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逮捕制度之我見

2022-12-20 02:24:03 字數 995 閱讀 2634

作者:陳蓉莉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4期

摘要附條件逮捕制度由於制度本身存在某些缺陷以及辦案人員對其設計理念、具體規定理解不準確,不適當的適用,導致附條件逮捕總體質量不高,進而影響了整個審查逮捕質量,因此需要完善附條件逮捕的制度設計及相關配套機制。

關鍵詞附條件逮捕實踐狀況檢察院

作者簡介:陳蓉莉,**山南地區檢察分院偵監處,碩士學位,研究方向:刑法。

中圖分類號:d9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02-077-02

一、概述

(一)附條件逮捕的概念

附條件逮捕是為了平衡司法實踐中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的矛盾,同時確保逮捕質量,在準確理解法定逮捕條件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具有創新意義的一項工作制度或工作機制,具體來說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證據有所欠缺、但所證明的事實已經基本構成犯罪,認為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取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證據、確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批准(含決定,下同)逮捕,並跟蹤督促偵查機關(含偵查部門,下同)繼續偵查取證,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仍不能取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證據,則撤銷逮捕的一項制度。

(二)附條件逮捕制度的基本內涵

1.附條件逮捕的條件:(1)現有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已基本構成犯罪。即"三個基本":

起點犯罪的事實基本清楚,證據基本確實充分,犯罪事實基本上系犯罪嫌疑人所為。(2)在對現有事實、證據及偵查潛力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的基礎上,認為批捕後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證據。(3)犯罪嫌疑人確有逮捕必要。

即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的發生。(4)案件屬於重大案件。

2.附條件逮捕的後續質量保證措施:(1)批捕機關做出附條件逮捕決定的,必須向偵查機關發出補充偵查提綱,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實和需要補充收集、核實的證據,引導偵查機關收集定罪所必須的充足證據;(2)附條件逮捕決定作出後,三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3)跟蹤監督偵查活動,了解取證情況,督促偵查機關取證情況;(4)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偵查機關未能獲取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證據,則及時做出撤銷逮捕決定。

對附條件逮捕制度的理解與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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