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灌漿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2022-12-12 19:57:01 字數 4892 閱讀 8533

一、總則

1.1 本細則依據工程承建合同檔案、sl62-94《水工建築物水泥灌漿施工技術規範》以及有關工程施工技術和工程驗收規程規範編制。

1.2 本細則適用於水工建築物巖固結灌漿、帷幕灌漿,水工隧洞灌漿以及主體工程水泥灌漿工程專案。

二、開工許可證的申請程式

2.1 工程承建單位應在灌漿工程實施的28天以前,根據設計檔案和合同技術規範要求,選擇與實施灌漿工程專案岩層以及施工條件相似的地區或部位完成灌漿試驗。灌漿試驗地區或部位,試驗大綱均應事先報經監理部批准。

2.2 灌漿試驗結束後,承建單位應及時整理試驗成果報告報送監理部審批。

其內容應包括:

(1) 作業工序、方法與採用的裝置。

(2) 材料及品質、漿材的可灌性、漿液配比及開灌水灰比。

(3) 根據各類岩性地質構造及滲透性等所確定的隨孔深而增加的灌漿壓力等有關建議。

2.3 承建單位應在灌漿作業開工的21天以前,根據灌漿試驗成果和監理部的審批意見與技術規範要求,結合現場施工條件,編制灌漿工程施工措施計畫報送監理部批准。

其內容應包括:

(1) 工程概況(包括灌漿工程部位、施工布置、鑽孔分序與編號等)。

(2) 灌漿工序、工藝和壓力。

(3) 灌漿材料及其品質。

(4) 施工進度計畫。

(5) 機械裝置配置與勞動力組織。

(6) 質量控制措施。

(7) 灌漿計量裝置與灌入量控制方法。

(8) 作業原始記錄資料收集與整理。

(9) 施工安全與環境保護措施。

2.4 承建單位必須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裝置進場。運至施工現場用於灌漿作業的各種機械裝置、儀器儀表、計量觀測裝置和其他輔助裝置,必須經過檢查、率定、安裝除錯並經監理工程師認證合格,方可使用。

2.5 承建單位應做好各種灌漿材料的檢測和漿材配比的試驗工作,並於灌漿作業開始前將試驗成果報送監理部批准。

2.6 上述報送檔案連同審簽意見單均一式四份,經工程承建單位專案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遞交。

監理部審閱後限時返回審簽意見單乙份,原檔案不退回。審簽意見包括「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後執行」、「已審閱」及「修改後重新報送」四種。

2.7 除非接到的審簽意見為「修改後重新報送」,否則承建單位可即時向監理部申請開工許可證。監理部將於接受承建單位申請後的24h內開出相應專案的開工許可證或開工批復檔案。

2.8 如果承建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部報送開工申請所必須的檔案和資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

若承建單位在限期內未收到監理部的審簽意見或批復檔案,可視為已報經審閱。

三、施工過程監理

3.1 承建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按序次施放孔位,並在實地註明各孔序號與孔號。

承建單位應憑證開鑽,即在鑽孔8h前,由承建單位技術員簽發「鑽孔生產任務通知單」,並及時通過監理工程師。鑽孔應按設計序次進行,未經設計修改或監理工程師的同意,承建單位不得隨意改變鑽孔序次。

3.2 鑽孔作業中,承建單位應對孔斜、孔深及時進行檢查,保證鑽孔質量,並認真填寫鑽孔班報。

各孔終前4h,承建單位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參加終孔檢查。檢查時必須有鑽孔原始記錄,對於取芯鑽孔(先導孔、檢查孔),承建單位還應及時填寫「岩心相關表」,並出示儲存完整的巖芯。

