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鼓勵境內外企業對我市企業

2022-12-13 00:51:03 字數 1607 閱讀 8040

實施資產重組若干問題的通知

合政〔1999〕83號

各縣、區人民**,市**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全市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促進資本合理流動和優化重組,鼓勵境內外企業對我市企業實施資產重組.加快我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步伐,現將資產重組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資產重組的方式和物件

重組方式:聯合、兼併、合資、合作、**、轉讓等。

重組物件:我市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產。

二、資產重組的有關政策

(-)被重組的資產的底價為經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資產價值,其中國有資產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重組按照承債、購買、參股、控股等方式分別接受被重組企業相應的資產和債權債務。

(二)重組企業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依照被重組企業及其所在行業、全市再就業中心的順序錄用人頁。

(三)重組企業當年安置下崗職工佔企業從業人員總人數50%以上的,自成立之日起,經勞動部門確認、稅務部門審查批准,可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再安置下崗職工佔企業從業人員總人數周%以上的,經勞動部門確認、稅務部門審查批准,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重組企業安置下崗職工未達上述條件的,經批准,在一定期限內,其所得稅可按一定比例由同級財政返還。

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失業人員佔從業人員總數 60%以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可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圖安置失業人員佔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月%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2年。

(四)重組企業實施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按照市**《關於加快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工作的通知》(合政[l999] 82號)和《合肥市進一步推動企業改造技術開發暫行辦法》(合政[1996]127號)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五)被重組企業的用地原為國有劃撥土地,重組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重組後用於商業流通和房地開發的,須辦理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的有關手續,其開發中的各項規費酌情減免。

(六)在實施重組過程中,涉及房產、土地、郵電、自來水、煤氣、稅務供電、公安、交通等有關收費問題,按照國家計委等六部委《關於對企業實施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的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通知》(計價引1998)1077號)執行。

(七)重組方為合肥市埠外的企業,可按實際安置被重組企業職工總人數1%的比例,將其管理人員及家屬(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轉入本市,並免收有關費用。

三、實施資產重組的有關要求

(-)重組方應提供真實合法的產權、資信及以法人證明,原則上其淨產價值不得低於被重組企業經評估後的淨資產價值。

(二)重組雙方應制訂重組方案,方案須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職工安置方案、債務處理方案、企業發展規大fi等內容。方案經被重組企業股東大會或職代會通過後,報有關部批准。

(三)重組企業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職工醫藥費在醫改方案出台前自訂制度執行,醫改方案出台後按醫改方案執行。

(四)簽約雙方經充分協商簽訂合同,並經合同公證,在合同生效後,雙方交接產權,辦理產權變更、法人變更等手續。

四、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

被重組企業的原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重組企業的行業指導和協調服務。市直各有關部門也要給予必要的扶持,為重組企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重組方應認真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監督和管理。

合肥市人民**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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