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通知

2022-12-16 21:03:01 字數 803 閱讀 6489

龍政綜〔2011〕205號

各縣(市、區)人民**,市直有關單位:

根據省**《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閩政〔2006〕46號)、《關於公布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閩政〔2011〕22號)精神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為切實保障城市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經研究,決定調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從2023年7月1日起,新羅區城市低保標準由每人每月24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

2.各縣(市)的城市低保標準,應根據省**閩政〔2006〕46號檔案規定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由各縣(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提出方案,原則上按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35%的比例確定,報本級人民**批准並報市人民**備案後公布執行,執行時間不得遲於2023年7月1日。

3.城市低保標準調整後,各地要按照動態管理、應保盡保、按標施保的原則做好相關工作,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居民納入保障範圍,對提高標準前的已保家庭要相應提高補助水平,不得虛擬收入抵消提高標準部分。

4.要加強銜接,建立、落實社會救助與保障標準與物價**掛鉤聯動機制,保證低保家庭生活水平不因物價**而降低。此次城市低保標準調整後,省民政廳、財政廳2023年以來針對物價**出台的對城市低保物件的臨時補貼、提高補助水平等政策不再執行。

5.提高城市低保標準所需資金按原資金渠道執行。各地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城市低保資金投入,所需資金應足額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及時轉入社會保障專戶,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財政部門要根據民政部門用款計畫及時調撥資金,確保發放。

龍巖市人民**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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