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決居民採暖收費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

2022-12-16 19:27:02 字數 1424 閱讀 4470

沈供熱[2009]12號

各區物價檢查所、供熱辦、供熱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採暖收費行為,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瀋陽市城市供暖管理辦法》和《瀋陽市採暖費收繳管理規定》,結合近幾年來在釆暖收費工作中反映出的實際問題,經反覆研究,現對解決居民釆暖收費工作中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一、供熱**

居民供熱**為28元/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下同),其中沒有單位報銷採暖費的居民使用者按25.3元/平方公尺交費。有關採暖收費的其它事項按沈價審批[2008]92號《關於調整供熱**的通知》檔案執行。

二、陳欠採暖費

1、對破產企業職工、「低保戶」「低保邊緣戶」和失業併軌等與原單位脫離勞動關係的職工,由供熱單位向原單位依法追繳屬於原單位陳欠的釆暖費,不得向個人追繳。

2、對經市、區認定為不具備交納釆暖費能力企業的職工,該企業被認定前陳欠的採暖費,作「掛賬」處理。當年的採暖費按相關規定執行。

3、對辦理釆暖費轉移手續的使用者,其轉移前單位陳欠的採暖費,由供熱單位向原承擔採暖費的單位依法追繳,轉移接收單位只負責轉移後的採暖費。

4、對分戶供熱改造以後的使用者,供熱單位應按其合同向原交費主體追繳陳欠的採暖費,不得向使用者個人追繳。對交費主體為使用者個人的,供熱單位可採取逐年清繳的辦法處理。

5、對提出恢復供熱的已分戶居民使用者,供熱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掛網費、接管費等費用。6、供熱單位在追繳陳欠釆暖費時,應首先承擔確認交費主體的責任,不得把確認和追繳職工單位陳欠採暖費的相關責任強加給居民使用者。凡能夠或已經提供是由單位交費的相關證明的,供熱單位應向職工單位確認和追繳陳欠採暖費,不得以有職工單位陳欠的採暖費為由,拒絕收取使用者當年採暖費。

7、2023年11月以前變更房屋產權或公房使用權的所欠採暖費,供熱單位應向原交費主體追繳,新房主承擔入住後發生的採暖費,供熱單位不得以該房有欠費為由,拒絕供熱或簽訂供熱合

同。8、2023年11月以後變更房屋產權或公房使用權的,由變更產權或使用權雙方自行結清陳欠的採暖費,並到供熱單位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如不結清由現房屋產權人或公房使用權人承擔關聯責任。

三、新建居民住宅的採暖費

新建居民住宅建築,第乙個釆暖期須全部啟用室內外供熱系統。

對房屋所有權人己辦理入住手續的,供熱單位向其收繳採暖費;對未辦理入住手續的,供熱單位向開發建設單位收繳釆暖費;對已售出但使用者未入住的房屋,供熱單位向開發建設單位收繳不低於其50%的採暖費;對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在採暖開栓後辦理入住手續的,供熱單位向使用者按月收繳釆暖費,其餘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以上適用於新建居民住宅建築第乙個釆暖期,第二個釆暖期按現行其它規定收繳釆暖費。四、特殊情況供熱面積的確定

供熱面積的確定按沈價審批[2008]92號《關於調整供熱**的通知》確定原則執行。對沒有房屋產權證不能確定使用性質的,按房屋實際使用性質收費。對己安裝釆暖設施的室內複式結構上層、閣樓、自行封閉的露台等,沒有記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面積的,凡其層高超過2.

2公尺的部分計入供熱面積,不超過的不計入。五、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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