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正當防衛」

2022-12-24 18:15:05 字數 3786 閱讀 9790

[摘要]:正當防衛是法律規定的每個公民在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可採取的正當行為。為避免正當防衛權被濫用,法律對其適用進行了嚴格的規定,超過一定範疇,也會已出現觸犯法律的情況。

同時,為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對暴力犯罪規定了無限防衛的內容。

[關鍵字]:正當防衛、防衛過當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

正當防衛在外觀上符合犯罪的特徵,但是實際上不僅不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而且是法律所肯定或者鼓勵的行為。

二、正當防衛構成的條件

(1)前提條件——不法侵害的存在

不法侵害的範圍是指存在了違法行為和犯罪動機,且不法侵害處於緊急性、攻擊性的狀態之中。

假想防衛,是指不法侵害行為根本不存在,由於行為人猜想、估計、推斷不法侵害行為存在,而對其實施侵襲的一種不法侵害行為。它是不符合前提條件的行為。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

正當防衛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行。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即侵害人已經開始實施侵害行為;或者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即不法侵害仍在繼續,行為人為保護利益必須制止。

事前防衛,也叫提前防衛。它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或者說還未到來的時候,而對準備進行不法侵害的人採取了所謂的防衛行為。事後防衛,它是指不法侵害終止後,而對不法侵害者進行的所謂的防衛行為。

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都是不符合時間條件的防衛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財產遭受盜竊或搶劫,在侵害已經發生後,時間上仍有餘地挽回損失,受害者實施防衛行為,因奪回或試圖奪回損失而對不法侵害者造成適度的損害,仍可視為正當防衛。此為特殊情況。

(3)物件條件——針對不法侵害人

正當防衛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因此,只能對不法侵害人而不能對第三者。不法侵害人的行為既包括不法侵害人本身實施的侵害,也包括不法侵害人利用動物或其他危險品所實施的侵害。

(4)主觀條件——具有防衛認識,保護正當權益(權利)

防衛人要具有防衛認識(指充分了解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的進行狀況、不法侵害的緊迫性),把握好防衛的層次(僅僅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維護正當利益)。

不符合主觀條件的行為有:偶然防衛、防衛挑撥(指行為人故意挑逗對方,使對方對自己進行不法侵害,接著藉口加害於對方)、互相的非法侵害、為保護非法利益的防衛等。以上行為不具有正確的防衛認識,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

(5)限度條件——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限度條件是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正當的關鍵。

對於必要限度,學界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

1、基本相適應說。認為所謂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就是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的程度相一致。

該學說有利於保障公民正當防衛權的行使,也能防止防衛者濫用權利,具有合理之處。但它僅從防衛和侵害兩方面的性質、強度等客觀的特徵上加以評論,沒有考慮到防衛者的主觀目的,缺乏考察問題的高度,有可能導致將某些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雖然基本相適應,但卻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況作為正當防衛處理,從而會不適當地擴大正當防衛的範圍。

2、客觀需要說。該學說認為所謂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就是防衛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損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衛在強度、後果等方面超過對方可能造成的侵害程度和後果,也不能認為是超出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客觀需要說,把防衛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為必要限度的標準,強調了防衛目的的正當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關鍵。但是這種觀點過分強調客觀需要,而完全忽視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的相當性,沒有對防衛者設定必要的約束,則有可能導致防衛者濫用防衛權,從而給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適當的損害。

3、相當說。該學說認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在原則上應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為標準,同時要求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手段、強度等方面,不存在過於懸殊的差異。

相當說,實際上是客觀需要說與基本適應說的有機結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質的關鍵的特徵,有利於鼓勵公民實行正當防衛,又提出了對防衛者的必要約束,有利於保障正當防衛的正確行使,從而汲取了基本相適應說與客觀需要說的優點,避免了二者的不足,可以說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張。

因此,相當說後來逐漸成為我國刑法理論上的通說和指導刑事司法實踐的主要理論。

三.無限防衛

無限防衛,又叫特殊防衛或無過當防衛。

刑法典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該規定開創了我國無限防衛權刑事立法化的先河,立法用意主要是為了糾正過去司法實踐在處理防衛過當案件時,普遍存在的一種偏嚴的傾向,鼓勵公民更好地行使防衛權,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

無限防衛具有嚴格的限制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不法侵害的危害性嚴重。如: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等。此外,還應當包括搶劫強制彈藥、劫持航空器等犯罪。

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結束後,行為人將不法侵害人**的應該是屬於事後防衛。不屬於無過當防衛的範疇。

2、不法侵害具有嚴重的暴力性。

一般的不法侵害行為,不是所謂的暴力性犯罪行為。如果僅僅是針對財產的暴力性也不能適用無過當防衛。就是說「不法侵害具有嚴重的暴力性」,要求「暴力性」與「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兩點同時存在。

例如,利用***劑或是利用受害者的隱私威脅敲詐的方法進行搶劫的不法侵害就不能適用無過當防衛。

3、防衛強度不受任何限制。

適用無限防衛應該注意:適用無限防衛權的規定時,法律仍需考察方位者的行為是否符合防衛行為的其他條件;不是只有在適用無限防衛權時造成的**才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的結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動停止或不可能繼續進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經既遂且不能及時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損失。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前或結束後進行的防衛行為則是不適時的,不能視為無限防衛的情況。

四、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又稱違法阻卻事由,是刑法典明文規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之一。正,指行為的性質;當,指行為的程度,是質與量的統一。二者缺一,都不能夠構成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它是指行為人在實施正當防衛時,超過了正當防衛所需要的必要限度,並造成了不應有的危害行為。

防衛過當行為也屬於防衛行為。其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前提、時間、物件、主觀的要素,但是不符合防衛限度的要求,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所以不是正當防衛。在這裡,輕微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一般損害的防衛行為不成立防衛過當。

而且,防衛的必要限度也不適用於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因為這是屬於無限防衛(特殊正當防衛)。

防衛過當不是獨立的罪名,應當根據其符合的犯罪構成要件確定與其相應的罪名。在確定罪名的時候,不僅要考慮此行為在客觀上造成的重大損失的性質,還要考察防衛人的主觀上的心理狀態。防衛過當主觀上一般是過失,但不排除見解故意的可能。

對於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其出於正當防衛的意圖,表明主觀惡性小,而且是在緊迫的情況下造成的,其危害性相對要小。最主要的是因為,這樣有利於鼓勵公民積極的進行正當防衛,保護合法權益。

綜合上述,正當防衛是法律規定的每個公民在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可採取的正當行為。為避免正當防衛權被濫用,法律對其適用進行了嚴格的規定,超過一定範疇,也會已出現觸犯法律的情況。同時,為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對暴力犯罪規定了無限防衛的內容。

每個公民在適當的時機,都有權行使自己的正當防衛權,保障社會和個人利益,維**律尊嚴。

參與文獻:

1、張明楷——《刑法學(上冊)》(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年2月)

2、韓軼.特殊防衛權主體之審視法商研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法學版200201

3、陳興良——《刑法學》(上海大學出版社,2023年8月)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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