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法律實務

2022-12-20 02:51:05 字數 5507 閱讀 9305

出處|建築專業委員會首席律師李張發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是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義務的重要部分,也是合同雙方確定債權債務的主要依據。作為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中的竣工結算,更是承包人在通過建設工程招投標、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驗收等環節之後,請求債權利益的重要根據。本文著重**建設工程價款竣工結算中的相關法律問題以及施工企業在竣工結算中如何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一、研究工程價款竣工結算的必要性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常見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糾紛案件主要是:建設工程價款竣工結算案;提前解除建設工程合同後引發的工程價款結算案件。

由於建設工程價款竣工結算,是承包方依約、依法實現合同權利的最終表現,其後果是確定了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因發承包特定建設工程後產生的債權債務數額。因此,研究建設工程價款竣工結算中的法律問題,及時制訂解決問題的辦法,對每乙個施工企業都是很重要的事情。具體理由如下:

1、建設工程價款竣工結算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說明施工企業對此類法律問題的研究和應對重視不夠。在司法實踐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大體分為:招投標後引發的合同訂立案、建設工程簽證和索賠案、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案、建設工程質量和工期引發的賠償案件、拖欠工程款案、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引發的施工分包以及建設合同解除,合同違約(延期交工)等案件。

據統計: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約佔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約40%的比例。在這裡筆者提醒:

要區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案與建設工程欠款案。前者表現為承發包雙方因工程價款結算不一而產生糾紛;後者指承發包雙方已經確定了工程結算價款,發包人拖欠結算工程款。2、建設單位常常利用工程價款結算存在爭議來達到長期占用施工企業資金的目的。

我國進入市場經濟後,**相關部門對建設專案的資金審查不再重要。市場經濟就是強調協議主體按照法律簽訂合同、評估風險,並解決合同糾紛;另一方面,隨著墊資承包工程解禁,許多發包人因專案資金不到位,要求承包人墊資施工,這樣一來,就將經營風險、法律風險轉嫁給施工企業。如發包人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與承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發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將演變為純粹的欠款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焦點比較簡單;而結算糾紛案,為發包人拖欠承包人款項提供了藉口,發包人可以利用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或者建築行業的各種規範,抗辯承包人提出的訴訟主張,從而達到長期占用承包人資金的目的。

3、施工單位工程價款結算法律意識不強。

筆者上世紀90年代初在施工企業從事企業管理和工程款清欠工作,深深感覺到從那時到現在,施工企業的法律意識並沒有與時俱進。表現在:一是,過分強調發包人對自己報送的工程價款結算報告的認可,尤其是竣工結算報告的確認,結果導致發包人無原則、無根據地壓低工程竣工結算價款,造成了承包人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二是,不注意學習、運用有效法律規定,尤其是在合同條款製作、合同履行中的證據整理、蒐集工作。

如: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規定;逾期確認承包人工程價款竣工結算報告的法律規定等等。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的法律、法規規定

《合同法》第275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裝置**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政部建設部財[2004]369號《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6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籤

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第20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第21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22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援。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的表現形式(一)根據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情況分:1、建設工程預付款結算

律師提醒:建設工程預付款主要用於承包人在工程開工前的預付備料款、裝置租賃費等。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一定要注意建設工程預付款的比例、預付款支付的時間、扣回的時間和比例等。

2、建設工程進度款結算

律師提醒:在建設工程進度款結算中,施工單位一定要注意做好已完工程量的計量工作,同時要注意向發包人傳送催要工程進度款的函件並加以儲存,以便以後進行工程索賠或簽證。3、建設工程竣工結算

律師提醒:在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中,施工企業要注意簽訂乙份有利於自己進行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合同條款;其次要儲存相應的證據,如:向發包人交付結算報告書,催告發包人在約定時間內完成竣工結算的函件。

(二)依據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範圍分1、合同約定範圍內的工程價款結算2、合同約定範圍之外的工程價款結算

律師提醒:關於建設合同約定範圍以外的工程的價款結算,施工企業一定要做好合同約定範圍之外的工程量的確認(簽證、任務單)、招標檔案等資料的保管工作。

(三)一方提前解除建設工程合同而引發的工程價款結算1、對合同約定範圍內已完工程的價款結算

對已完工程,結合招投標檔案的規定或合同約定,進行已完工程的價款結算。2、對合同約定範圍之外已完工程價款結算

對合同約定範圍已完的,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根據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結合定額、取費標準進行結算。

四、《解釋》第20條的實踐運用----竣工結算

《解釋》第20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一)本條《解釋》出台的背景

1、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資現象越來越嚴重

2、建設部107號令《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體現和適用3、各地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和裁決的統一(二)條文理解的主要部分

