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作業規程》審批許可權及管理制度的規定最終成稿

2022-12-30 23:12:04 字數 3657 閱讀 2584

關於《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與

設計的審批許可權及相關

管理制度的規定

公司一、二礦及各部室:

為了進一步規範技術管理,釐清作業規程與設計的審批許可權,完善作業規程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複審等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強化制度約束,特制定本規定,要求各單位必須認真遵照執行。

一、 審批許可權

(一)公司負責審批的規程、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1.《採區設計》;

2.《礦井年度探放水設計》;

3.採煤工作面《回採作業規程》;

4.綜採開切擴面和綜採工作面安裝安全技術措施;

5.綜採工作面停採準備條件和綜採工作面回撤安全技術措施;

6.長度超過30公尺的回採、準備巷道的《掘進作業規程》;

7.長度超過10公尺的開拓巷道的《掘進作業規程》;

8.回採、準備巷道長度超過60公尺的全斷面巷修作業規程;

9.開拓巷道長度超過30公尺的全斷面巷修作業規程;

10、長度超過100公尺的巷道**作業規程;

(二)礦負責審批的規程:

除上述(一)中1~10條款以外的所有設計、規程和安全技術安全措施(以下簡稱礦管規程)均由礦自行審批,包括以下幾種:

11.巷道的支護方式、施工工藝、井巷斷面、施工方案等方面發生改變時的補充措施;

12.採煤、掘進施工過程中遇地質構造、過巷等因素需要補充的規程與安全技術措施;

13.採煤上、下端頭及上、下順槽超前支護現場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補充的安全技術措施;

14.開拓、準備、回採巷道臨時性簡單維修(非全斷面維修)的規程與安全技術措施;

15.其他零星工程(是指不在生產的主要過程或工序中,可不連續、零散、應急、單獨作業的工程)施工的規程、措施;

16.其他《探放水設計》及規程

二、作業規程管理制度:

(一)作業規程編制制度:

17.作業規程的編制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並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的規定。

18.作業規程必須按《煤礦作業規程編制指南》統一的格式進行編制,內容要詳盡、嚴密且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學指導性。

19.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嚴格按照「一工程,一規程」的原則編制作業規程,不得沿用、套用規程。

20.《採煤回採作業規程》、《掘進作業規程》在編制之前必須有經相關部門審批的《採區設計》為依據。

21.作業規程中的地質說明書、井上下對照關係及周邊資料由礦地質部門提供;供電設計由礦機電段提供;一通三防設計由礦通風段提供。

22.作業規程編制前,由礦總工程師召集技術、安全、地質、通風、機電、施工段隊相關人員研究方案,最後由施工段技術員負責彙總編制。

23.在施工中遇到未**的地質構造或者巷道布置發生變化以及支護方式、施工工藝、巷道斷面、施工方案等需要改變,應該立即停止施工,進行補報措施。

(二)作業規程上報、審批制度:

24.《採煤回採作業規程》應於施工前15天上報到公司行管部進行審批;其他需要公司審批的作業規程應於施工前5天上報公司行管部;礦管規程應於施工前2天上報公司相關科室,並送行管部備案存檔。

25.需要公司審批的規程,必須以礦為主體單位向公司行管部打請示報告,行管部按規定要求給予批覆。

26.需要公司審批的規程必須統一編號後上報,規程編號分採煤、掘進、巷修三種型別,兩礦編號具體形式另行通知。

27.公司審批的作業規程由行管部部長牽頭,組織相關部室負責人及相關副總參加,由總工程師主持,對所上報作業規程進行會審,之後由行管部指定一名採掘工程師負責將會審意見彙總列印出批覆,並經會審人員共同簽署後生效。

28.採煤作業規程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初審,礦審核人員為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通風礦長、機電礦長、技術科長、生產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採煤段長、通風段長或技術員、機電段長或技術員。公司審核人員為總工程師、生產副總、安全副總和動力部、生產部、安全部、行管部、通風部等部門負責人。

