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暫行

2022-12-10 19:36:07 字數 4703 閱讀 4940

第四條公司實行公開招聘和專項招聘的方針,對急需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可適時專項招聘。

第五條招聘、錄用的主要程式:

(一)用人單位(指本部、技術中心、各分公司、廠,下同)每年10月底前,擬定第二年增人計畫(含臨時性用工),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二)對招聘的大學畢業生,在公司核准的計畫數內,由用人單位通過人才市場公開招聘,並自行考核學生情況,提出接收意見,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批准後,辦理錄用手續。擬錄用大學生的見習期為一年,見習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錄用資格。

(三)因工作需要招聘的員工,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附個人簡歷,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總經理批准後,嚴格考察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學識學歷、專業技能、工作能力及身體狀況,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辦理招聘手續。

(四)對國家安置的退伍、轉業軍人,由公司統一接收、分配。

(五)對具有一定的工作經歷和工作能力的業務骨幹、技術骨幹,因公司發展需要繼續留用的,由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部申報,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嚴格審核招聘、錄用員工的條件,錄用、聘用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身體健康,無違紀違法記錄,年齡在40周歲以下,個別急需的特殊人才年齡和學歷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的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凡在公司工作的員工必須按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

第八條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或聘用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九條勞動或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雙方均必須按勞動或聘用合同履行義務。

第十條勞動或聘用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或聘用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或聘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期限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對出資培訓的員工,公司應與其簽訂服務期協議,服務期限和違約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在員工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前30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員工本人及用人部門,用人部門根據員工合同期內工作表現、工作需要確定是否繼續聘用員工,並將結果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雙方續簽勞動或聘用合同的意願,通知員工續簽勞動或聘用合同。員工在接到通知3日內到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

第十三條經勞動或聘用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或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關鍵崗位的應提前90天通知對方。

第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

(一)勞動或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當事人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或聘用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在試用(見習)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合同期內未能認真履行合同的;

(四)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經甲方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五)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六)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八)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利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違紀、違法除外);

(四)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紀、違法除外);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或聘用合同終止:

(一)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的;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雙方確定解除、終止合同的,員工主動及時做好工作交接手續,歸還辦公用品等公司財物。用人單位將解除或終止合同決定書送達其本人,辦理保險、檔案等轉移手續。若因本人原因未辦理離職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不予辦理離職手續,並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條集體合同的訂立:

工會代表職工與公司簽訂書面集體合同,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休息休假、勞動安全等方面進行協商約定。集體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對公司和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員工檔案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的相關管理制度,嚴格保管,保證員工檔案的絕對安全。

第二十二條員工內部檔案應及時、全面地收集到人力資源部統一保管;各部門應主動將平時形成的應歸檔材料及時送交人力資源部保管;駐外機構在當地招聘的人員須建立詳細的人事資料存檔備查,並將所聘人員的主要個人資料整理彙總後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部對收集的歸檔材料按規定進行整理,裝訂並按員工順序號進行存放保管。為確保檔****,每半年對內部檔案進行檢查、核對,同時不定期檢視,做到防蛀、防潮。

第二十四條公司本部員工、廠、分公司、子公司副職以上人員檔案統一在公司人力資源部管理,其他人員檔案由各單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員工檔案材料不外借,因特殊情況確需外借的,必須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六條查閱檔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部門以上負責人的檔案,須經分管副總經理批准;

(二)持有外調證明材料介紹信者;

(三)紀檢部門辦案需要查閱檔案的;

(四)查閱檔案中,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閱檔規定。嚴禁塗改、圈劃、撤換檔案材料。

第二十七條檔案保管人員必須保護檔案的安全,不得擅自轉移、分散和銷毀檔案;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檔案或向他人洩露檔案內容;堅持原則,嚴格按照檔案工作的各項規定制度辦事。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凡公司員工在勞動或聘用合同的有效期間內均按規定簽訂聘用上崗合同。

第二十九條新聘員工(包括招收、招聘的各類人員),內部轉崗員工以及由於各種原因脫離原崗位超過三個月的員工,都必須先進行試崗,試崗期滿經考核合格方可簽訂聘用上崗合同,試崗期為三個月。

第三十條聘用上崗合同期限為一年,由聘用單位根據崗位要求和受聘人的情況確定,聘用上崗合同的終止時間不得超過勞動或聘用合同的終止時間。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隨時解除聘用上崗合同,安排其待崗、試崗,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一)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又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違反廠規、廠紀、失職和營私舞弊的;

(四)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五)不服從工作分配的。

第三十二條分、子公司廠長(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公司本部部門正、副經理聘任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會同政工部考核測評後,按本制度有關規定辦理聘任、推薦、委派等手續。

第三十三條聘任程式和任期:

(一)分公司正、副廠長(經理),由公司總經理聘任;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由公司推薦後,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辦理聘免手續。

(二)公司本部職能部門(不含政工部)正、副經理,通過競聘上崗,由考核競聘小組考核、測評後,根據德、能、勤、績和工作需要,由公司總經理聘任;

(三)分、子公司職能部門正、副經理通過競聘上崗,由考核競聘小組考核、測評後,由廠長(經理)聘任,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四)分公司正、副廠長(經理),公司本部職能部門正、副經理,分、子公司職能部門正、副經理聘期為一年;

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的聘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經理有權解聘或提請董事會予以解聘:

(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二)不善於經營管理,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影響公司聲譽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洩露公司機密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勝任的。

第三十五條員工待崗指在勞動或聘用合同有效期內未被聘用上崗和聘用上崗後不能勝任該崗位工作,上崗合同期滿不再續延而在企業內部待崗。

第三十六條員工待崗,由所在部門填寫《待崗員工登記表》報人力資源部審批,由人力資源部安排有關培訓或轉崗等事宜。

第三十七條員工待崗,如仍可能安排在本單位其他崗位的,該員工在原部門培訓,凡在本單位無法再安排的可進行轉崗培訓,留原部門培訓期限為半個月以內,轉崗培訓最長不超過乙個月,在此期間按當地**規定標準發放最低生活費,不享受福利。

第三十八條待崗員工培訓考核合格後,須由人力資源部審查批准後,可在原部門安排試崗,也可由人力資源部推薦到其他缺員部門試崗,試崗期限為三個月。試崗期間享受本人技能工資和本崗位的副崗工資,獎金按同崗位人員的50%計發。

第三十九條員工待崗時間不超過半年。在待崗期間可安排兩次試崗,如仍不能勝任崗位要求或不服從分配的,按《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

第四十條員工在待崗期間可申請自謀職業、轉崗、辭職或解除勞動合同,在辦理上述手續前,到其他單位應聘或領取個體經營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一經發現,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一條員工在待崗期間,如符合退出工作崗位休養、長期病休、內退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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