1、前提條件---發包人和承包人必須有合同約定。

2、約定期限---對發包人審核的時間(審價期限)必須有明確約定。

3、不予答覆---指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不予答覆應理解為書面答覆。4、逾期不結算的後果---以承包人送審價為準。(三)實踐運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施工企業應當與發包人有完整的書面約定,這裡的書面約定既有是建設工程合同約定,也有可能是其他以書面形式表現的約定。如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備忘錄等等。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審價期限(時間)必須有明確約定

3、送審的竣工結算檔案應當齊全4、送審資料必須有發包人的簽收

簽收是本條的重點,希望承包人加以充分重視。送審資料必須有發包人簽收,而且必須是發包人有簽收資格的人(如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師、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簽收,最好加蓋發包人的單位公章。如發包人拒絕簽收,承包人應當採用公證郵寄送達的方式進行。

5、簽收單上要能夠反映出總造價,或在簽收本上寫明總造價

6、審價期限屆滿後,施工單位應立即向發包人發出工程造價以送審價為準的函件函件樣稿:***x單位:

x年x月x日,我公司與貴公司簽訂了乙份關於承建xx工程的合同。我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工程的施工。竣工後,我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貴公司提交了竣工結算檔案,工程總造價為xx萬元。

合同約定的審價期限為2個月,至今貴公司已超過審價期限而不予答覆。根據合同約定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的有關規定,本工程的造價應以我公司送審的xx萬元為準。

貴公司至今支付我公司工程款xx萬元,根據合同第x條約定,貴公司尚欠我公司工程款xx萬元,請接函後立即支付。此致敬禮

***x單位x年x月x日

五、建設工程合同解除引發的工程價款結算---解除結算

(一)合同解除《合同法》中合同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1、協議解除合同

2、《解釋》圍繞建設工程合同對發包人/承包人解除建設工合同進行了法律規定----法定解除(二)建設工程合同提前解除應注意的問題

1、施工企業應確保已完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最低達到建築行業規範要求的合格標準。如果合格標準達不到,在返工修復後仍達不到的,是不能主張工程款的。

《解釋》第10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的,應予支援;(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在這裡,無論是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無論解除合同是基於法定解除還是約定解除,發包人請求已完建設工程的工程款時,都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合格;否則,法律不予支援。這裡的驗收不僅包括竣工驗收,也包括中間驗收。當然,如第一次驗收不合格,法律賦予發包人請求承包人進行修復的權利;如果承包人修復後工程質量合格,是可以主張工程款。

但承包人不修復時,法律沒有作出明文規定。是不是發包人就可以已完工程質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呢?筆者認為,不能。

就是承包人拒絕修復,發包人也應按行業慣例,請施工企業代其進行修復,只有在其他施工企業修復後仍不合格的,才可以拒付工程款。

2、合同應約定對承包人已完且合格的工程,採取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

針對有些合同約定綜合單價包乾或總價包乾的計價辦法,實踐中常出現施工企業沒有完成全部工程,如:完成了部分主體工程,建設工程合同因約定原因而解除時,已完工程價款如何結算問題。目前,各法院處理結果不一。

有的法院根據施工企業資質,結合定額、取費標準,對已完工程進行司法審價;有的法院則結合招標檔案約定的取費標準,進行司法審價。這些做法,有的使發包人利益受到損失;有的使承包人利益受損。最好的做法是:

合同雙方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約定合同提前解除後已完工程的價款結算的計價標準。

3、合同應約定對發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後的相應義務及如違反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在實踐中常出現:承包人將解除合同通知後送達發包人後,發包人不履行工程價款結算義務。針對這種情況,建設工程合同往往沒有約定發包人承擔何種責任。

筆者認為施工企業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防止發包人久拖不結問題的發生。4、施工單位要儲存好招標投標檔案、預算、簽證和索賠資料等

六、施工企業在工程竣工結算中的法律風險防範1、合同訂立階段

(1)在(1999)201版示範合同文字中的專用條款----「適用法律和法規」一欄明確約定適用相關部頒規章,如:建設部107號令

或在補充條款中約定:發包人(甲方)在約定的期限內(30天)對承包人(乙方)送交的工程價款結算報告不予答覆視為認可承包人送交結算價。

(2)要注意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業主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的職權,職權中應明確是否有接受承包人工程價款結算報告,審核工程價款結算報告的權利

(3)應注意示範文字中的結算條款,實際是「承包人提交竣工圖的約定、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的條款,這種條款內容實際上是竣工驗收的內容,不是工程價款結算的內容。(4)合同中應約定不簽收文書時承包人可以採用的其他送達方式2、合同履行階段

(1)如果建設工程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內容,就應當通過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等書面形式進行明確。(2)要注意發包人有權負責工程價款結算人員的變化,並保管相應的文字資料。(3)要注意變更簽證資料的儲存。

(4)要注意按照法律規定,製作結算報告並送達簽收。

結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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