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權屬審查辦法

2022-03-23 12:09:59 字數 3664 閱讀 9088

第一條為明晰土地權屬狀況,規範土地權屬審查工作程式,適應國土資源行政管理工作需要,充分發揮地籍管理基礎作用,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審查,是指區(縣)國土資源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對土地權屬、用途(地類)、面積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的工作。

第三條土地權屬審查依申請辦理。

當事人辦理下列事項前,應向土地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請,取得《土地權屬審查告知書》(附件三):

(一)徵收集體土地;

(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五)已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變更出讓合同;

(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七)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八)建設專案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用地;

(九)採用收回、收購方式儲備國有土地;

(十)土地開發整理。

第四條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或協議出讓手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辦理土地權屬審查:

(一)2023年1月1日後已辦理過土地登記,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

(二)徵收集體土地階段已經進行過土地權屬審查的;

(三)土地儲備階段已經進行過土地權屬審查的。

第五條已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出讓合同,屬於2023年1月1日後已辦理過土地登記,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且變更後的土地出讓範圍不超過原有土地出讓範圍的,不再辦理土地權屬審查。

第六條本辦法第三條(一)、(二)、(六)、(七)項的情形,當事人應當在勘測定界之前申請辦理土地權屬審查,取得《土地權屬審查告知書》。

第七條土地權屬審查由土地所在地分局負責,分局地籍管理部門具體承辦。土地權屬審查中涉及徵地、耕地保護、土地利用、土地儲備等工作的,分局相關部門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八條土地權屬審查的程式分為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核和出具《土地權屬審查告知書》。

第九條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權屬審查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權屬審查申請書(附件一);

(二)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批准檔案和用地釘樁成果,但辦理現狀專案協議出讓手續的除外;

(三)辦理現狀專案協議出讓手續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

(四)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

1.當事人為企業法人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證》(影印件),其他法人組織提交《組織機構**證》(影印件),駐京部隊不提交;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身份證(影印件);

3.委託辦理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和委託人、受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

第十條分局對提交材料齊全、符合土地權屬審查條件的申請事項,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受理土地權屬審查申請後,土地權屬審查人員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用地範圍,調取土地登記發證及土地調查檔案資料,核實土地權屬及土地用途情況,並到現場進行勘查複核。

當事人應積極配合分局開展相關工作,如實告知宗地有關事實情況。

第十二條分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向當事人出具《土地權屬審查告知書》。

因情況複雜,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權屬審查的,經分局主管領導批准,可以延長工作期限,但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土地權屬審查告知書》及《地籍狀況表》應加蓋分局土地權屬審查專用章。

第十三條調查核實期間,確需當事人補充有關證明材料的,應當告知當事人,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工作期限。

第十四條審核分為初審和複審,審核的內容包括土地登記發證、土地權利人、土地權屬性質、市政代徵用地、土地地類(用途)、土地面積、界線、產權糾紛、抵押登記、異議登記等情況。審核完成後,土地權屬審查人員應當填寫《土地權屬審查表》(附件二)。

第十五條尚未辦理土地登記發證的,利用已有地籍調查成果,進行勘查複核,按照土地確權的有關規定,依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

經勘查複核,已有地籍調查成果符合確權條件的,可以直接引用;用地範圍有變化的,應當進行變更地籍調查;尚未完成指界程式的,按照地籍調查的要求完成指界。土地權屬有爭議或不符合土地確權條件的,應當在《地籍狀況表》上予以註明。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三條(一)、(二)、(六)、(七)、(十)項規定的事項辦結後,有關用地審批部門應當將用地批准結果及時抄送北京市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進行土地利用現狀變更。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印發的《關於出具地籍調查成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土籍〔2006〕157號)和《關於為重點工程專案用地出具地籍調查成果的緊急通知》(京國土籍〔2009〕150號)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一土地權屬審查申請書

附件二土地權屬審查表

編號:附件三

土地權屬審查告知書

編號:①權屬審〔〕字第③號

申請人:

根據你單位的申請,按照《北京市土地權屬審查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經調查核實,截止到年月日,該用地範圍內現有宗地共計宗。具體土地權屬狀況見《地籍狀況表》(附件1)及《地籍狀況圖》(附件2)。本告知書自下發之日起有效期為1年,僅限於辦理相關國土資源審批事項使用。

附件:1.《地籍狀況表》

2.《地籍狀況圖》

3.《界址點座標成果表》

4、《圖斑拐點座標成果表》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分局

土地權屬審查專用章)

年月日注:①處填寫區縣簡稱,如東城填寫「東」;

處填寫核發告知書的具體年份,如2023年填寫「2011」;

③處填寫告知書編號,編號以本年度為單位,按流水編碼

附件1地籍狀況表

地籍號單位:平方公尺

填表說明

1、地籍狀況表以宗地為單位進行填寫,如用地範圍涉及3宗地,應當分別填寫3份地籍狀況表。宗地應當明確填寫地籍號。

2、土地面積應當以宗地為單位進行統計,宗地界址點、圖斑拐點統一採用北京市地方座標系。

1、表中涉及到的土地面積,統一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填寫。

2、表中不填的欄目,應當在所在欄目處劃斜線表示,不得空白;如國有土地,在「土地所有權人」一欄劃斜線表示。

3、土地屬於國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不填寫;土地屬於農民集體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填寫「××村(鄉鎮)農民集體」;

4、宗地已經辦理過相關登記發證手續的,表中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地役權登記,以及異議登記、預告登記相應欄目內容應按照審查時生效的土地登記內容填寫。

5、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現狀情況,根據現場勘查複核的實際用地狀況內容填寫。經現場勘查複核實際用地狀況與土地登記內容一致的,現狀情況相應欄目不填寫,劃斜線表示。

6、土地所有權土地利用現狀情況,按照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填寫該宗地的地類及相應面積。土地使用權現狀情況,按照地籍調查成果以國家標準《土地利用分類》二級地類填寫該宗地的土地用途(地類),但依照新規劃實施尚未投入使用的專案用地辦理協議出讓手續的不填。

7、土地使用權現狀情況「土地使用權人」一欄填寫土地使用者名稱,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將共有土地使用權人逐個列出;涉及代徵市政公共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宗地,尚未登記發證的,在「土地使用權人」一欄填寫「代徵市政用地」。

8、土地使用單位因企業合併兼併、重組改制、破產等原因已經撤銷解散的,應當根據有關土地確權政策法規確認土地使用權承受人及相應土地面積,並填寫在土地使用權現狀情況的相應欄目。

9、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填寫。屬於集體土地的分為:荒地拍賣、批准撥用宅基地、批准撥用企業用地、集體土地入股(聯營)以及其他;屬於國有土地的分為:

劃撥、出讓、作價出資入股、國家租賃授權經營以及其他。

10、土地使用終止日期按照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填寫,沒有批准土地使用期限的該欄目不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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