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房屋租賃合同

2022-12-04 03:48:06 字數 3439 閱讀 3107

出租人(甲方證件型別及編號

租賃**機構備案證明編號

承租人(乙方證件型別及編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委託**出租房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即租賃**機構)和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於常州市區(縣街道辦事處(鄉鎮)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證明檔案),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或房屋**證明名稱:

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房屋(□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最多不超過人。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甲方應自與乙方訂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群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對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當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並按規定報送服務站。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甲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群辦理登記變更、登出手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乙方為外地人員的,應填寫《外來人員資訊登記表》;居住人員中有外來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助乙方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 /□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起24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第三條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計年

個月。甲方應於年月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房屋交割清單》(見附件二)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並移交房門鑰匙及後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裝置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裝置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承租的,應提前十五日向甲方提出(□書面 / □口頭)續租要求,協商一致後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租金總計:人民幣元整

租金支付方式:押付 ,每期租金應提前七日支付甲方委託的租賃**機構在銀行開立房屋租賃**租金專用賬戶,帳號為乙方通過第種方式按期將租金(含押金)交存到租金賬戶:

1、乙方將租金直接匯入租金賬戶(包括匯款、轉賬或pos機刷卡等方式);

2、因乙方原因不能將租金直接存入租金賬戶,乙方委託租賃**機構代交租金。租賃**機構應在24小時內將租金存入租金賬戶,不得直接收存或存入其他賬戶。

(二)押金:人民幣元整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後,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餘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由甲方承擔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 (7)物業管理費(8)房屋租賃稅費(9)衛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佣金

本合同簽訂後(□即時/ □ 日內),租賃**機構可按月租金的 %收取佣金人民幣元整其中乙方應向租賃**機構支付月租金的 %,即人民幣元整作為佣金,支付方式:□現金/□轉帳支票/□銀行匯款(甲乙雙方支付的佣金總額應不超過月租金標準)。

第七條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建築結構和裝置設施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該房屋所在小區的物業管理規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裝置設施處於適用和安全的狀態:

1、對於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裝置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三日內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裝置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並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九條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七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七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裝置設施損壞並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8(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九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100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九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 100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並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該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 30 日通知對方,並按月租金的 %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該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叄份,其中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租賃**機構壹份。

本合同生效後,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簽章承租人(乙方)簽章:

********:

年月日年月日

租賃**機構簽章

**人:

****:

附件一貼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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