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資訊反饋溝通制度

2022-12-29 21:09:06 字數 4815 閱讀 6952

作者:zhang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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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資訊反饋管理制度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部資訊反饋溝通程式及資訊反饋處理的管理要求和考核。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部門與員工,適用於與產品相關的部門間正常資訊反饋及合理化建議與提案、工作督辦、其他工作問題等各類資訊反饋。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2 管理目標

有效推進企業內部資訊扁平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內部資訊反饋渠道,規範內部資訊反饋溝通流程,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執行力,減少推諉扯皮、工作落實不清、問題不閉環、協調反應慢等問題,以能夠更及時、有效、快速地解決各種資訊反饋問題。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3 職責

3.1資訊反饋部門負責填寫和提報《內部資訊反饋單》。

3.2資訊反饋答覆部門負責指定發放範圍。

3.3 資訊反饋管理小組對公司內各類資訊溝通反饋總負責。

3.4與產品相關的部門間正常資訊反饋由反饋部門負責編號、存檔。

3.5其他資訊反饋由綜合部負責編號,由各資訊反饋分管負責部門將最終閉環後的資訊反饋交綜合部存檔。

3.6資訊反饋答覆部門保證反饋資訊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完畢,並對答覆結果負責。

4 管理內容

4.1本制度所指內部資訊反饋是指為加強內部資訊溝通與交流、避免資訊中斷、扭曲、失效,以切實確保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質量加強和生產經營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的書面資訊反饋。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4.2內部資訊反饋分為兩類:與產品相關的部門間正常資訊反饋和其他資訊反饋。

4.3與產品相關的部門間正常資訊反饋是指由各部門提報、指向答覆部門明確且與產品有關的正常資訊反饋。

4.4 其他內部資訊反饋是指:

4.4.1 能夠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質量或能夠節約成本的各種合理化建議與提案;

4.4.2 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影響產品質量、工作質量、工作安全和工作進度等急需跨部門解決但又按照正常反饋流程未能有效解決的問題反饋;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4.4.3 需督辦的上級指示精神與工作要求、公司級各類會議決定的工作部署、決議事項以及公司領導指示交辦的其他事項。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4.5無特殊情況,下列範圍不應通過《內部資訊反饋單》反饋:

a)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辦理的工作;

b)正常生產計畫內的生產排程、材料準備、技術準備等工作;

c)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已有明確規定的相關資訊處理流程(如合同評審管理制度等);

d)重複反饋。

4.6內部資訊反饋機構設定

4.6.1 公司設立內部資訊反饋工作小組,總工程師任小組組長,組員由質保工藝部、安全生產部、綜合部負責人組成。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4.6.2 總工程師對內部資訊反饋總負責。

4.6.3 內部資訊反饋工作小組原則上只負責其他內部資訊反饋,但當與產品相關的部門間正常資訊反饋出現推諉扯皮、責任不清、無法有效正常傳遞時,由內部資訊反饋工作小組負責界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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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與產品相關的部門間正常資訊反饋程式流程

4.7.1各部門如需提報反饋,需首先填寫《內部資訊反饋單》,編號要求為:

部門拼音簡寫+年度+順序號(如jishu-2015-001),並要對編號做好詳細登記(須包含提報編號、提報日期、答覆部門、閉環收到時間等)。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4.7.2提報部門須在相應的反饋資訊型別後面的「()」裡打上「√」,資訊反饋內容要清晰明確,須「一站一報,一事一報」,不得乙個反饋單提報多站或提報乙個站的多個事項(多個事項答覆人為同一人的可以同時提報),填寫完資訊反饋內容後,提報部門須簽字並註明日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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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答覆部門在收到《內部資訊反饋單》後,首先要確認資訊反饋內容是否由本部門答覆,確認後應立即簽字並註明日期時間,答覆部門須在兩個正常工作日內予以回覆,答覆部門主管審批時間也包含在兩個工作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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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答覆部門在反饋答覆時應給予明確和完整性答覆,如詳細解決方案、完成時間等。

4.7.5由答覆部門指定發放範圍,在《內部資訊反饋單》「發放範圍」中相應部門簡稱後面的「」打上「√」。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4.7.6《內部資訊反饋單》由反饋部門負責發放,涉及到設計更改的需由技術開發部下發技術更改單(同時在《內部資訊反饋單》中註明並傳回給反饋部門),如所反饋內容系由相關部門(或個人)工作失誤引起,應由工作失誤部門(或個人)負責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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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內部資訊反饋單》應在答覆完成後的1個工作日內向各相關部門全部發放完畢(由反饋部門負責發放的,以反饋部門接收時間算起)。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4.7.8 各相關部門在接收《內部資訊反饋單》時,須在「發放範圍」本部門下面空白行簽字並註明日期時間。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4.7.9《內部資訊反饋單》在發放時應最後發放給反饋部門,以確保徹底形成閉環,如反饋部門發現有部門漏發應拒絕接收。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4.7.10 如反饋部門發現《內部資訊反饋單》遲遲沒有處理,也已逾期未收到答覆,必須應及時與答覆部門溝通,並上報內部資訊反饋工作小組或綜合部。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4.7.11《內部資訊反饋單》本著「誰反饋誰存檔」的原則由反饋部門負責存檔,各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內部資訊反饋單》的編號和存檔工作,並應及時轉交公司檔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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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其他資訊反饋程式流程

