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磋商和合同訂立考題

2022-11-26 04:42:04 字數 4904 閱讀 1505

一、填空題

1、詢盤、發盤、還盤、接受,發盤、接受 2、發價、要約,遞盤 3、到達主義

4 、原發盤失效構成一項新的發盤 5 、標明貨物的名稱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數量或規定數量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規定貨物的**或規定**的方法

6 、書面口頭行為 7 、接受生效的時間 8 、約首本文約尾

二、選擇題

a cd 4 、 abcd 5 、 a bc d 6 、 a b d e 7 、 a cd e 8 、 a

9 、 be 11 、 c 12 、 a 13 、 a 14 、 a 15 、 d 16 、 d 17 、 c 18 、 bd 19 、 ac 20 、 abc 21 、 abcd 22 、 ab 23 、 acd 24 、 abd

三、判斷題

1 、錯 2 、錯 3 、錯 4 、對 5 、對 6 、對 7 、錯 8 、錯 9 、對 10 、對 11 、對 12 、錯 13 、錯 14 、對 15 、對 16 、錯 17 、對 18 、對 19 、√ 20 、× 21 、 √ 22 、× 23 、 × 24 、 × 25 、 × 26 、 × 27 、 × 28 、 × 29 、 × 30 、√ 31 、√ 32 、 ×

四、名詞解釋

1 、發盤:又稱發價或**,在法律上稱為要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

「凡向乙個或乙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有在其發盤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

2 、還盤:又稱還價,在法律上稱為反要約。還盤是指受盤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發盤出的項條件,並提出了修改意見,建議原發盤人考慮,即還盤是對發盤條件進行新增、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覆。

3 、接受:接受在法律上稱為承諾,它是指受盤人在發盤規定的時限內,以宣告或行為表示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

4 、逾期接受:又稱遲到的接受,接受的日期晚於發盤規定的接受日期。

五、簡答題

1 、答:又稱發價或**,在法律上稱為要約。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

「凡向乙個或乙個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其內容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有在其發盤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約束的意思即構成發盤。

發盤的構成要件 1 、發盤內容必須十分確定 2 、表明經受盤人接受發盤人即受約束的意思

2 、答:接受在法律上稱為承諾,它是指受盤人在發盤規定的時限內,以宣告或行為表示同意發盤提出的各項條件。

構成接受的要件:接受必須由受盤人作出、接受必須是同意發盤所提出的交易條件、接受必須在發盤規定的時效內作出、接受通知的傳遞方式應符合發盤的要求。

3、答:詢盤、發盤、還盤、接受。達成一項交易,必不可少的環節是發盤、接受。

4、答: 通常情況下,發盤都具體規定乙個有效期,作為對方表示接受的時間限制,超過發盤規定的時限,發盤人即不受約束,當發盤人未具體列明有效期時,受盤人應在合理時間內接受才能有效。採用函電成交時,發盤人一般都明確規定發盤的有效期,其規定方法有以下幾種:

規定最遲接受的期限、規定一段接受的期限;發盤沒有規定有效期則以合理期間為有效。

5、答:發盤的撤回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只有在其尚未生效以前,都是可以修改或撤回的,因此,如果發盤人發盤內容有誤或因其他原因想改變主意,可以用更迅速的通訊方法,將發盤的車禍或更改通知趕在受盤人收到該發盤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則發盤即可撤回或修改。

發盤的撤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 16 條規定,在發盤已送達受盤人發盤已經生效,但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這一段時間內,只要發盤人及時將撤消通知送達受盤人,仍可將其發盤撤消,《公約》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發盤都可撤消,下列兩種情況下的發盤,一旦生效,則不得撤消:( 1 )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能撤消的,( 2 ) 受盤人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消的,並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採取了行動。

6、答:在有效期內沒有被接受;在接受前被撤銷,被拒絕、被還盤

7、答: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簽約能力;合同必須有對價或約因;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8、答: 逾期接受又稱遲到的接受,《公約》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只要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認為該項逾期的接受可以有效,願意承受逾期接受的約束,合同仍可於接受通知送達發盤人時訂立。《公約》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書面檔案顯示,依照當時寄發情況,只有傳遞正常,它本來是能夠及時送達發盤人的,則此項逾期的接受應當有效,合同於接受通知送達受盤人時訂立。

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受盤人,認為其發盤因逾期接受而失效。

六、案例分析

1 、( 1 )答:構成發盤

( 2 )答:合同不成立,乙方的回覆是還盤不是接受。

( 3 ) 答:有效,甲方同意為有效。

( 4 )答:無效

( 5 )答:可以修改發盤,是有效的,但是 4 月 7 日乙方沒收到信函。

( 6 )答:市場風險,有效。

( 7 )答:不可撤消。

( 8 )答:過了有效期,甲方意圖,不會同意。

( 9 )答;甲方的意圖。

( 10 )答;成立。

( 11 )答:不成立。

2、答: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為b公司於6月8日來電要求降價為還盤,時對原來發盤的否定,a公司可以與另一家公司達成交易。b公司又來電要求撤回8日還盤,全部接受原發盤的條件。

