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制度

2022-12-03 12:15:05 字數 3794 閱讀 6575

1.目的

為保證公司各業務部門的正常工作用車,科學、有效的管理、排程好公司車輛,確保公司車輛行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原則

公司車輛管理,堅持集中管理、統一排程、高效低能、優質服務的原則。

3.主要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車輛使用管理規定、司機管理規定、車輛違章與交通事故處理、車輛的維護與維修、處罰等內容。

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4.職責與許可權

公司車輛使用的最終審批許可權歸口董事長,行政人事部根據審批情況統一排程、管理。

行政人事部對司機及用車人員違反本制度中所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管理。

在公司沒聘請專職責司機之前,用車部門或人員自行駕車或指定駕車人員的,必須遵守本規定,駕車員的管理即等同本條例中所規定的司機的管理。

5.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5.1公司車輛的排程歸行政人事部的車輛管理人員統一管理。

5.2車輛實行司機負責制,司機負責其車輛的日常檢查、保養、車輛衛生,車輛的年檢、年審及維修工作(沒有專職司機時由行政人事部車輛管理員負責),以維持機件壽命,確保行車安全。

5.3工作車用車許可權

5.3.1財務出納辦理銀行、稅務、證照等業務的用車;

5.3.2物資**部零星物資採購用車;

5.3.3售後服務中心零星配件的傳送用車;

5.3.4行政人事部外協事務的處理、辦公物資的採購用車;

5.3.5食堂後勤物資的供給用車;

5.3.6休息日住長沙市的員工回長沙用車。

5.3.7客戶、**領導以及重要客人的接待。

5.3.8其它經董事長臨時批准的用車。

5.4禁止用車情況

以下情況未經董事長特批嚴禁占用工作車:

5.4.1各部門非緊急性的一般事務;

5.4.2出車目的地距離在500公尺內,在公司附近公交車站有公車直達目的地耗時在半小時內的;

5.4.3個人的私人性事務。

5.5出車規定

5.5.1在規定範圍內的用車部門或人員用車時必須嚴格按用車審批程式辦理用車審批手續。

5.5.1用車審批手續的辦理。

先由用車部門或人員到行政人事部領取《用車申請單》,填寫好用車申請理由、時長、地點、返回時間,經部門部長審核,董事長審批後交行政人事部車輛管理員儲存,派車。

5.5.2車輛管理員派車時,要登記車輛起始里程,檢查車輛外觀是否有刮痕、擦痕等由司機確認、簽名。

檢查油料,預計油料可能不夠往返時則由車輛管理員向財務支借費用,每次加油費用為200元(駕車出長株潭地區除外,則由司機支取),由司機加油後開具正規發票交車輛管理員報銷。

5.5.3用車人員在預計的時間內不能返回時要及時與車輛管理人員報告並說明原因,不得不報或不按時返回。

5.5.4車輛返回時,司機第一時間通知車輛管理員,查驗當次出行里程與油料,檢查車輛是否有刮痕、擦痕等,並做認真記錄,車輛管理人員收回鑰匙。

5.5.5用車部門或人員預計出湘潭市區時,應提前一天向車輛管理人員報備,以便合理調配或統籌安排。

5.5.6用車部門及司機必須嚴格按派車單所註明的內容出車,禁止公車私用或私自更換派出車輛、司機、目的地,無故拖延返回時間。

5.5.7車輛管理員嚴格按工作車用車許可權,根據事務輕重緩急調配車輛,對禁止用車或不符合審批要求的情況有權拒絕。

5.5.8除董事長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示車輛管理人員任意調配工作用車。

6.司機管理辦法

6.1工作要求

6.1.1司機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認真、負責地完成部門的出車服務工作,安全行車、文明駕駛。

6.1.2司機必須憑派車單出車,無派車單未經批准嚴禁私自出車。

6.1.3司機每完成一次出車後,立即將車鑰匙交還車輛管理員處,由車輛管理員在派出單上簽收,不得私自滯留鑰匙。

6.1.4出車在外或出車歸來停放車輛時,一定要注意選取停放地點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車的路段或危險地段停車。

