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辦法

2022-12-14 11:51:03 字數 1434 閱讀 4650

發布時間:2006-02-20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湖北省委、省**《關於加強技術創新,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決定》(鄂發[1999]20號),為支援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增強其創新能力,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共同建立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以下簡稱創新**)。第二條為規範省創新**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省創新**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第三條省創新**的資金**為財政撥款及其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和按規定轉入的其他收益。

第四條省創新**為省財政專項資金,。第五條省創新**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援、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第二章支援物件

第六條省創新**面向省內註冊的各類中小企業,其支援的企業和專案應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已在所在地工商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職工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0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

2、企業應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銷售業務,企業負責人應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企業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銷售額的5%,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佔職工總人數的10%以上。對於已有主導產品並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規模化生產的企業,必須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不超過60%。

3、省創新**支援應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技術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和較強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案。第七條省創新**鼓勵並優先支援產、學、研的聯合創新,優先支援具有自主智財權、高技術、高附加值、節能降耗、有利環境保護以及出口創匯的各類專案。

第八條對屬於低水平重複建設、單純基本建設,技術引進和一般加工專案,不予支援。第三章支援方式

第九條根據中小企業和專案的不同特點,省創新**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投入、有償使用的方式給予支援:

1、無償資助:主要用於科研人員攜帶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創新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且企業須有等額以上的自有匹配資金。專案總投資不超過1000萬元,專案實施週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2、貸款貼息:主要用於支援產品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銀行貸款已到位的專案。專案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下,資金**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專案實施週期不超過三年。

貸款貼息按貸款年利息的50%至100%給予補助,但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

3、資本金投入;對少數技術起點高,有較強創新能力和後續創新潛力、有望形的興產業的專案,可採取資本金投入方式,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20%。

4、有償使用:對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有較高創新水平和較強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案,以資金有償投入方式為主,借款期限一般為1年,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年,並按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占用費。逾期借款比照銀行加收滯納金的辦法加收占用費。

第十條專案無償資助額計入企業資本公積金,貼息資金衝減企業財務費用。第四章審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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