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 2023年發布

2022-12-06 01:24:04 字數 4764 閱讀 5438

(2023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活動。

第三條各級人民**按照**主導、分級負責、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的原則,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明確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目標,將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及重點專案等內容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安排專項資金,對水土流失預防治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與管護和水土保持監測等方面予以保障。

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各級人民**實行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海洋漁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本轄區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在管轄範圍內履行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預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溝通協調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實行資訊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對其生產建設活動的水土保持工作負責,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並依法承擔補償、賠償責任。

第七條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水土資源保護、水土流失預防治理等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增強生產建設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援水土保持科學技術研究,開展水土保持技術推廣、培訓,向生產建設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

新聞**應當開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規以及水土保持知識的宣傳。

鼓勵支援單位和個人開展水土保持公益活動。

第二章規劃

第八條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調查水土流失情況、科學分析水土保持現狀、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編制。

第九條省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工作需要,定期組織開展全省水土流失調查,並公告水土流失面積、侵蝕型別、分布狀況和流失強度等調查結果。

地級以上市和縣級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土保持工作需要,開展水土流失調查,調查結果報上一級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有關部門,根據區域水土保持狀況和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報本級人民**批准並予以公告。

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水源涵養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崩崗、岩溶區、坡地侵蝕集中區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批准後予以公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水土保持規劃報送批准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社會公示水土保持規劃草案,公示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充分研究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說明。

第十二條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等相協調。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礦產資源和旅遊開發、城鄉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和標準,提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對策與措施。

第三章預防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劃,採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植樹種草等措施,擴大植被覆蓋面積,並加強對生產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水土流失。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應當加強水土保持林建設。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的森林、林木、林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步劃定為生態公益林。

第十五條在森林防火期以及崩崗、岩溶區等植被恢復困難的區域應當禁止煉山。

在坡地上造林,種植果樹、茶樹、油茶等經濟林以及中藥材的,應當採取修建梯地、魚鱗坑整地、保留梯地間植被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六條在林區採伐林木應當遵守森林採伐作業規程,採伐方案或者採伐作業設計中應當有水土保持措施。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採伐林木的,林業主管部門批准採伐後應當將採伐方案或者採伐作業設計及其批准檔案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在山區、丘陵區和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專案,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和標準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採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範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所需資金應當列入專案總投資。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在實地勘察的基礎上,按照國家規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和標準編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偽造資料、資料或者提供虛假報告。

第十八條開辦生產建設專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辦理審批手續:

(一)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一萬立方公尺且徵占地面積不足一公頃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開墾面積一公頃以下的;

(三)無新增建設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養護等情形的;

(四)灘塗開發、圍海造地和碼頭建設未占用陸地且不在陸地上取土的;

(五)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經批准並依法落實水土保持措施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內,開辦生產建設專案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的。

分期實施的建設專案,其挖填土石方總量或者徵占地總面積超過上述規定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除應急搶險專案和本條例規定可以免予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的專案外,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專案,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生產建設專案的主體工程、附屬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設工程等不得開工建設。

生產建設專案開工建設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書面報告開工資訊。

第二十條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綜合利用生產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砂、石、土、廢渣等渣土,避免和減少水土流失;不能綜合利用的,應當堆放在依法建設經營的消納場或者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專門存放地。

消納場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專門存放地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標準和本條例規定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產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一條下列區域不得設定消納場或者專門存放地: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泥石流易發區和崩塌、滑坡危險區;

(二)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範圍;

(三)危及鐵路、公路等設施安全的區域;

(四)危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工礦企業、居民生活和防洪等安全的區域;

(五)其他依法不能設定消納場或者專門存放地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專案,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水土保持設施設計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標準和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

生產建設專案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預防和治理生產建設過程中的水土流失。

生產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標準和經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提交驗收申請;依法應當進行水土流失監測的,應當同時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專案不得投產使用。

第二十三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專案,生產建設專案主管部門或者審查機構在審查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時,應當同時審查水土保持設施設計內容並徵求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的意見。未進行水土保持設施設計或者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和標準的,主體工程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不予批准。

生產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生產建設專案竣工驗收。生產建設專案分期建設、分期投產使用的,其水土保持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統籌整合水土保持、農田水利、土地開發整理、農業開發和森林保護等涉及水土保持的各項資金,對崩崗、岩溶區、坡地侵蝕集中區域等水土流失嚴重的區域進行治理,並明確治理任務和期限。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集資金,對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的水土流失治理予以政策支援和資金扶持。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應當統籌安排以小流域為單元的流域綜合治理,開展水土流失治理、生態修復、河道整治等工作,採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進行治理,提高流域蓄水保土能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六條生產建設專案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由生產建設單位負責治理;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治理。

生產建設單位和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水土流失防治標準及有關技術要求進行治理,擾動土地整治率、水土流失總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攔渣率、林草植被恢復率和林草覆蓋率等指標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防治標準。

第二十七條生產建設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管護生產建設專案的水土保持設施,並承擔管護費用。

**投資建設的水土保持設施,經驗收後確定管護單位及其管護責任,也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管護。

負責管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保障水土保持設施功能正常發揮。

2023年「水土保持法」宣傳口號

1.搞好水土保持,推進綠色發展。2.紀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修訂施行七周年。3.水土保持是我國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基本國策。4.加大水土保持保護力度,促進生態文明建設。5.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6.既要金山銀山,又要綠水青山,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7.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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