工單位安全員等參與。

3.3 風機吊裝、公升壓站電氣安裝、消防、交通是專項檢查重點,沿海地區應開展防風、防潮專項檢查,北方應開展冬季防凍專項檢查,其他檢查可依據專案實際情況而定。

第二十六條各施工承包商要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做到每天巡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對可能存在隱患的場所要經常檢查並建立管理臺帳,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整改並登記,整改合格後辦理反饋手續。

第二十七條監理承包商應經常對各承包商施工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施工承包商違章作業及影響安全的隱患,應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見附件3),令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整改;對可能給工程建設質量留下重大隱患,危及裝置、人身安全的問題,監理單位除令其暫停施工外要及時通報專案公司,並立即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令其停工整改。施工承包商需在整改、自檢合格後向監理承包商提交《隱患整改反饋單》(見附件4),經監理承包商複核檢查、確認已整改合格後,在《隱患整改反饋單》上簽署「複查意見」,並對停工的工程在下達復工命令後,相關施工承包商才能復工繼續施工。

《隱患整改通知單》和《隱患整改反饋單》應經專案公司現場專案部或專案公司工程管理部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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