鑽孔結束後,承建單位應及時將鑽孔沖洗乾淨,並做好孔口保護直至灌漿完成。

3.3 對取芯鑽孔,承建單位必須將取出的巖芯統一編號、妥善儲存,對於軟弱與破碎帶巖芯,還必須用石蠟封存,待竣工驗收時移交給業主。

在取芯鑽孔完成後,承建單位應及時向監理部提供2份鑽孔柱狀圖,其格式與內容,也可由承建單位提出報監理部確定。

3.4 承建單位必須對基礎岩基灌漿安設抬動監測裝置,對水工隧洞灌漿安設變形監測裝置,並派專人與灌漿作業進行同步觀測和做好記錄。

3.5 灌漿前,承建單位必須按技術規範要求先做鑽孔沖洗及壓水試驗。

壓水試驗應包括所有檢查孔,其他孔、段由監理工程師指定,各檢查孔的壓水試驗工作要有監理工程師在場時進行。壓水時應保證栓塞位置準確,孔口、管道及接頭等處不得有任何漏水現象,否則應暫停本段壓水試驗,將裝置整修合格後再繼續進行。

鑽孔衝冼與壓水試驗過程中,承建單位應認真作好鑽孔沖洗和壓水試驗記錄。並在作業結束後,及進向監理部(處)報送作業記錄成果。

3.6 承建單位應憑證開灌,即在灌漿前8h由承建單位技術員簽發灌漿任務書,並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施工作業人員應根據灌漿任務書進行灌漿作業。

3.7 灌漿段長和壓力必須符合設計要求規範規定,不允許超長、超壓或欠壓。孔口壓力表必須有專人看管並認真填寫「灌漿孔口壓力記錄表」。

若檢查發現記錄壓力與實際壓力不符合,施工作業人員應及時檢查分析原因,進行調整,並在記錄上註明。

對於違章操作或經發現弄虛作假者,監理工程師將作違規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孔、段必須重掃重灌。

3.8 各孔段的灌漿必須連續進行。開灌前必須根據壓水試驗成果備足灌漿材料。

若因故中斷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處理,並如實記錄中斷灌漿的時間、原因、處理措施、處理效果以及對灌漿質量的影響程度等情況。

3.9 漿液變換和結束標準必須符合設計檔案和技術規範要求。

各孔段灌漿結束前,應報請監理工程師檢查確認,每段灌漿結束後,要及時整理灌漿記錄成果,並按各孔、段將記錄**分別裝訂成冊。

3.10 灌漿結束後,必須採用「機械壓漿封孔法」封孔,並有閉漿措施。封孔作業中,應認真記錄封孔情況。凡封孔不密實或發現有湧水處,監理工程師有權指令返工掃孔,重灌重封。

3.11 承建單位必須每月對灌漿材料的質量進行檢驗,包括水泥標號、細度和灌漿中所採用的砂及外加劑,並應及時將檢驗情況提交監理部審核。

3.12 在鑽孔與灌漿作業過程中,承建單位必須認真作好原始記錄。原始記錄資料應真實、齊全、清晰、準確、嚴禁重抄或擦改,其內容應包括:

鑽孔、沖洗、壓水、灌漿以及必要的取巖芯和觀測記錄。監理工程師可對原始記錄隨時進行檢查。

3.13 承建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和技術規範規定,按報經批准的灌漿工程施工措施計畫進行灌漿工程的施工。若有違反現象,監理工程師將發出違規警告通知,情節嚴重者,將指令其停工整頓或返工處理,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承建單位承擔合同責任。

3.14 灌漿施工中,承建單位可根據施工的實際情況,按合同要求或規範規定的數量布置檢查孔(其位置由設計或監理工程師發出通知指定),對已灌區域分塊進行質量檢查,檢查方法須報經監理站(處)批准。

承建單位必須向監理站(處)提交灌漿工程原始記錄成果一覽表、地質柱狀圖、岩芯相關表等資料,以便於檢查孔的布設。

檢查孔的施工必須有監理工程師在場,按監理部(處)同意的時間進行,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或推遲施工。

3.15 灌漿工程施工期間,承建單位應於次月5日前,向監理站報當月的鑽孔與灌漿工程施工資料,其內容應包括:

