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合理性之思考

2022-12-08 00:18:05 字數 4953 閱讀 2646

胡利明摘要:未來的民法典是否規定國家所有權頗受爭議。本文以全新的羅馬法精神視角思考國家所有權,指出國家所有權與羅馬法精神發生了嚴重的衝突,它對市場經濟的發展極為不利,而不能被納入我國將來的民法典,以體現未來的民法典的現代化和國際化。

中國加入wto後,民事法律與wto基本原則之間產生了一定的衝突,國家所有權就是明顯的例證。中國學界和立法界的最主要的三個民法典草案,都涉及到了國家所有權,特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民法典草案時,國家所有權被納入其中。筆者認為,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應當樹立平等觀念,摒棄區別對待的作法,對合法財產一體保護,以順應wto精神。

值此,筆者擬以羅馬法精神為視角,理性思考國家所有權存在的合理性。

一、羅馬法市民精神與國家所有權

市民社會在羅馬時期已經出現了,經過中世紀西歐城市市民社會,於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真正達到成熟。關於市民社會的具體含義,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是由私人生活領域及其外部保障構成的整體。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等著作中,批判地繼承了黑格爾開創的現代市民社會理論,認為市民社會乃是"私人利益的體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關係的總和。

同時古希臘對"市民"的理解更深,乙個自然人具有兩種身份:一是特定國家的市民,人格上屬於自己,謀求自己的利益;二是特定國家的公民,人格上屬於國家,在必要時犧牲個人利益以維護公益。因此,市民社會中的"市民"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直接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間接地增進他人福利;市民社會是社會成員自利和互利的活動過程以及是私慾間的無休止的衝突場所,與自然社會和政治社會相對應。

市民社會的發展導致市民階級逐漸形成,社會成員的市民意識日趨濃厚。同時在3r運動的推動下,市民階級法律意識得以廣泛傳播,市民精神得以確立。這些市民精神主要是指城市市民精神,在城市受到自由**、平等互換、互惠互利、尊重規則和慣例等市場精神的重要影響,追求階級平等和消除不自由是中世紀城市發展的主導傾向。

這些市民精神包含著對自由民在法律面前平等、遺囑自由、財產私有等市民社會私權利的確認、契約自由和衡平原則的肯定及法律理性傾向。

而國家所有權在中國產生主要在於中國欠缺市民社會環境和市民精神,具體表現為:⒈中國是乙個以家族為本位而不是以個人為本位的社會。中國社會不過是家族的外化和延伸,是"家天下"的別稱。

以家族為本位所構建的社會,其結果是個人獨立人格的喪失,使其不成為人。⒉中國社會是乙個"任公而不任私"的社會。⒊中國是乙個"隆禮抑法"的社會,中國社會是乙個禮治社會而不是法治社會。

⒋中國社會是乙個重農抑商的社會。由此,具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特徵的國家所有權不可能具備現代意義的市民精神。

一般認為,具有市民精神的民法產生於市民社會,國家所有權產生於政治國家,由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兩者的根本對立會導致國家所有權與市民精神相衝突。國家所有權本身不適宜於市民社會的巨集觀環境,難以體現個人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等現代市民精神。發展市場經濟需要高度發達的市民社會和先進的市民精神,從一定意義上說,市場經濟的發展是市民社會和市民精神的發展。

因此,國家所有權不具備市民精神,不宜規定於民法典中。

二、羅馬法私法與國家所有權

最早的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源於古代的羅馬法。從公元5世紀開始,最早的羅馬法典《十二銅表法》將行政法及公共宗教儀式等拒之於該法典之外,但從理論上將公法和私法進行正式劃分的是古羅馬法學家蓋尤斯,他在《法學階梯》中指出:"法律學習分為兩部分,即公法和私法。

公法涉及到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涉及到個人利益。"另一法學家烏爾比安在《學說編纂》裡指出:"公法是關於羅馬帝國的規定,私法是關於個人利益的規定。