司機離開車輛時,要鎖好保險鎖,防止車輛被盜。除特殊情況外,下班後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地點。

6.1.5按時辦理車輛的投(續)保手續,不得發生脫保現象。

6.1.6發生事故,司機必須熟悉保險條款,按索賠要求及時向出事地交警部門報案並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到現場處理取證。

6.1.7愛護車輛,保持車輛整潔,不得出現車內衛生髒亂差。

6.1.8在駕駛過程中,盡力保持正確姿勢,不得使用移動**,注意個人言行,不講粗話、髒話、待人熱情。

6.1.8不開快車、霸王車,嚴禁酒後開車,確保車輛行駛安全、舒適。

6.2違章處理

司機因故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其費用一律由司機負責;經確定因司機違章造成的後果由司機負責。

7.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7.1凡在規定的行駛路線上發生交通事故,根據交通管理條例的責任裁決和事故損失程度,視情節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7.2凡沒有經過排程指派私自出車而發生交通事故者,所發生的損失費用全部由司機自理,並視情況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直至解聘;經排程指派出車,但超出派車行駛路線而發生事故者,按私自出車處理。

7.3隱瞞事故不報者處以事故損失5倍以上罰款;發生事故逃逸者,承擔事故全部損失,給予從嚴處罰,並交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7.4司機嚴禁私自將車轉交他人駕駛,如私自轉借車輛發生事故則按私自出車處理。

8.事故責任者的經濟處罰

8.1凡發生交通事故,除保險公司按規定賠償外,餘下損失費用按責任大小,分別給予以下經濟處罰:(處理交通事故,賠償金如數上交公司。)

1、負事故全部責任,個人承擔80%;

2、負事故主要責任,個人承擔50%;

3、負事故同等責任,個人承擔30%;

4、負責事故次要責任,個人承擔10%。

8.2未經審批程式出車或按私自出車的處理,即交通事故費用由司機全部負擔,並給予一定的處罰。

8.3司機在出車**現的刮擦等事件由責任司機負責修復,費用由司機承擔。

9.車輛保養與修理

(在公司沒有專職司機前此項工作由董事長指派人員負責)。

9.1車輛保養與修理實行司機負責制,司機負責所屬車輛的日常保養與修理負責

9.2定期清洗車輛,保持車輛內外(包括引擎)的清潔、美觀。

9.3隨時保證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9.4車輛日常修理,根據故障情況,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專案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報董事長同意後,方能進行修理。

9.5司機憑批示的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到指定維修點修理,司機必須全程跟蹤修理過程,對修理方案、修理措施、修理質量、配件數量、質量等進行監督,確保質量。修理費用由財務室統一結賬。

9.6修理時如需更換配件,必須將更換部件帶回。

9.7長途出車原則上應保證車況不需途中修理和更換配件,特殊情況下必須用**向董事長申請,並說明原因,經批准後才能實施,並將更換部件帶回。

9.8嚴禁弄虛作假,如有發現,處以作假金額10倍以上罰款,並予以辭退。

10.罰責

10.1對違規者以2分為起點罰分,由行政人事部按月統計後,按10元/分的標準在當月的工資中予以扣除。

10.2對違規情節、後果較輕(即不得違反)的行為罰2至10分;對違規情節、後果較重(即禁止違反)的行為罰10至30分;對違規情節、後果特別嚴重(嚴禁違反)的行為罰30至50分或並處開除。

10.3根據罰分累計值對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性處分。

10.4本制度中已規定了經濟處罰的不再適用本條款。

11.相關檔案

無12.附件:

12.1《用車申請單》

12.2《用車情況登記表》

13.附責

13.1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提出。

13.2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起草、負責解釋並歸口管理。

附件一:

用車申請單

用車申請單

用車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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