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施工招標管理辦法 計綜合

2022-12-26 19:33:02 字數 3295 閱讀 4876

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關於印發《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施工招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委、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谷糧油集團:

為加強對施工招標工作的管理,規範施工招標行為,現將《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施工招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儲備糧庫專案的施工招標必須由省級建庫管理機構統一組織,不得將管理許可權下放。

二、國家儲備糧庫專案施工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招標結果應報國家糧食局備案,國家糧食局在接一到檔案後5個工作日內對有疑義的招標結果提出意見。

附件:《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施工招標管理辦法》

國家計委

國家糧食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計綜合[2001]406號

第一條為確保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的建設質量,加強對施工招標工作的管理,規範施工招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國家儲備糧庫建設檔案的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適用範圍為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由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批准建設的其他糧食流通專案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施工招標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和部門的限制,不得因地域、所有制或隸屬關係等因素對投標人採取歧視性或排斥性的政策或做法。

第五條投標人必須依法取得投標資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施工單位,投標人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取得合同資格。

第六條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的倉房工程,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輔助生產工程、辦公生活工程、室外工程和獨立工程應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第七條禁止將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工程肢解發包,附屬工程應合併發包。原則上乙個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工程只能發包給1個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多於2個的須報國家糧食局批准。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的零星工程可直接發包,但建設費用不得超過批准的概算。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計委、糧食局聯合組建的糧庫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各省省級建庫管理機構)負責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施工招標的領導、管理和協調工作,招標工作的管理許可權不得下放。評標工作應吸收有關監理單位和通用圖設計單位參與。

。第十條專案單位為招標人。專案單位應根據省級建庫管理機構的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機構組織招標工作。

專案單位應與招標**機構簽訂委託合同,規定委託業務的範圍、條件、責任、費用等。

第十一條投標人必須具有工業與民用建築施工二級以上資質,其中限上專案和有淺圓倉、立筒倉專案施工任務的投標人必須具有工業與民用建築施工一級資質。

第十二條應限制在以前建設專案中有劣跡的投標人參加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工程的投標。

第十三條在投標時,准許投標人聯合投標及合理分包。確定中標人後,禁止中標人轉包,嚴格限制分包。

第十四條招標準備。專案初步設計批准後,省級建庫管理機構要及時制訂招標方案,確定招標**機構。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專案單位與招標**機構簽訂委託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可通過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的方式進行。包括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組織機構、專案經理的資質、近年來的工程完成情況、財務狀況等方面的審查,以確定其是否具備承擔國家儲備糧庫建設專案工程建設任務的資格。

第十七條編制並審查招標檔案。招標**機構應根據專案的施工圖及相關資料,編制施工招標檔案。招標檔案中應包括評標原則、評標程式等內容。

招標檔案由省級建庫管理機構組織審查。

第十八條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按國家計委2023年第4號令要求,在《中國採購與招標網》(http: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上以及專案所在地的省級**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

第十九條編制標底。施工招標可以採用無標底招標、復合標底招標或確定標底招標等方式。如採用確定標底招標的方式,應符合以下兩條要求:

一、確定標準不得高於批覆的初步設計概算,否則招標無效。

二、省級建庫管理機構和招標**機構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做到標底不洩密。

第二十條審查並發售招標檔案。招標**機構編制的招標檔案經省級建庫管理機構組織審查通過後,即可公開發售。

第二十一條勘察現場。招標**機構應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勘察,以便了解工程場地和周圍環境情況,獲取投標人認為有必要的資訊。專案單位要為投標人進行現場勘察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條招標答疑會。招標**機構應在標書發出後,及時組織召開招標答疑會,以解答或澄清標書、圖紙或現場勘察中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投標檔案的編制與遞交。編制投標檔案應符合招標檔案的各項要求。投標檔案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投標書,投標書附錄,投標保證金,法定代表人、專案經理以及投標單位的資格證明材料,投標**(含詳細**),輔助資料表,資格審查表(資格預審的不採用),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檔案中的合同協議條款內容的確認和響應,以及按招標檔案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開標。招標**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開標。開標會議應在省級建庫管理機構和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開標過程可以視情況請公證機構進行公正。

第二十五條評標。開標後,招標**機構應根據批准的評標組成評標委員會,及時組織評標工作。評標委員會由專案單位代表和有關經濟、技術專家組成,其中專家不少於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評標方案,對投標單位的**、工期、質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組織設計、以往業績、社會信譽、優惠條件等進行綜合評估,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二十六條定標。招標**機構應在評標工作完成後5個工作日向省級建庫管理機構報送評標報告。招標**機構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原則上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應對評標結果進行公示。即以公告的形式告之社會對預中標人進行審查。公示期間,省級建庫管理機構要受理單位公單或個人具體署名,反映真實情況的舉報。

公示時間一般為5天。

招標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之內,省級建庫管理機構應將招標方案、招標管理辦法、招標公告、評標報告、預中標人投標檔案等相關資料報國家糧食局備案。國家糧食局在接到檔案後5個工作日內,對有疑義的招標結果提出意見。

第二十七條簽訂合同。中標單位收到中標通知書後,按招標檔案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其金額不得低於中標價的5%,並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與專案單位簽訂合同。合同的簽訂工作應由招標**機構負責組織,合同文字採用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頒發的標準合同文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標人若在規定的時間內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簽訂合同,由招標**機構報請省級建庫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取消其中標資格,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另行確定中標人;建設單位如拒絕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應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專案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招標**機構及時通知其他投標單位其投標未被接受,按要求退回投標保證金(無息)。

因違反規定被沒收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招標程式未盡事宜,執行招標法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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