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

2022-12-15 18:39:04 字數 3185 閱讀 5944

(四川省糧食局工商局)

第一條為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管理,規範糧食收購市場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市(州)、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必須經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審核機關)審核資格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登記機關)辦理工商登記。

第五條申請從事糧食收購(以稻穀、小麥、玉公尺、雜糧及其成品糧食,不含大豆、食用油脂、油料)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全年收購原糧數量2000噸以上;加工(含轉化)企業日處理原糧能力30噸以上;(二)註冊資金50萬元以上;

(三)自身擁有或租借有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的倉容量達1000噸以上的倉庫,屬租借的租借期限應在兩年以上;具有倉儲保管技能的人員;

(四)。

第六條申請從事糧食收購的個體工商戶應有3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一定的糧食倉儲設施和保管能力。

第七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和《糧食收購許可證》頒發,由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第八條本辦法實施前批准的糧食收購者應在本辦法實施後的6個月內向審核機關申請辦理糧食收購資格換證手續,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方可繼續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第九條從事糧食批發、加工、進出口、零售等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農民自產自銷糧食的除外)。

第十條糧食收購者(含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跨行政區域收購糧食,應當持糧食收購許可證到收購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按規定報送收購品種、數量等情況。收購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再進行審核,不得有任何歧視行為。第十一條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機關應在其受理申請的辦公場所公布申請糧食收購所需的全部材料,明示申請和審核程式及期限等有關資訊,提供有關申請材料的填寫示範文字。

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機關不得要求申請者提供與收購資格審核無關的材料,申請者提供的材料涉及商業秘密的,審核機關應當依法保密。

申請人對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機關公示的有關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資格審核示範文字內容有疑義的,有權要求審核機關予以說明、解釋。審核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問題,應當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

第十二條申請糧食收購資格,申請者可以親自到審核機關辦理,也可以委託有關組織和個人辦理。第十三條申請糧食收購資格,須向審核機關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影印件;(二)資信證明;

(三)倉儲設施和檢測裝置證明;

(四)檢測、保管人員資格的有效證明;(五)審核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審核機關應及時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目錄及材料格式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審核機關能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決定;不能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必須接到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受理。

申請者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符合法定形式的,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機關應當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內容。無論受理與否,審核機關都應向申請者出具書面通知書。

第十五條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審核機關應根據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者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如有必要,審核機關可以對申請者的經營場所、倉儲設施、檢驗儀器、裝置和有關專業人員等情況進行實地核查。第十六條審核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者作出答覆。

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糧食收購許可證》並公示;認為申請者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申請者作出書面說明並告知申請者可以依法向同級人民**或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糧食收購許可證》有效期3年。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糧食收購許可證》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格式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下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糧食收購資格審核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市(州)。

第二十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糧食收購資格;

(二)糧食收購者《糧食收購許可證》所登記的內容有無重大變化;(三)糧食收購者有無偽造、塗改、轉借《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行為;(四)糧食收購者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糧食購銷政策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糧食收購審核機關可以通過要求糧食收購者報送書面資料的方式,也可以採取實地檢查等方式對在本轄區內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糧食收購者在收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應當積極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權拒絕監督檢查機關的任何違法要求。

第二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糧食經營者違法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有權向收購活動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舉報人要求保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必須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四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糧食收購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派出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並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公布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五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糧食收購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取被檢查人的財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糧食收購者在其收購資格授予機關轄區外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應接受其收購活動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收購活動所在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抄告該糧食收購者的收購資格審核機關。糧食收購者違法經營,依法應當被取消糧食收購資格的,由收購資格審核機關作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出口的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規定建立糧食經營台賬,糧食台賬的儲存期限不得低於3年。糧食經營的基本資料和情況按月上報註冊所在地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並同時抄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正常情況下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必須保持月平均銷量20%的庫存常量,具體庫存數量由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必要時,由省**規定最低庫存量和最高庫存量。

第二十八條對違法實施糧食收購的行為,由糧食行政管理等部門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實施糧食收購資格審核或者監督檢查的行為,依照《行政許可證》、《四川省行政許可實施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三十條本辦法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四川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和更好發揮 作用,深入推進 放管服 改革,切實保護糧食生產者 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糧食收購市場秩序,確保糧食質量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等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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