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

2022-12-14 02:36:02 字數 4244 閱讀 7063

有權:(一)行政區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鎮)、村、村民小組、場合並、分立;   (三)因開發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九條農民集體使用另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連續使用滿二十年,縣原所有者在此期間未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要求的,其土地所有權屬於現使用者;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異議要求歸還,經查證屬實的,由縣級人民**依法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十條鄉(鎮)村辦企業、事業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六十條》實施以前使用的,鄉(鎮)辦的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辦的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其使用權屬現用地單位;

(二)《六十條》實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權按前項規定處理,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確認。佔多用少、佔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歸還要求的,應全部或部分退還;

(三)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未經批准占用的土地,退還原所有者。無法退還或確需繼續使用的,可補辦用地手續,土地所有權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十一條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前,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鄉(鎮)辦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辦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二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占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按下列規定確定權屬:

(一)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占用的,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用地單位;

(二)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十三日期間占用,經縣級以上人民**批准,或雙方已簽訂用地協議的,或已通過調換土地、安置勞力、物資支援、經濟資助等形式作了補償的,其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用地單位。不符合上述情況的,土地所有權應退還原所有者;無法退還的,應當對原所有者酌情給予補償,並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其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用地單位;

(三)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未經批准用地的,應予退還;無法退還或確需繼續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後,補辦用地手續,按當時規定的補償標準酌情給予補償,其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用地單位。

第十三條國有農、林、牧、漁場(含**、**農場、下同)和國有農業科研單位占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農業生產或科研活動的,按下列規定確定土地權屬:

(一)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占用的,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現用地單位;

(二)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占用,經縣級以上人民**批准,或已簽訂用地協議,或已給予補償的,其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用地單位。不符合上述情況的,退還原所有者,但從事農業科研、良種培育且土地利用合理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批准,可維持土地使用現狀,參照當時規定的補償標準酌情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占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和科研單位的生產、科研用地,參照前條款定的原則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修建公路(不包括鄉道),占用農民集體土地發生權屬爭議,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以前占用的,其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用地單位;

(二)一九六六年五月十六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占用,已作補償的,其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用地單位;無償占用的,參照當時規定的標準酌情給予補償,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按前項規定確定土地權屬。

第十六條農民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依法**給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及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權屬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前賣房及其他附著物,其土地所有權按國家有關規定確認,使用權屬於現用地單位或個人;

(二)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賣房及其他附著物的,由買方依法申請補辦徵地手續後,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現使用單位或個人。

第十七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爭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前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屬於現使用單位或個人;

(二)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未經批准使用的,退還原使用單位;無法退還或確需繼續使用的,補辦土地劃撥手續,確定使用權。

第十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轉讓發生爭議的,按下列規定確定使用權:

(一)土地使用權出租或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的,使用權屬於出租人;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或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包括**、交換、贈與、繼承)的,使用權屬於受讓人;

(三)以土地使用權進行聯營、聯建、入股,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法律規定和協議確定使用權。

第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出租、轉讓發生爭議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鐵路留用土地權屬不清的,按照鐵路留用土地的有關規定確定權屬。

鐵路用地在土改時已分給農民且有據可查的,其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土改時未分給農民,但一直由農民使用,且不影響鐵路正常執行和生產建設的,可繼續使用,鐵路建設需要予以收回的,按照《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補償。現由其他單位使用的,在不影響鐵路正常執行的情況下,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國有荒山、荒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批准的,其土地使用權屬於用地單位,土地所有權不變。未經批准或者雖經批准但使用界線不清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確定使用權及其範圍。國家需要收回時,按照《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以前建房(包括買房、繼承房產,下同)的,按照《辦法》規定確認宅基地使用權;超標準部分,可臨時使用,在房屋改建、分戶時核減、調整;

(二)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建房,經依法批准的,按前項規定確定宅基地使用權;未經批准的,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後,確定使用權;

(三)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城鎮居民私自購買農村集體土地建房的,依法處理後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農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前建房的,按照《辦法》規定確定使用權。超標準部分,可臨時使用,在村鎮規劃、房屋改建和分戶時核減、調整;

(二)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以後建房,已辦理用地批准手續的,按照《辦法》規定確定使用權。超標準部分,按前項規定處理。違法占地建房的,依法處理後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第二十四條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後占用地土地發生權屬爭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重新確定。   國家徵用土地後,剩作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之後,歸國家所有,並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重新確定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國家在不同時期對同一塊土地重複劃撥、徵用、土地權屬有爭議的,按照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根據最後一次劃撥、徵用檔案確定使用權。

第二十七條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檔案上的四至界線與實地一致,但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的,按實地四至界線,確定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章名】 第三章處理程式

第二十八條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向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單位之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按下列規定確定處理機關:   (一)爭議土地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由其所在縣(市、區)

人民**處理;

(二)爭議土地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處理;

(三)省外或省屬以上單位(含省屬單位)與其他單位發生爭議的,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提出處理意見,報行署或省轄市人民**與省土地管理部門協商一致後裁定;協定不一致的,報省人民**裁定。   第三十條農村個人之間、個人與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鄉(鎮)人民**處理。

城市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由縣級人民**處理。

爭議土地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處理。

第三十一條處理機關因處理許可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指定處理機關。

第三十二條申請處理應以書面形式,並載明下列事項:

第三十三條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後,應在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將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

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後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土地權屬承諾書

承諾書該土地開發工程加快我村向建設美好家園環境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為使涉及我村的土地開發專案能夠順利實施,我村群眾特作出如下承諾 一 專案涉及我村的土地,同意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整。在土地權屬調整工作中,我村將在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自行召開村民大會商議決定,並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的意願確定決議事項。二 ...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和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2007 12 14 一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處理程式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是指土地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在履行承包合同 承包經營權流轉或繼承以及侵犯承包經營權等方面發生的民事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 鄉 鎮 人民 等調解解決...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權屬審查辦法

第一條為明晰土地權屬狀況,規範土地權屬審查工作程式,適應國土資源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充分發揮地籍管理基礎作用,根據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審查,是指區 縣 國土資源分局 以下簡稱分局 對土地權屬 用途 地類 面積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的工作。第三條土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