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區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計算規定

2022-12-16 21:18:04 字數 2683 閱讀 3719

溫州市人民**辦公室**市規劃局關於溫州市市區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計算規定的

通知溫政辦〔2011〕62號

鹿城、龍灣、甌海區人民**,市各有關單位:

市規劃局關於《溫州市市區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計算規定》已經市人民**同意,現**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自印發之日起,市轄三區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指標、國有土地出讓地價款、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徵收等,均按照本規定以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指標計算。原溫政辦〔2008〕74號檔案停止執行。

原已按照溫政辦〔2008〕74號檔案出讓土地且已中標的專案及劃撥土地方案已批覆的專案,仍按照溫政辦〔2008〕74號檔案或土地出讓合同(檔案)約定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溫州市市區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計算規定

溫州市規劃局

根據《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要求,為統一建設工程規劃面積計算標準,制定本規定。

一、建設工程容積率建築面積計算標準按《浙江省房屋建築面積測算實施細則(試行)》執行。如遇該《細則》調整,從其調整。

二、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築面積測算實施細則(試行)》需計算建築面積的建築物地面以上的建築面積全部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但符合下述各款規定的,按照該款規定計算相應的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1.在符合規劃建築密度控制的前提下,鼓勵建設多層立體式(含機械式)機動車停車樓,停車樓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利用地面以上的建築架空部分作為機動車停放使用的,該部分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2.住宅建築用於住戶公共活動的底層架空部分、以及商業和辦公樓等公共建築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公共開放空間部分(單個空間不小於400平方公尺)無條件地為公眾使用的,該部分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除上述之外的建築其他架空部分均以其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3.住宅(包括宿舍)建築層高大於3.6公尺(含)的,超出高度部分以每1.

2公尺為單位累進增加0.5倍計算容積率建築面積。(即層高為3.

6公尺(含)—4.8公尺的,按該部分建築面積的1.5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層高為4.

8公尺(含)—6公尺的,按該部分建築面積的2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以此類推。)住宅樓主入口門廳可按其實際建築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4.辦公及賓館建築層高大於4.2公尺(含)的,同第3條方法計算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建築內集中設定共用的主入口門廳、大堂、中庭、內廊、採光廳及賓館多功能廳、會議廳、集中設定

的大餐廳等可按其實際建築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5.商業用房實體分隔面積為2000平方公尺(含)—10000平方公尺且層高大於6公尺(含)的、分隔面積為500平方公尺(含)—2000平方公尺且層高大於5公尺(含)的、分隔面積為500平方公尺以下且層高大於4.

2公尺(含)的商業建築,同第3條方法計算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單個空間建築面積在10000平方公尺(含)以上的大型商業建築,可按其實際建築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商業建築內集中設定共用的主入口門廳、大堂、中庭、內廊及採光廳等可按其實際建築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6.體育館、影劇院、博物館等有特殊空間高度要求的公共建築,可按其實際建築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7.普通工業廠房和倉庫層高大於5公尺(含)的,按該部分建築面積的1.5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層高大於8公尺(含)的,按該部分建築面積的2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有特殊工藝要求的工業建築可按其實際建築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工業用地內除宿舍外的非生產性建築按第4條規定計算。

8.建築飄窗的窗台面與室內地面高差不應低於0.3公尺,且其進深自牆體內側至挑板外側不應大於0.

8公尺,窗淨高小於2.2公尺。超出此規定的飄窗,如淨高大於2.

2公尺(含)的,按挑出牆體外的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如淨高小於2.2公尺的,按挑出牆體外的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飄窗窗台板水平投影與樓板或樓板挑出部分重疊的,不得認定為飄窗,應按其窗台板外挑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9.每戶住宅計入未封閉陽台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住宅建築面積的6%;如超出6%,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大於兩層(含兩層)高的未封閉陽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未封閉陽台建築面積指標。

10.外挑或內凹淨寬大於0.6公尺(含)或與室內地面連通的未封閉的裝置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未封閉陽台建築面積指標;封閉的裝置平台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11.層高超過2.2公尺(含)的超高層建築的避難空間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12.建築層高或閣樓、坡屋頂建築室內高度在1.2公尺(含)—2.2

公尺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13.建築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除作為車庫及消防、人防、配電等公共配套設施用房外,其餘建築面積另行單獨計算地下容積率指標(該條款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並納入土地合同)。

建築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頂板高出室外地坪≥1.2公尺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地上建築面積及建築密度。

14.實體分隔面積為500平方公尺以下的商業用房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可按需進行細分;大於500平方公尺商業用房在房產登記時如需增加實體分隔進一步細分的,應按本規定重新計算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

三、建設專案初步規劃設計方案、擴初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方案)及審查提供的技術經濟指標中,須分別列出按《浙江省房屋建築面積測算實施細則(試行)》計算的實際建築面積以及按照本規定計算的計入容積率建築面積指標。四、本規定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辦公室。主題詞:城鄉建設建築容積率△通知發布機構:溫州市人民**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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