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進行索賠流程及依據

2022-12-26 02:54:04 字數 3571 閱讀 5560

一、承包商索賠的流程:

1、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出索賠要求,按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的規定:「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按合同規定期限報送索賠資料和索賠報告,按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的規定,「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接到承包商索賠報告書和證據資料後,應迅速審閱研究,在不能確認責任人的情況下,可要求承包商補充相關材料。

3、協商解決索賠問題。在友好協商地解決索賠爭端的過程中,工程師起著重要的作用,對工程師做出的決定,合同一方或雙方都不能接受,可以調解。

4、和解或調解。按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的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可以請上經主管部門,如建委或造價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5、仲裁或訴訟,雖然協商和調解更為理想的解決問題,但如不能奏效,最終只能通過仲裁或訴訟,並且這種解決的方式,對雙方都有約束力,甚至可以強制執行。

二、索賠依據:

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適用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2023年修訂),承包商可以引用以下條件進行索賠:

1、該合同第3.3約定,提供適用標準、規範的規定。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該合同第4.1約定,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

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3、該合同第6.2約定,工程師指令錯誤。

因工程師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4、該合同第6.3約定,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該合同第7.3約定,因發包人的原因,承包人在施工中採取緊急措施。

專案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絡時。專案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

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6、該合同第8.3約定,發包人未能完成8.1款的各項義務。

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提供初步施工條件的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7、該合同第11.2約定,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約定日期開工。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8、該合同第12約定,因發包人原因暫停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9、該合同第13約定,工期延誤條款。

因發包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誤條款,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以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0、該合同第15約定,工程質量因發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

因發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11、該合同第16.3約定,工程師檢查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為合格。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2、該合同第16.4約定,因工程師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或修改。

因工程師指令事物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3、該合同第18約定,工程師要求重新檢驗,工程合格的。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建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4、該合同第19.5約定,因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負責修改設計;因裝置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裝置為發包人採購的。

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由於裝置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裝置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

裝置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15、該合同第20.2約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安全事故。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6、該合同第23.3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條款。

符合可調**調整因素的,如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調整;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承包人應當在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建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17、該合同第24約定,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預付款。

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後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18、該合同第26.3約定,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工程款。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19、該合同第27.4約定,發包人**材料、裝置延誤或不合格。

發包人**的材料裝置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的材料裝置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0、該合同第39.3約定,不可抗力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的情況有:a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b發包人人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c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d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e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1、該合同第43.2約定,工程施工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而採取保護措施。

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改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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