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幾個問題

2021-06-21 18:11:25 字數 931 閱讀 5850

作者:趙春鳳李明見

**:《中國檢察官》2023年第12期

條件不起訴制度是檢察機關對特定範圍內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暫不起訴,給犯罪嫌疑人規定一定的考察義務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內是否完成義務,待期滿後再決定對其是否作出不起訴處理的制度。附條件不起訴是2023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新增加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實施還有許多問題需要釐清。

一、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性質

附條件不起訴是授權和規範檢察機關行使起訴裁量權的訴訟制度,其實質是一種案件審前分流機制。起訴機關對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擁有起訴裁量權,由該國在刑事訴訟程式中採取起訴法定原則還是起訴便宜原則決定。起訴法定原則是指起訴準則由法律明文規定,檢察官僅負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而為起訴或不起訴的義務而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

[1]起訴便宜原則是指即使案件符合起訴要件,也准許檢察官依其起訴裁量權來決定案件是否提起公訴。[2]19世紀中葉以前,起訴法定主義在大陸法系國家被廣泛應用,但隨著人類對刑事訴訟價值追求的日趨多元,後來很多國家同時採用起訴法定主義原則和起訴便宜主義原則。我國在追訴犯罪方面也採用起訴法定主義和起訴便宜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其中起訴便宜原則體現為刑事訴訟法中的相對不起訴制度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二、對「附條件」含義的理解

對附條件不起訴中「附條件」的理解,可以借鑑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對「附條件」意義的理解。。[3],只是附條件不起訴法律行為是公法行為而非私法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條件,從法理上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須為當時尚未實現的事實,已經實現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須有發生可能性的事實,根本無發生可能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3)須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客觀必定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4)條件須合法;(5)須以當事人意思表示設定。[4]筆者認為,作為公法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所附條件也要滿足以上1-4要件,只是所附條件不是根據當事人意思表示設定,而由法律規定或公權力機關確定,這也是公法附條件法律行為與私法附條件法律行為之間最重要的不同。

論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程式地位

一方面,自公權力的分配角度言,無論是秉承當事人進行主義的美國,還是繼續堅守職權進行主義的德國,也不管是基於處分權理論,還是授權理論,有乙個共同點,就是在附條件不起訴過程中,檢察官無一例外的被賦予了程式的主導權,包括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權和再訴的權力兩個方面。後者即是附條件不起訴的效力或者說確定力問題。...

和適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意義

蔡勇 摘要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是程式性的刑事制度,在實踐上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有利於提高刑事訴訟的效率及對相關權益的保護,同時他體現的人性化的司法理念與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理念相互交融,在刑事訴訟中設計出比較完備的附條件不起訴的方法和程式,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有著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附條件不起訴又叫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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