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有體財產法還是財產的基本法 孟勤國蒙曉陽

2022-12-30 19:51:04 字數 3013 閱讀 6230

物權法有體財產法還是財產的基本法

孟勤國蒙曉陽

上傳時間:2005-12-30

物權編在民法典中舉足輕重,從某種意義上說,直接決定著民法典的價值與作用。

人陸法系的物權法一直是有體財產法,這對中國物權立法有極人的影響力。目前已公開發表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專家建議稿中,有兩個屬於有體財產法的套路。他們將物權客體定位於有體物,進而以此為基點構築整個物權法的內容與體系,只有筆者將物理解為「一定的財產利益」,主張物權法或物權編是中國財產的基本法,不僅是所謂的有體物,一切有體物以外應歸物權法調整的財產如**、存款、提單、擬制的資源或財富,應統一納入物權法的調整範圍。

有體物、無體物僅僅是財產形態的表述,並不表明財產的木質。財產的木質在於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或者說,重要的是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而不是財產的形態。將物權設定於有體物的不妥就在於物權應該設定於財產而不是財產的形態。

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是經濟學者的表述。在法律層面上,對於民事權利主體而言,都可以歸結為財產利益,因此,準確地說,物權應設定於財產利益之上。財產利益超越了財產的具體形態,體現不同財產內容上的共性,在外延上具有周延性。

不管是土地、金錢還是權利憑證,在財產利益這一層次上都是相通的,因此,千差萬別的財產可以等價交換而且交換的雙方以及旁觀者通常認為是公平的。有這樣的認識,我們就能輕鬆地走出有體財產法帶來的種種困惑,按照現代社會的需求設計物權法,將為有體財產法所不容的又具備物權特性的其他財產接納到物權法中,從而使物權編成為財產的基木法。

當然,財產利益是乙個相對抽象的概念,真正理解這一概念,離不開財產利益的存在方式。現代社會中,財產利益一般表現為實物形態和**形態。實物形態是以一定的時空關係為基礎的物質狀態,是各種物品、自然資源以及特定空間等,其特點是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的範圍內感知物質的具體存在,有體物是實物,電、光、氣、熱等,同樣存在於一定的時空位置中為人所感知,也是實物。

**形態是以一定的貨幣關係為基礎的數量狀態,如票據、存單、**、擬制的資源或財富等,其特點是交換**體現財產利益人小,這些權利憑證以文字或資料表示的貨幣數額或對價,代表了相當或相同數額金錢的交換價值或**,可以換取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能成為財產的只能是權利中的財產利益而不是權利本身,權利永遠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

將物從有體物轉到財產利益,是使物權法從有體財產法走向財產基木法的關鍵一步,但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認為一切財產利益都能納入物權法。即使在有體財產法中,也不是無條件地將有體物全部作為物權客體的。這是因為物權僅僅是民事權利之一,其他民事權利也可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財產利益。

能成為物權客體的財產利益,必須具備物權作為支配權所必須的要素。筆者認為,就物權的木質而言,直接支配是說明和強調特定民事主體的意志能夠直達並作用於一定的財產利益的事實或狀態,其第一要義是直達,即特定民事主體的支配意志不經過中間環節、不徵求他人同意、不需要複雜方式、直接到達所要支配的財產利益之上,簡言之,是我能在我的或我占有的財產上做我想做的事,而不像債權那樣債權人只能做與債務人合意的某件事;其第二要義是支配意志對所要支配的財產利益發生一定的作用,作用不一定表現為我想做的事一定做成,物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保證物權人心想事成,物權的行使和實現要受法律和公共利益的限制,在許多情況下還要與特定的非物權人協商和合作,但即便不成,也會對特定財產利益產生某種影響和結果。舉例而言,擁有一張匯票和一張欠條,對於特定主體,其支配的意義完全不同,匯票持有人可以將其轉讓、質押或要求承兌付款,其支配匯票利益的意志能夠直接施之以一定的票據行為而改變票據的現狀,而且通常能實現目的;對欠條,除了占有欠條這種形式上的支配外,不能做其他有實質意義的支配行為,不能轉讓、不能質押,持有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償還,欠條利益的行使和實現取決於債務請求的內容和程式。

持有匯票與占有實物在直接支配意義上沒有太人差異,而持有一張欠條與實現欠條利益存在著中間環節和諸多不確定因素。因此,匯票利益可以納入物權法,欠條利益只能歸入債權法。

對「直接支配」的判斷根木上取決於財產利益木身,財產利益可直接支配,才能為特定主體所直接支配。財產利益必須具備可被直接支配的基木性質,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這些基木性質,一是實在性,即財產利益已經存在而不是以後可能存在。

有了財產才有歸屬於誰和如何利用的問題,沒有財產,自無直接支配可言。預期的財產利益在沒有成為現實之前是不可支配的;二是確定性,即財產利益的價值是可以確定的,能客觀量化為一定的金錢價值。沒有相對客觀的價值,即便有**,直接支配也難以持續;三是特定性,即對財產利益能以法律上的觀念或標準區別為獨立的單元,從而成為一物。

只有特定的財產利益才能為特定的主體所支配。

這裡有個需要說明的問題,財產利益既然是乙個抽象的物,又如何識別出是你的還是我的?實物形態的財產利益似乎可以有體物的方式識別,**形態的財產利益常常被認為無法特定為一物。有體財產法之所以有那麼人的魅力,很人程度上是許多人相信有體物可以直觀地識別出是誰的。

但實物的特定性也需要某種法律識別技術,物的特定性與物的實物形態和**形態無關,我們可以採用一種合適的識別方式將**形態的財產利益特定出來。**識別出股東在公司資產中的所有權份額,存單識別出存款人對銀行貨幣資產的所有權數量,提單識別出貨主對一定數量庫存商品的所有權,牌照識別出運營商對公共資源的占有份額,總而言之,物有無特定性或能否特定化取決於法律上有無相應的識別方法而不取決於物的形態木身,事實上,連土地房屋也是依靠產權證書識別權利人的,所以,重要的是尋找識別方法。或有人問,公司資產中哪一塊對應於你手中的**?

那麼可以這樣反問,為什麼非要將**與某一塊資產相對應?無論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都不要求共有人的權利或份額與共有財產的某一塊相對應,但並不妨礙我們將共有財產稱為一物。**之所以不能對應於公司資產的哪一塊,就是因為公司資產是股東共有。

將物權法定位於有體財產法,正在成為人陸法系民法的「死穴」。一方面,有體財產法使得人陸法系的物權制度極其封閉,其概念和原理越來越難適應現代社會的財產變化,所謂物權債權趨於一體的說法本質上反映了物權理論與制度的無奈。另一方面,有體財產法無力解決公司法人財產權之類的問題,人陸法系民法不得不更多地依靠公司法、票據法、信託法,而這些法包含著許多英美法系的價值取向和原則乃至於具體的制度,從而崩裂了人陸法系民法的整個邏輯體系。

在兩人法系相互碰撞、影響和融合的今天,人陸法系民法要想延續自己的歷史,必須將英美法系的東西融入自己的概念和邏輯體系之中,這就要求人陸法系民法有自我改革、自我整合的能力和努力。因此,物權法的改革和整合,不僅對中國重要,對人陸法系民法也是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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