29.公司負責審批的掘進(開拓)作業規程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初審,礦審核人員為生產礦長、安全礦長、通風礦長、機電礦長、開拓礦長、技術科長、生產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掘進(開拓)段長、通風段長或技術員、機電段長或技術員。公司審核人員為總工程師和動力部、生產部、安全部、行管部、通風部等部門負責人。

30.公司負責審批的巷修(回撤)作業規程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初審,礦審核人員為生產礦長、安全礦長、通風礦長、機電礦長、開拓礦長、技術科長、生產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施工段隊段長、通風段長或技術員、機電段長或技術員。公司審核人員為總工程師、安全副總和動力部、生產部、安全部、行管部、通風部等部門負責人。

31.礦管規程的礦審批人員組成與29、30條相同。

32.《機電(通風)作業規程》分別由動力部、通風部負責人審閱後牽頭組織各相關部門會同公司總工程師審查上報規程,提出批覆意見,由主管工程師對意見進行彙總列印出批覆,經會審人員共同簽署後生效。

33.公司審批規程必須由各部室負責人簽字,其他人不准代簽,負責人因故不能簽字的,由公司的主管副總代替負責人簽字。

34.以上所有參與審批人員必須手簽規程,列印無效。

(三)作業規程複審、貫徹學習制度;

35.經批覆的作業規程在施工前必須由施工段隊的技術員負責向所有作業人員進行貫徹學習,被貫徹人員必須在貫徹記錄上簽字,嚴禁代簽或者漏簽,當班未出勤人員或者施工隊組人員發生變動時,必須由技術員及時貫徹學習,未經貫徹學習的人員一律不得上崗。

36.所有被貫徹人員必須參加規程考試,考試不合格可以重新補考,考試不合格人員一律不得上崗。

37.執行中的《採掘作業規程》每2個月需要重新貫徹學習一次,被貫徹人重新在貫徹記錄上簽字。

38.作業規程審批後超過2個月未施工的,如果想要施工,需要重新貫徹學習,被貫徹人重新在貫徹記錄上簽字。

39.公司各部門人員要主動到四樓會議室翻閱規程。

40.採掘作業規程每2個月至少複審一次,當工作面條件出現重大變化時,應及時複審,並根據複審情況決定是否編寫補充安全技術措施,規程複審工作由礦總工程師負責。

(四)、礦管規程管理制度:

41.礦管規程審批人員必須簽字齊全,備案至公司排程室,填寫規程登記表,由當班排程員簽收,同時將電子文件上傳到公司網協同管理軟體上。以上要求任何一項未履行而施工的,即視為無規程作業。

42.礦管規程履行完程式後,要隔天施工,即規程上傳登記備案的當天不准施工。規程上傳登記備案如果在雙休日,原則上不許施工,要等到周一方准施工;如果確需當天或雙休日施工,要與相關部門溝通之後方可施工;規程備案後一周未施工的,要重新登記;規程修改的,要重新登記備案上傳;違反以上情況的也視為無規程作業。

43.礦管規程中存在的爭議問題由礦主管礦長同相對應的部室或公司領導溝通。各部門及公司領導發現所寫的規程有錯誤,或存在方案爭議,有權停止作業並通知礦總工程師。

礦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重新磋商,並補報規程後方可作業。

44.礦管規程與公司總體布置相違背時,在未同相關部門溝通並達成一致意見前不得擅自施工。

45.公司不定期對礦管規程進行檢查,發現規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違反《操作規程》或《煤礦安全規程》、違反有關技術政策、內容文字及圖紙不全不嚴密、無可操作性、編寫不規範,有權立即停止作業並按規定進行處罰。

46.礦必須制定《礦管規程審批辦法》,明確責任,規範程式,報公司備案並嚴格遵照執行。

47.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長羊煤字【2015】3號檔案《關於《作業規程》審批許可權及管理制度的規定》同時廢止。

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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