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 2019

2022-12-28 01:27:05 字數 3927 閱讀 7626

(2023年5月28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能源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強節能工作,編制節能計畫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合理調整能源生產和消費結構,鼓勵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潔能源。

第四條省人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節能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援節能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開展多種形式的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第二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六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能單位應當安排資金用於本單位的節能技術改造;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記錄,建立健全能耗分析和能源統計制度。

。超過單位產品或者單位產值能耗限額的用能單位,必須把降低能耗列為技術改造的重點。

第七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能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單位主管節能工作的負責人、節能管理人員、耗能較大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接受節能培訓。耗能較大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耗能較大裝置名錄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第八條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五千噸標準煤及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向相應的統計部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填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九條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由主要負責人分管節能工作,設立能源管理崗位,在具有專業知識、實際經驗以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員,並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生產、銷售用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依法制定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規定,不得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誌。

第十一條設計單位在工程專案或者產品設計中應當積極選用高效節能產品和裝置,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裝置和工藝技術。

第三章節能技術進步

第十二條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確定並發布全省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節能產品名錄。各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節能示範工程,提出節能推廣專案,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採用先進的節能工藝、技術、裝置和材料。

第十三條鼓勵推廣熱電聯產、熱電冷聯產和燃用劣質煤的迴圈流化床等資源綜合利用技術,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資源綜合利用的電廠(機組)專案須經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禁止以資源綜合利用名義新建中、小型凝汽式電廠。

第十四條電網經營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和改造,優化資源配置,降低線損和配電損失,最大限度地減少無功損耗,提高電能利用率。

第十五條提高窯爐、鍋爐、變壓器、壓縮機、風機、幫浦類等用能裝置的用能效率。凡不符合國家、省節能規定的用能裝置,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限期進行更新改造。

第十六條機動車輛、船舶的能耗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能耗指標內,超出能耗指標的應當予以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七條鼓勵資源條件好的地區有計畫地積極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量,符合上網條件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並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優先收購。其上網電價實行最低保護價,可以不參與競價上網。

第十八條加強農村能源建設,開發農村有機廢棄物的氣化利用技術,發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氣池,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規劃和建築設計管理中加強節能工作,推廣採用可再生能源、節能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的節能型建築物,組織建設節能型住宅、建築示範小區。

第二十條省人民**應當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節能資金,用於支援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市、縣級人民**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節能資金,用於支援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應當在科學研究資金中安排資金用於先進節能技術的研究。

第二十二條鼓勵和支援企業、科研院所研製、開發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置。凡列入國家和省級計畫的新產品,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鼓勵和支援企業採用高新技術開展節能技術改造。企業開展節能技術改造和能源綜合利用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援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研究開發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多渠道地開展國際、國內節能資訊和技術交流。

第二十五條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節能技術服務機構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諮詢和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產品)等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節能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重點用能單位實行分級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地級以上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對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三千噸標準煤以上五千噸標準煤以下的用能單位,可以參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投資工程專案的設計和建設,必須執行國家和省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其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專案,不得批准建設。

專案建成後,達不到國家和省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不予驗收。

第二十八條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對國家尚未制定有關節能標準的,組織制定地方標準。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統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的統計,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能源消費和利用狀況公報,公布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主要耗能產品的單位能耗水平。

第三十條省、地級以上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備相應監測資格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依法實行監測,對設計、生產單位是否採用或者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情況進行檢查。

能源利用監測機構應當依照委託進行監測、檢查。

能源利用監測機構不得向被監測單位收取監測費。監測所需費用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安排的節能資金中劃撥。被監測單位不得阻礙或者拒絕監測、檢查。

第三十一條能源利用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重點用能單位遵守合理用能標準情況;

(二)主要耗能裝置的能源利用狀況;

(三)單位產品能耗或者單位產值能耗;

(四)其他有關節能方面的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阻礙或者拒絕接受節能監督檢查、能源利用監測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單位產品能耗或者單位產值能耗超過規定的能耗限額的,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在限期內經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重點用能單位不按規定或者不如實填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由統計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的,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用能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偽造或者冒用節能質量認證標誌的,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設計中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裝置的,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設計資格等級。

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可以委託依法成立的對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實行監測、檢查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行使。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源利用監測機構工作人員在節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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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勵 支援開發和利用新能源 可再生能源。第七條本市各級人民 及其相關部門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節能宣傳,普及節能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本市用能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職工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本市中小學校 高等院校應當組織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節能實踐活動。本市社群應當運用多種形式普及節能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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