4.8.1 其他資訊反饋由內部資訊反饋工作小組總負責,質保工藝部負責人主要分管負責有關產品質量、生產工藝流程等內部資訊反饋的處理與監督;安全生產部負責人主要負責與安全相關的內部資訊反饋的處理與監督;綜合部負責人主要負責協調綜合性內部資訊反饋的處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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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部門及個人如需進行其他資訊反饋應首先填寫《內部資訊反饋單》交至綜合部,由綜合部進行編號、備案(並在網路伺服器共享資料夾「內部資訊反饋」目錄下登記),並上報資訊反饋工作小組組長審批,審批後的《內部資訊反饋單》下發給各資訊反饋分管負責部門,由各分管負責部門負責傳遞、處理和監督,內部資訊反饋最終形成閉環完成後,各分管負責部門將《內部資訊反饋單》交綜合部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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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各資訊反饋分管負責部門應即時將工作反饋資訊情況在網路伺服器共享資料夾「內部資訊反饋」目錄下進行登記(如牽扯保密等不宜公開情況,可不共享登記),以公開展示內部資訊反饋的進度情況,使內部資訊反饋情況公開接受內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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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各資訊反饋分管負責部門在傳遞《內部資訊反饋單》時,如資訊反饋可由乙個主辦部門獨立完成,主辦部門必須要註明解決方案及完成時間,主辦部門負責人必須簽字確認;如需其他部門配合,應由主辦部門共同召集協同部門共同商定解決方案和解決時間,主辦與配合部門負責人必須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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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如所反饋內部資訊由於客觀原因或不符實際無法予以解決和完成,主辦部門應註明詳細原因,並報內部資訊小組審核;如所反饋內部資訊因各種原因及條件不成熟需延期解決,主辦部門應註明延期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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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各資訊反饋分管負責部門在收到主辦部門的解決方案和解決完成時間後,應報內部資訊小組組長評審其合理性,如解決方案不合理或解決時間拖期太長,應責成主辦部門重新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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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對於需慎重處理的重大內部資訊反饋,由內部資訊反饋工作小組組長召集相關各部門共同商議,按會議議定解決方案進行,各相關部門需簽字確認。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4.8.8 對於超出資訊反饋管理小組許可權的內部資訊反饋或資訊反饋管理小組認為需上報公司領導的資訊反饋,應報公司領導審議、審批。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4.8.9 各資訊反饋分管負責部門應在各節點時間隨時向資訊反饋部門或個人通報《內部資訊反饋單》進度,《內部資訊反饋單》形成閉環後,資訊反饋分管負責部門應書面告知資訊反饋部門或個人,並徵詢其內部資訊反饋是否已得到徹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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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 合理化建議與提案由個人提出(如數人共同提出應共同簽字),無需部門主管審批,部門主管不得干擾和干涉,並應鼓勵部門內部人員提出合理化建議與提案,各部門人員所提出合理化建議與提案的多少也作為對部門負責人的評定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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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在《內部資訊反饋單》中簽字必須註明相應日期時間(具體到小時),各部門不得以忙、領導出發、不方便等理由故意拖延簽收《內部資訊反饋單》。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4.10本制度採取上下流程互相監督的方式,上流程應監督下流程簽字接收,下流程發現上流程工作不完整或違規,應拒絕接收,上流程如超時答覆,應到綜合部進行違規備案(須由綜合部簽字)後,方可繼續傳遞。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5 檢查與考核

5.1 在各部門(或個人)上報的《內部資訊反饋單》中,如發現所反映問題或情況系由部分部門或個人因工作失誤、未盡到工作職責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所引起,公司將按照相關制度相關規定予以考核和處罰。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5.2 在所反饋內部資訊處理完結後,《內部資訊反饋單》即是所反饋內部資訊得以解決落實的書面憑證,如有部門無故違反,將給予嚴格考核與處罰。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5.3 對於其他資訊反饋,各資訊反饋分管負責部門應隨時監督資訊反饋解決的整個過程,要確保形成閉環。在解決完成時間過後,應落實資訊反饋完成情況及完成效果,無特殊原因未完成或完成不好的,由內部資訊反饋工作小組給予考核並報公司領導後給予處罰,並責成主辦部門重新制訂解決方案和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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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對於需督辦的工作,督辦部門可在《內部資訊反饋單》中註明主辦(配合)部門的完成時間,主辦(配合)部門無特殊原因不得拖延,否則將給予考核與處罰。 資料個人收集整理,勿做商業用途

6 本制度由綜合部起草。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〇年內部資訊反饋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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