(1) 灌漿成果平面、剖面或展檢視。

(2) 鑽孔孔斜情況及孔斜投影圖。

(3) 取巖芯鑽孔的柱狀圖。

(4) 灌漿孔透水率及單位注灰量頻率曲線和頻率累計曲線圖。

(5) 帷幕灌漿工程檢查孔壓水試驗成果一覽表。

(6) 灌漿材料及製漿質量檢驗成都市果表。

(7) 單元工程質量檢驗統計表。

(8) 灌漿工程實施進度。

(9) 作業過程中的違規記錄。

(10) 質量與安全事故及其處理記錄。

(11) 工程**。

(12) 其他必須報告情況。

四、施工質量控制

4.1 同一地段的基岩灌漿應按選固結後帷幕的順序進行。

壩基固結灌漿應在趾板或壩基覆蓋混凝土澆築14天後或其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75%以後進行。

趾板或壩基下面的帷幕灌漿應在固結灌漿完成至少7天之後才能進行。

4.2 隧洞回填灌漿應在襯砌混凝土達到70%設計強度後盡早進行。灌漿宜分為兩個序次按分序加密的原則進行,各次序灌漿的間隙時間不得小於48h。

水工隧洞洞內的固結灌漿應在回填灌漿完成7天後進行。

4.3 帷幕灌漿孔鑽孔孔位偏差不得大於10cm,孔壁應平直完整。當孔深小於或等於60m時,其孔向偏差不得大於1.5%,孔深大於60m時,其孔向偏差不得大於2.0%。

施工中應注意進行孔向測量,測斜宜在鑽進5~10m量測一次,發現鑽孔偏斜誤差超過了誤差限值,施工單位應及時予以校正或重新鑽孔。

終孔段必須報請監理工程師參加進行測斜與方位角測定,並作好記錄。

4.4 鑽孔遇有洞穴、塌孔或掉塊難以鑽進時,可先進行灌漿待凝處理後繼續鑽進。如發現集中漏水,應查明漏水部位、漏水量和漏水原因,經處理後再行鑽進。

4.5 除指定情況外,所有鑽孔完成膈,應立即用不大於灌漿壓力80%,也不大於1mpa的壓力水或採用風水輪換法進行裂隙沖洗,直到沖洗的回水清淨時止。在岩溶、斷層、大裂隙等地質條件複雜地區,帷幕灌漿孔(段)是否需要進行裂隙沖洗以及沖洗方法,應通過現場灌漿試驗或由設計確定。

4.6 壓水試驗應分段進行,除監理工程師指定的情況外,每段試驗段的長度不超過5m。壓水試驗的總壓力值一般應採用0.3mpa時,採用灌漿壓力。

4.7 灌漿幫浦效能應與漿液型別、濃度相適應。容許工作壓力應大於最大灌漿壓力的1.

5倍,並應有足夠的排漿量和穩定的工作效能。灌漿管路力求短、直,確保漿液流動暢通,並能承受1.5倍的最大灌漿壓力。

4.8 承建單位在現場應有足夠數量已校準的流量計、壓力計和抬動觀測的千分表等測量計,避免灌漿作業因缺乏測理計而受阻。壓力計的精度應為±3%,使用壓力宜在壓力表最大標值1/4~3/4之間。

各種測量計要求加強維護保養,定期校正。不合格的和已損壞的壓力表與千分表嚴禁使用。壓力表與管路之間應沒有隔漿裝置。

4.9 灌漿塞應和採用的灌漿方式、方法、灌漿壓力及灌區地質條件相適應。膠塞(球)應具有良好的膨脹性和耐壓性能,在最大灌漿壓力下能可靠地封閉灌漿孔段,並且易於安裝和缺除。

4.10 灌漿工程所採用的水泥品種,一般情況下應採用普通矽酸鹽或矽酸鹽大壩水泥,其品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回填灌漿所用的水泥標號不應低於325號。

(2) 帷幕和固結灌漿所用的水泥標號不應低於425號。對於壩基帷幕灌漿,當可灌性較差時,應通過灌漿試驗研究採用磨細水泥。

(3) 接觸灌漿所用的水泥標號不應低於525號。

(4) 所有灌漿用水泥必須符合質量標準,不得使用受潮結塊或過期的水泥。採用細水泥時,應嚴格防潮和縮短存放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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