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能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關係

2022-12-25 00:21:04 字數 1382 閱讀 4936

【案情介紹】

2023年7月1日,張某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合同期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後該公司因經營發生了重大變化,於2023年5月27日發給張某「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張某也在通知書回執單上確認簽字,但張某於2023年6月20日告知公司她本人已懷孕,要求公司延續勞動合同,該公司以其經營發生了重大變化、不再需要張某這樣的人員為由,拒絕張某的要求。雙方發生爭議。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公司能否解除懷孕女工張某的勞動關係?

【學理分析及參考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該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部《就處理勞動爭議有關政策問題解答》第20條:怎樣理解《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第4條規定?答: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對此,2023年勞動部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勞安字[1989]1號)中規定「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2023年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計字[1990]21號)中進一步明確「對實行計畫生育的女職工,在『三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也不能解除其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哺乳期滿」。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不得在三期內降低女職工的基本工資或解除、終止其勞動合同,是國家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勞動力再生產的需要而採取的一項特殊保護政策,各用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但是這一政策的執行也是有條件的。

這就是:(1)女職工進入三期必須符合計畫生育政策;(2)女職工在三期內必須沒有嚴重違紀行為。否則,如果女職工的行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25條之規定依法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5)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的。

本案中,張某完全符合女職工三期特殊保護的條件,因此,該公司不能解除或終止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哺乳期滿。當然,如果張某同意解除,則該公司可與張某協商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關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一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三種情況 1 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責任

作者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本條是關於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