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其亮與無錫市光明勞務輸出有限公司

2022-12-04 16:48:02 字數 5002 閱讀 7432

管其亮與無錫市光明勞務輸出****、江蘇四達動力機械集團****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當事人: 法官: 文號: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審原告)管其亮,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無錫市光明勞務輸出****。

委託**人閻志萍(受無錫市光明勞務輸出****特別授權委託),女。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四達動力機械集團****。

法定代表人李**,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人周緣求(受江蘇四達動力機械集團****特別授權委託),江蘇雲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人呂云鋒(受江蘇四達動力機械集團****特別授權委託),江蘇雲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管其亮與被上訴人無錫市光明勞務輸出****(以下簡稱光明公司)、江蘇四達動力機械集團****(以下簡稱四達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23年2月4日作出(2010)新民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上訴人管其亮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3年4月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管其亮與光明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書,約定光明公司將管其亮派遣至四達公司工作,合同期限為2023年11月26日至2023年11月25日。工作期間,四達公司對管其亮的出勤情況進行考核並發放相應加班費。

2023年6月23日,管其亮以四達公司規章制度違法為由向四達公司提交離職通知書,並自2023年6月26日起未再到四達公司上班。

管其亮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稱:1、2023年1月起,其在四達公司工作期間每天工作超過10個小時,2023年2月起無休息日,公司從未支付加班費;2、公司發放的工資均無基本工資;3、2023年3-6月間,公司無故剋扣、少發工資2302.50元;4、長時間工作導致其疲勞過度而生病;5、公司未向其發放上半年度獎金;6、其遞交離職通知書後,四達公司未辦理退工手續,也未發放經濟補償金。

管其亮請求判令光明公司、四達公司:支付延時加班工資3960元、補發基本工資5676.38元、補發無故剋扣、少發的工資2302.

50元、承擔醫療費269.36元、補發2009上半年度獎金500元、辦理退工手續並賠償未辦理期間的損失(按2666.50元/月標準計發)、支付經濟補償金2666.

50元。

光明公司原審時辯稱:管其亮主張少發工資、加班費、半年度獎金等均無事實依據;管其亮未向公司提出辭職,無法辦理退工手續,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要求駁回管其亮的訴訟請求。

四達公司原審時辯稱:公司不存在少發工資和加班費的情況;不存在發放半年度獎金的事宜;公司不能接受管其亮的辭職理由,雙方失去聯絡導致無法辦理退工手續;醫療費應通過醫療保險途徑報銷,要求駁回管其亮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另查明,2023年3月17日,管其亮因患病至衛生機構就診,支出醫療費用。

以上事實,由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書、考勤記錄表、工資單、離職通知書、檢驗單、醫療費票據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原審時,管其亮主張公司少發、無故扣發現金工資、年度獎金等,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四達公司亦不予認可。管其亮主張公司少發現金工資;四達公司認為該部分現金實際系公司發放給車間,由車間對員工進行考核並決定是否發放的獎金。管其亮主張四達公司所發工資中缺少基本工資;四達公司認為其發放的工資總額超過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未強制要求發放的工資必須包含「基本工資」專案。

原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管其亮主張四達公司未發放加班費與事實不符,且從管其亮在民事訴狀中的表述來看,雙方未對加班費的計算產生過爭議,故對管其亮的上述陳述,不予採信;管其亮主張公司無故剋扣、少發現金工資、少發基本工資、年度獎金的陳述,無相關證據證明,亦不予採信。管其亮患病與其從事的工作之間是否有關聯,無證據證明;醫療費由用工或用人單位負擔,亦無法律依據,故對管其亮要求光明公司、四達公司承擔醫療費的主張,不予支援。管其亮系自行要求辭職,其所謂的辭職理由無證據證明,依法不應獲得經濟補償金。

管其亮主張的辭職理由未經四達公司認可,也無證據表明其向光明公司表達了辭職的意願,故未能辦理退工手續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對管其亮要求光明公司、四達公司賠償未辦理退工手續期間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援。

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駁回管其亮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管其亮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稱:1、2023年1月至4月間,其每天工作10小時,公司從未支付延時加班工資;2、四達公司無故剋扣、少發現金工資、基本工資、年度獎金,其原審時已提供四達公司的工資單加以證明;3、其係因連續加班、疲勞過度而患病,相關醫療費應由公司承擔;4、四達公司存在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事實,其據此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及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應當得到支援。管其亮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援其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光明公司未作書面答辯,認為:1、公司已按月支付工資和加班工資;2、管其亮主張延時加班工資、年度獎金,無事實依據;3、公司已為管其亮繳納社會保險費,醫療費應向社保**報銷;4、管其亮系自行離職,公司不應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光明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四達公司未作書面答辯,認為:1、管其亮主張公司從未支付加班費、剋扣工資、少發現金工資等,與事實不符;2、公司已通過光明公司為管其亮繳納社會保險費,醫療費應向社保**報銷,管其亮要求公司承擔醫療費無法律依據;3、管其亮系自行離職,導致公司無法為其辦理退工手續;四達公司與管其亮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四達公司不應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四達公司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審查確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

