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正當防衛制度的思考解析

2023-01-13 14:21:01 字數 3570 閱讀 1455

〖摘要〗

正當防衛作為法律制度在自古就有,但作為法律制度在刑法中地位的真正確立,是2023年的法國刑法典。 現代意義上的正當防衛制度,是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賦人權論的產物。縱觀古今中外,正當防衛制度經歷了乙個無限防衛、有限防衛、有限制的無限防衛的過程。

特定情況下的防衛行為,因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成為刑法保護的行為。我國刑法也將之明文規定為合法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

從意圖、起因、客體、時間、限度等方面為其規定了較為嚴格的法律要件,這些要件及其本質決定了該項制度的正當性。正當防衛在犯罪構成評價中有著重要地位。我國刑法對正當防衛的適用物件的限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刑法第20條第3款之規定,無過當之防衛的適用物件是**、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如何理解**、殺人、搶劫、**、綁架,其含義寬泛,難以界定。對正當防衛的民事責任的規定、舉證責任問題 ,值得認真研究 。

〖關鍵詞〗 正當防衛;犯罪;必要限度

一、正當防衛的歷史淵源

從習俗到法律、從觀念到學說,正當防衛經歷了乙個漫長而又曲折的歷史發展過程,它萌生於復仇,蛻變於私刑,歷史淵源一直可追溯到原始社會。正當防衛在人類社會的早期表現為充滿恐怖的自然復仇,「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古老格言在廣為流傳的同時,將復仇形態的正當性防衛凝化成一種習慣在漫長的原始社會予以保留。隨著奴隸社會階級統治的出現,穩定的統治秩序需要行為規範披上法律的外衣被普遍的遵從,因此,復仇形態的正當防衛經過莊嚴的儀式以社會理性的形式得以肯定,正當防衛行為從原始社會的行為習慣到奴隸社會以成文法的面目出現,歷經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完成了從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的嬗變。

(一) 中國古代正當防衛的法律制度。正當防衛作為法律制度在我國自古有之,《周禮·地官·調人》中說:「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勿令讎(仇),讎(仇)之則死。

」其中,「殺人而義者,即今日之所謂正當防衛及(緊)救護緊急危難之行為也。《後周律》規定:」盜賊群攻鄉邑及入人家者,殺之,無罪「。

《漢律》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是指無故入人室宅舍,上人車船,索引人欲犯法者,其時殺之,無罪。

這是公然允許對有盜竊嫌疑者,可以立即殺死。《唐律》中」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的規定,《清律》有」妻妾與人通姦,而於奸處親獲姦夫,奸婦,登時殺者,勿論「的規定。

可以說是正當防衛在中國封建法律確定時期的基本標誌。

(二)西方古代正當防衛的法律制度。在古代西方也有正當防衛法律制度規定。如古羅馬《十二銅表法》規定,如果於夜間行竊,就地被殺,則殺人者是合法的。

《漢穆拉比法典》規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應在此侵犯處處死並掩埋之。雅典法也有這樣的規定:

」妻子與人通姦,丈夫有權當場殺死姦夫「。

(三)現代意義的正當防衛的法律制度。現代意義上的正當防衛制度,是十八世紀啟蒙思想家所鼓吹的天賦人權論的產物。特點有二:

一是將正當防衛視為緊急情況下的自力救助;二是以個人為出發點闡述正當防衛性質,強調個人權利神聖不可侵犯。在近代西方法制史上,最早在刑法中明確規定正當防衛的是2023年的法國刑法典。該法典第6條規定:

「防衛他人對於自己或他人生命傷害而殺人時不為罪。」這條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泛指行為的外部特徵雖象是具備犯罪構成要件,但實質上不僅對社會不具有危害性,而且還有利於國家,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被排除,被認為是合法的。《德國刑法典》第53條也規定:

「由於正當防衛而不得不為的行為不罰。」「自己或他人遭受現在和不法的侵害時,為了抗拒侵害所必要的防衛稱為正當防衛。英國和2023年沙俄的刑事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

二、正當防衛的目的意義

(一)正當防衛的目的。從正當防衛的法定概念我們可以看出正當防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1」正當防衛的目的在正當防衛的概念中有主導地位,它對於理解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的本質以及確定正當防衛的構成重要條件都有重要的意義。

目的的正當性表明正當防衛不是違法侵害,更不是對不法侵害人的懲罰,它有正當防衛的性質,是一種有限度的防衛行為。它可以充分說明是對不法侵害的一種反擊。

(二)正當防衛的意義。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它的主要意義在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可以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正當防衛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的法律**。

特別是當今社會治安往往因各種暴行而趨於嚴峻,法律倘能促使社會群起而攻之,則其制止和預防犯罪的及時有效性,便相對大於司法機關的事後究辦。正當防衛行為從積極方面肯定其有利無害、有功無過社會效果,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現行刑法中對正當防衛規定作了重大的修改補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適當地放寬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除原則性地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以外,還對某些特定情況下的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作了特別規定,這就有利於公民大膽地運用正當防衛的法律**同不法侵害作鬥爭。

三、正當防衛的概念及構成條件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刑法第二十條分三款進行了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的**、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的構成條件。

法律賦予每個人的正當防衛權利不可濫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在刑法理論上, 必須同時具備五個條件:

(1)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1、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對合法行為不能實施防衛。

2、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真實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沒有不法侵害,行為人誤以為有不法侵害發生而實施所謂的防衛,稱為假想防衛。假想防衛,則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罪過而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3、不法侵害行為通常應是人的不法行為。

(2)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 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這個條件解決的是不法侵害的真實性和適時性問題。

如果不符合這個時間條件的防衛,稱為防衛不適時。防衛不適時,有兩種:不法侵害尚未開始就實施防衛,叫事前防衛;不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實施的防衛,叫事後防衛。

防衛不適時,屬於故意犯罪。

(3)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只能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而不能及於與侵害行為無關的第三人。如果對第三者實施,屬於故意犯罪。如果針對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親友進行防衛,不僅不能達到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2」(4)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防衛意圖。所謂防衛意圖,是指防衛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

(5)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我們每一位公民在運用正當防衛這個法律**的同時,也必須要把握住正當防衛的界限,防止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造成防衛過當。根據新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正當防衛在犯罪構成評價中的地位

我國刑法理論認為,正當防衛問題是在犯罪成立條件體系之外解決,把正當防衛視為權利行為,這說明正當防衛在我國刑法理論中具有更積極的意義。

對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安徽廣德電視大學 畢業 題目 談正當防衛中的不法侵害之認定 姓名 學號 專業 法律 分校 廣德電大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目錄目錄第1頁 提綱第2頁 一 侵害性第3頁 1 首先,不法侵害必須是一種行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為第3頁 2 其次,這種行為必須具有社會危害性,這是正當防衛的本質特徵 第3頁 ...

正當防衛制度之價值層面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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