與此同時,絕大部分篇幅用於論述私法,只在中間和後面附帶一些刑法和程式方面的內容"。也有英國學者認為,羅馬人把法區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關於國家管理職能的法;私法涉及的是個人之間的關係。

另外,德國學者馬克斯?韋伯根據社會學標準,把公法限定為調整國家活動的規範的總和,這種國家活動是依據既定法律制度的授權所進行的活動。私法可限定為由國家頒布的,調整非國家活動的規範的總和。

羅馬人在構建其法律體系時,對公私法的劃分的動機及制度價值,即使在今天也令人佩服不已,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羅馬人在構建其法律體系時,將法律分為政治國家的法和市民社會的法,前者稱"公法",後者稱"私法"。羅馬法視私人平等和自治為終極關懷,對於權力猖獗抱有高度的怵惕之心,以至於用公法私法的"楚河漢界"去隔阻,天真之餘,備極嚴肅。

正是這一意義上,"私法"一詞仍然具有經典性的說明價值。

可見,早期羅馬人萌生出鮮明的公私意識,他們運用法律手段調整私法財產關係時,沒有用同樣的手段對公共事務進行法律調整,使私法區別於公法。同時,羅馬法學家把他們的主要興趣放在私法上,正是私法賦予羅馬法第二個發展階段以最重要的意義。因此,羅馬人與其說提出了公私法的劃分,不如說是羅馬法更強調的是私法,羅馬法本身就是一部現代意義上的私法。

據歷史考證,古代羅馬成為世界的中心,取決於羅馬帝國的市民社會和商品經濟,而羅馬的繁榮和昌盛最終歸根於羅馬私法的發達,它創造了乙個良好的適應經濟發展的市民社會,使一切民事主體和民事權利受私法規制,而不受公法侵犯,整個社會呈現出私法態勢。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羅馬社會是私法社會。

羅馬法精神的核心是私法精神。私法與市場經濟共存亡,是市場經濟生活的法律表現,能夠促進社會的發展。要促進社會的發展就必須發展市場經濟,發展市場經濟就必須重視私法。

又因為私法是市場經濟的主法,從這點上說,發展市場經濟的基本宗旨是與羅馬法私法精神一脈相承的。

國家所有權與國家行政權的主體重合以及國家行政權受公法調整,導致國家所有權在事實上受公法的調整,又由於公法具有強烈的越位傾向,容易侵入私法領域,影響私法繁榮和私權的獨立。由此,國家所有權兼有所有權和行政權的雙重角色,既受私法調整又受公法調整。因此,根據私法精神原理,可知國家所有權的公法色彩與羅馬私法精神發生了衝突。

三、羅馬法私權與國家所有權

羅馬法劃分為公法與私法導致公權和私權的劃分。它們一般地被定義為:公權是人們在政治領域和社會公共事務方面的權利,私權是人們在經濟領域和民間以及私人事務方面的權利。

這一定義可能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是形式上的理解,公權是公法規定的可以對抗國家的權力,私權是私人與私人間的權利;二是從實質上進行理解,公權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而設定的權利,私權是為了保護私人利益而設定的權利。顯然,依據公私法劃分的標準對公權和私權也不外乎上述兩種解釋方式。

私權神聖是羅馬法的核心。羅馬法私法體系以私人權利為線索,私法環境營造了個人權利並與國家權力相對抗。其中,突出的表現是財產權成為最重要的私權,並在一定程度上與**相對立。

私權被重視的例子,實在頗多。例如,18世紀中葉英國的一位首相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講中指出,對窮人而言,其寒舍也可以對抗國王的權威。風雨可以動搖他的寒舍,但英王卻不能踏入這座房屋,他和千軍萬馬也不敢跨入這間已經破損了門檻的破房子。