二審中,管其亮申請人民法院向四達公司油封車間工友過某某、葛某某、徐某某、鄒某某等人調查以下事項:1、2023年1-4月間,每天工作11小時以上;2、2023年2-4月間,除清明節休息外,基本沒有休息天;3、2023年清明節前一天加班至次日凌晨2:00才下班;4、每天16:

00後存在延時加班,公司從未支付延時加班工資;5、延時加班的時間在考勤表上沒有記錄;6、2023年7月發放上半年度獎金500元;7、2023年5月公司扣款200元的原因和依據。管其亮認為:上述第1、3、4、5項,可以證明其存在延時加班的事實,公司考勤表沒有記錄、亦未支付延時加班工資;第2項可以證明其基本每天都上班;第6項可以證明其在2023年7月離職,應當享受上半年度獎金500元;第7項可以證明公司以其未及時清理工作崗位上的垃圾而扣款200元,而該衛生區不屬其清理範圍。

本院依其申請,向過某某、葛某某、徐某某等人調查。過某某陳述:1、其上下班均坐廠車,正常作息時間為7:

30-16:00,其中11:00-11:

30為午餐、休息時間;其經常於17:30下班,偶爾也會19:00下班;油封車間工友基本同時上下班;2、工資單中有加班工資欄,但其不清楚該加班工資系延時加班工資亦或休息日加班工資;3、其記不清2023年2-4月間有無休息;4、四達公司沒有發放上半年度獎金的規定,但2023年公司曾發放上半年度獎金500元;其不清楚管其亮未領取該筆獎金的原因;5、管其亮在2023年5月份因未搞好衛生被扣款200元;6、其聽管其亮說因公司經常扣款而辭職;7、管其亮曾讓其在「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書」(以下簡稱調查申請書)上簽名,但其不清楚簽名的意義。

葛某某陳述:1、其上下班均坐廠車,作息時間為7:30-16:

00,其中11:00-11:30為午餐、休息時間;由於延時加班廠車統一接送不方便,公司基本沒有延時加班;2、其記不清2023年2-4月間有無休息、2023年清明節前一天有無延時加班;3、四達公司無發放上半年度獎金的慣例;4、其不清楚管其亮有無在2023年5月被扣款200元;5、其不清楚管其亮辭職的原因;6、管其亮曾讓其在「調查申請書」上簽名,但其不清楚簽名的意義。

徐某某陳述:1、其在四達公司油封車間負責開車將產品送至倉庫,正常情況下公司作息時間為7:30-16:

00,其中11:00-11:30為午餐、休息時間;因油封組系最後工序,存在等料的過程,個別情況下會延至17:

30下班;2、其和葛某某、過某某、管其亮等人均居住於市區,均於16:00坐廠車下班;如需延時加班,公司一般會安排居住於洛社當地的職工加班;3、2023年2-4月間,非生產旺季,公司正常休息;即使存在加班,公司已支援加班工資;4、公司根據效益決定是否發放上半年度獎金,並非每年發放;2023年曾發放上半年度獎金500元,如員工提前離職,則不應享受;5、其不清楚2023年5月管其亮有無被扣款及扣款的原因;6、其不清楚管其亮辭職的原因;7、管其亮曾讓其在「調查申請書」上簽名,但其不清楚簽名的意義。

對過某某、葛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陳述,管其亮質證認為:1、過某某的陳述是真實的;2、葛某某、徐某某因為害怕報復而未如實陳述。光明公司質證認為:

管其亮系勞務派遣工,由實際用工單位四達公司進行用工管理,同意四達公司的質證意見。四達公司質證認為:1、過某某的陳述基本屬實,但對過某某陳述管其亮係因公司無故剋扣工資而離職的陳述不予認可,管其亮因未及時清理其負責的衛生區垃圾被扣款200元;過某某陳述17:

30下班,系個別情形;過某某的陳述無法反映管其亮存在延時加班的事實;2、葛某某、徐某某的陳述基本一致,均能反映16:00下班,不存在延時加班的事實;3、過某某等三人均反映系應管其亮的要求在「調查申請書」上簽名,但不清楚簽名的意義。

二審中,四達公司主張管其亮係因未及時清理衛生區垃圾被扣款200元,並表示鑑於本案訴訟時間較長、2023年5月管其亮被扣款後當月工資較低等因素,四達公司願意向管其亮返還200元。管其亮確認已收悉四達公司返還的200元。

二審時,光明公司陳述其已為管其亮辦理退工手續,退工時間為2023年2月28日,提供無錫市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單予以證明。管其亮確認其退工手續已辦理完畢,並撤回要求光明公司、四達公司辦理退工手續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確認。

就管其亮對原審判決的異議,本院審查分析認定如下: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關於延時加班工資的問題。管其亮對四達公司提供的考勤表無異議,但認為該考勤表僅記錄出勤天數,未反映每天工作時間;管其亮主張其每天工作10個多小時,故要求光明公司、四達公司按每天延時工作3小時支付延時加班工資共計3960元。管其亮就其主張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光明公司、四達公司對管其亮主張的延時加班工資不予認可,認為四達公司不存在延時加班事實。綜合審查過某某、葛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陳述,結合四達公司提供的經管其亮簽名確認的考勤表,本院認為,無證據證明管其亮存在每日延時加班3小時的事實,管其亮主張延時加班工資,本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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