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務學院學生轉專業實施細則

2022-12-01 07:03:04 字數 2031 閱讀 5612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 號)、《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工作的通知》(閩教學〔2015〕40 號)、《福建省教育廳關於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教學〔2014〕13 號),以及《福建江夏學院學籍管理辦法(修訂)》(閩江夏教〔2017〕號)《福建江夏學院學分制管理實施細則(修訂)》(閩江夏教〔2017〕號),《福建江夏學院學生轉學轉專業實施細則》(2017 年修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經研究,特制定《公共事務學院學生轉專業實施細則》。

一、基本原則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專業完成學業。學生轉專業工作應遵循學校教學資源允許、學生自願、雙向選擇、公平考核、擇優確定的原則。

二、基本條件

(一)申請轉專業學生一般限於 1 年級(或 2 年級轉 1 年級)學生,各學期(科)平均成績(不含公共選修課)70 分以上,且必須符合下列申請條件之一:

1、在某學科方面確有興趣和專長(如發表**、著作、作品,或在省級以上學科競賽獲獎),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2、因身體健康原因,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確實不能在本專業學習,但可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發生變化,徵得學生同意,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4、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

(二)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原則上不得轉專業:

1、入學未滿 1 學期;

2、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含外國語保送生、定向生、國防生、小語種、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免費師範生(按照學校規定在師範專業範圍內進行 2 次專業選擇除外)等;

3、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學生和非經全國統一高考招收的特殊錄取型別學生(含專公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單獨招生、註冊入學、中職推薦免試、預科班、民族班);

4、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

5、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

6、需補修課程超過 3 門(含 3 門);

7、在校期間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受到處分;

8、應予退學。

三、程式與審核

(一)轉專業提交程式

每學年第一學期倒數第三週,輔導員召開班會向學生詳細說明轉專業的相關規定及基本條件;由學生本人經家長同意填寫《學生轉專業申請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交予輔導員;輔導員收集轉專業學生的名單提交學院教務辦。

(二)轉專業審核程式

1、在每學年第二學期第一周,學院教務辦在複核學生期末成績以後將符合條件的擬轉專業學生名單提交學院黨政聯席會。學院黨政聯席會集體研究簽署意見後確定學院轉專業名單上報教務處審核。轉出學生人數原則上控制在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 15%以內;若申請轉專業學生人數超出該比例,申請轉專業學生按專業以第一學期期末考試成績平均分進行排名,確定該專業學生轉專業人數;

2、每學年第二學期第二週,學院對申請轉入學生進行考核,擇優確定擬同意轉入學生名單、轉入專業及年級,並將結果送學校教務處。對於本科教育的經濟類、管理類、政法類等相關專業,跨專業轉入人數不超過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 5%。其它專業轉入人數原則上控制在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 10%以內;

3、學院根據經批准轉專業的正式檔案通知學生辦理轉專業手續,學生在接到轉專業通知後 1 週內辦理轉入申請專業學習手續。

四、對轉入新專業學生的要求

(一)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轉專業 1 次。學生轉專業後,其學籍轉入新專業;

(二)轉入新專業的學生經過 1 學期學習後,若未能取得當學期必修課程學分總數的一半以上,應延長修業年限,並編入低一年級相應班級學習;

(三)轉入專業學費標準如高於原專業,須補足轉入當年學費差額,之後按轉入專業標準交費;

(四)轉入新專業的學生原已領取的教材自行處理;新專業教材由教務處協助補訂,但若教務處無法訂購到,則由學生自行解決;

(五)對在原專業學習時已取得的課程學分與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相同的課程直接予以確認,但未修過的課程應進行補修(視同改修)。因轉專業補修相應課程,致相應學分增加者,應按學校有關規定繳費。

五、附則

(一)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不受轉專業指標限制;

(二)本辦法自 2017 年12 月 15 日起施行,由公共事務學院教務辦負責解釋。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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