已經沒有意義。

3 、答:本契約無效,接受的構成要件規定接受必須是受盤人做出的。丙不是原發盤的受盤人。

賣方甲要求加價可以,可以對發盤進行修改。如果丙是經過乙的授權,則丙的行為有效,接受為逾期接受,是否成立要看甲的意見。

4 、答:不成立, 接受的構成要件規定接受必須是受盤人做出的。

5、答:不成立,b做出的回電是對原發盤的實質性更改是一項還盤,則遠發盤實效。

6、 答:不成立。因為 a的撤回發盤通知有效。

7、答:不應該賠償,因為該損失不包括在我方投保的水漬險的承保範圍中 。

8、答:cif=cfr+i=cfr+cifx120%x1%=198000+cif0.12 cifx12%x1%

9、答:有條件的接收是否成立,要看原發盤人的意見

10、答:接受是否有效,看原發盤人的意見,因為甲公司是對原發盤的否定,是一項還盤,是原發盤失效,之後甲的接受行為實際是新的發盤,合同是否成立看乙公司的意願。

11、12 、

13 、

15 、

16 、答:a商違約,應當負責賠償。

(1)a國與b國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由於雙方對《公約》的適用未作排除和保留,本案應按《公約》規定辦理;(2)a商在收到b商對其發盤作出附加條件的接受時,未擔任何異議,即接受有效,a商接受信用證後又未提出異議,並準備履行信用豆腐皮,a商接受信用證後,又未提出異議,並準備履行信用證的規定交貨後因商檢機構不能出證,這與b商無關,構成a商違約。

17 、答:交易未達成。因為我方3月22日電是還盤,按法律規定一項發盤一經還盤即告終止;原發盤人還盤又未作答覆。而3月25日電是對已失效的發盤表示接受,據此不能達成交易。

18 、答:這是一種在有效期內交發的接受通知,在正常情況下本來可以按期送達,但因出現殿堂情況導致接受遲到,對此,原則上應視為有效,但如發盤人毫不遲延地通知受盤,他認為發盤已經失效,也可按接受無效處理。據此,我方可酌情處理於接到之日可以回電確認也可不予回覆,合同依法成立;如我方不同意成立合同,則應毫不遲延地回電拒絕,或通知對方我方認為發盤已經失效。

19 、答:處理本案應從下述幾點著眼 , 考慮具體措施:

中、美均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全同公約》的締約國。在該筆業務的來往電傳中均未排除《公約》的適用。據此,雙方當事人理應受《公約》中有關條款的約束;(2)《公約》第19條(2)款的規定,對發盤表示接受而對發盤內容做非實質性改變時,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

如發盤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3)根據《公約》第19條(3)款的規定,饈的改變不屬於裨性改變;(4)合同應按「裝入新袋」的條件成立;(5)綜上所述,美商復電已構成接受,全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約,我方自應按《公約》的有關規定向美商提賠。

20 、答:我方拒絕開證有理 . 其依據有三:

我方最後所以電傳列有 」 以簽訂確認書為準 」;(2) 事後外商提交書面全同草稿 . 我方尚未答覆 , 再次說明合同成立的條件並不具備 ;(3) 全同即未成立 , 外商催我開證 , 理應拒絕 .

21 、 答: ( 1)我方售貨給a商,a商轉售給b商,這是兩筆獨立的交易,我方只對a商負責; ( 2)a商在貨到甲國後,以另一條船將原貨轉運至乙國,說明a商已接受我方所交貨物.按一般法律規則,買方一經接受貨物就喪失了對貨物提出異議的權利; ( 3)據此,乙國b商發現到貨數量短少,有權向甲國a商提賠,但a商無權據此向我方索賠。

22 、 答:我方應從吸取以下主要教訓:

(1)做進口業務時,客戶資信如何事關重大,因按信用證支付時,開證行僅賃單據議付.與新客戶做大宗買賣,更應對對方的資信做深入的調查了解,以防上當受騙;(2)cfr條件是賣方租船,買方辦理保險,對買方業說有一定風險.因此,對於大宗初級產品的進**易,在正常情況下應爭取按fob條件成交,必要時可指定裝運船隻的船名或所屬的船公司,以減少風險。

23 、 答:1,合同未規定運輸走什麼航線,走好望角也屬可行的航線;2,英國已有判例,認為在此情況下賣方如不交貨應負違約責任;3,故中方應堅持賣方交貨,不同意提價,如賣方拒不交貨,可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

24 、 答:發盤一經還盤而告失效。而英商2日的電傳是一項還盤。

因此,我6月1日發盤已經失效。據此,如由於市場變化,我方不願達成加以,則可予以拒絕。如願意按市場價達成交易,則可立即回電予以確認。

25 、 答:(1)中國與法國均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締約國,洽談過程中,雙方對《公約》的適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雙方當事人均應受該《公約》約束;(2)按《公約》規定:對口頭要約,須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上午我方發盤後,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則合同沒有成立。據此,我方鑑於市場有趨漲跡象,自可予以拒絕後提高售價繼續洽談。如果當時我方急於求售,或由於其他原因,例外行事也是可以的。

第八章交易磋商和合同簽訂

交易磋商 進出口雙方通過一定的程式,就交易的各項條件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的過程。交易磋商涉及商品品質 數量 包裝 裝運 保險 支付 商檢 索賠 仲裁 不可抗力等。它是國際 交往的重要環節,是簽訂合同的根據。8 1 交易磋商 8 1 1 交易磋商的程式 交易磋商各環節的性質和構成條件 例項 觀念應用8 ...

合同訂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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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的程式

1 要約 要約也稱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中要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願和合同應有的主要條款 要求對方作出答覆的期限等內容。在要約約定的對方答覆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2 承諾 承諾也稱接受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約方提出要約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的答覆。要約人收到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