因而,羅馬法更加傾向於保護私權,個人權利的保護成為羅馬法關注的焦點。

羅馬法對公權與私權的劃分體現了對私權的關懷與保護。羅馬法的突出特點是重私法、重實質,也即注重確定個人間的權利和義務。其實,羅馬法是一部現代意義上的私法,所保護的是私權,是私權在法律上的體現;蘊含了以私權為本位,以權利為本位的思想,成為現代民法的基石。

因而,羅馬法實質上是私權法。

而國家所有權兼具有公權與私權的性質,更傾向於公權,不可能真正在市民社會裡生存與發展,相反會對市民社會造成不利的影響,進而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而,具有公權性質的國家所有權與羅馬法私權相衝突,成為發展市場經濟發展的障礙之一,與現代市場經濟理念格格不入。

四、羅馬法精神在中國的復興(上)

-羅馬法社會精神與國家所有權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中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觀念發生了重大變化。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羅馬法精神在中國的復興,私法精神在中國的復興,人文主義在中國的復興。從另一角度上也可以說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必然要求羅馬法精神的復興。

羅馬法復興的真諦並不在羅馬法本身,而在於以它為承載而體現出來的時代要求。

什麼是羅馬法的社會精神?首先需要明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劃分必然導致社會主義和國家主義兩**律觀。羅馬法所體現的是社會主義法律觀,以社會為中心,是市民社會的法律觀。

同時,法學界提出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劃分的目的是要論證私法存在的基礎是市民社會,而不是私有制;公法存在的基礎是政治國家,而不是公有制。

羅馬法的社會精神是羅馬法的精髓。體現社會主義價值取向的羅馬法在古代促進了羅馬市民社會的發展,並且在當今中國實現了復興,這實際上是它的社會精神在中國的復興,從而為現實中國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提供了理論基礎,讓中國發展市場經濟具有羅馬法精神支援。羅馬法的社會精神在中國復興後,它要求中國有符合社會精神的民事主體平等地從事民事活動;民事主體的身上沒有國家主義的任何標記,即民事主體在純粹的私人領域裡活動,主體僅具有私的性質。

羅馬法的社會精神是一種私的精神,一種權利精神,一種動力精神,一種符合社會潮流的進步精神。因為羅馬法的社會精神認為,私法領域中的權利是核心,權利是目的,權利是動力,義務卻處於從屬地位。

社會主義公有制建立以來,國家主義法律觀在社會生活中越來越普遍,遍及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嚴重桎梏,極大地阻礙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我國的國家所有權是在這種法律觀的環境下形成的。因此,國家所有權具有的強國家主義的法律與法律觀,與市民社會的社會主義法律與法律觀絕然對立,與羅馬法的社會精神以及市場經濟的法理念相衝突。

市場經濟的發展實際上是市民社會的發展,是羅馬法的發展,是羅馬法的社會精神在經濟上的體現。而國家所有權是國家主義的,具有國家精神,具有公的性格,是一種權力象徵,是社會的阻礙力量之一。根據羅馬法的社會精神來思考國家所有權,它沒有完全脫離"國家"標記。

因為國家所有權還具有國家行政權的性格,更體現一種命令和服從的關係,與羅馬法私的性格,權利性格,動力性格等格格不入。

五、羅馬法精神在中國的復興(下)

-羅馬法契約精神與國家所有權

契約是時代精神,蘊含著人類永恆的基本理念。契約在西方曾是啟蒙和革命的聖經,在當代中國則成為改革的先導、改革的思路和改革的目標,中國的改革實質上也是一場"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100多年前,梅因曾精闢地指出:

"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為止,是乙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同時,他在《古代法》中說:"從身份到契約"是指古代法到現代法發展過程的高度概括,羅馬法自身的發展史也是一部"從身份到契約"的發展史。

"從身份到契約"是一場偉大的思想革命和偉大的社會變革。其中,契約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從身份到契約"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更是現代法治的靈魂。

有學者指出:市場經濟與現代法治之所以有不解之緣,是因為現代法治與商品經濟所蘊含的契約精神有著內在聯絡,可以說,契約精神是現代法治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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