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2022-12-14 23:30:07 字數 1188 閱讀 2311

【頒布單位】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日期】19950914【實施日期】19950914【章名】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根據1994年3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3號令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中第三章第十五條的規定和國家對境外投資政策,現就89年3月6日公布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中有關內容修改並補充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資外匯資金審批手續

境內機構用於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必須是企業的自有資金(包括外匯及人民幣購匯),具體審批手續如下:

(一)有創匯的境內投資者,其當年用於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總額不超過其前3年創匯總額平均數的1%的,到外匯局辦理核批手續。

(二)有創匯的境內投資者,其當年用於境外投資的外匯資金總額超過其前3年創匯總額平均數的1%的以及沒有創匯的境內投資者,其專案屬於國家鼓勵行業或屬於國家鼓勵的投資國家(地區),經外匯局批准後方可辦理購匯審批手續。

(三)專案屬於國家鼓勵行業或屬於國家鼓勵的國家(地區),可向國家計委申請使用國家專項貸款。二、審批許可權

境外投資專案用匯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的,由外匯局省級分局審批;100萬美元以上或累計超過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的,由外匯局省級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三、匯回利潤的登記備案

外匯局為境外投資企業辦理匯回利潤登記手續並對境外投資企業匯回利潤進行認定。外匯局對按計畫**投資並按規定調回利潤的境內投資者進行境外投資或增資給予優先安排。四、保證金的繳存

境內投資者應按匯出外匯資金數額的5%、資本裝置投資額的2.5%以美元現匯或等值的人民幣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保證金應當存入外匯局在指定銀行開立的保證金專用帳戶。五、保證金的退還及扣繳

境外企業在投資**計畫期限內匯回的利潤累計達到中方實際投資額時,外匯局為其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保證金的存款利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境內投資者。外匯局對未按規定**投資的境內投資者辦理保證金扣繳手續。

外匯局可根據情況決定保證金扣繳比例。保證金扣繳後按規定上繳國家。

六、保證金帳戶的管理

各地外匯局應對保證金帳戶實行專人專戶管理,不得擅自挪用。各地外匯局應於每年7月15日前上報本年上半年境外投資的有關資料和匯回利潤保證金帳戶情況;每年1月15日前上報上年境外投資的有關資料和匯回利潤保證金的帳戶情況。七、保證金帳戶的清理

各地外匯局應對保證金帳戶進行全面清理,並根據專案的投資**情況,按規定為企業辦理保證金退還及扣繳手續。各地外匯局於12月31日前將保證金清理情況上報總局。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範外匯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和 結匯 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專案和資本專案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第三條...

人外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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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

三 境內機構的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 證等影印件。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應當在收到相關申請材料之日起3天內完成相關資訊登記手續。發生過前期費用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境內機構應當在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30天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有關資訊。第六條境內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辦理前期費用匯出或境外直接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