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什麼

2022-11-24 20:51:02 字數 2271 閱讀 5877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類似的法諺在最近的十幾年間已逐漸為人們所耳熟能詳。「司法」也越來越多地成為法律職業者和普通人掛在嘴邊的名詞。然而,在面對諸如「究竟什麼是『司法』」這樣看似簡單的問題時,不但外行說不出什麼道道來,就連法律人自身,恐怕也無法說得明晰與透徹。

引人注目的是,我國憲法對「司法」的概念並未明文界定。在筆者看來,這種立法的缺失並非立法者的過失疏漏,實乃有意為之。留下「司法」的懸念一是立法者無法消彌學界關於「司法」概念的爭論,二是立法者自身亦對「司法」及其性質認識模糊。

最重要的,憲法和法律有意疏漏「司法」的概念有助於國家決策層適時對「司法」作出調整。至於「司法」的實質意涵有無藉由理論加以建構的可能,在學界向來也備受質疑。

在西方,「司法」一詞大都同時作為學理上的概念和各國實定法上的用語而存在。依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司法有別於立法及行政,是「處罰犯罪或裁決私人爭訟」的權力,性質上屬於純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法官不過是法律的傳聲筒,只能依三段論法精確地適用法律條文,不具有違憲審查權,甚至連解釋權亦嚴格受到限制。

但從現代各國司法體制及司法機關的職權來看,孟氏對司法的定義方式顯然與現實已有了很大的不同。一般認為,司法的內容受各國傳統及時代因素影響,具有歷史的可變性,無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考察現代各國對「司法」概念的具體實踐,大體上,美日與德法堪稱兩類典型。

美國的司法概念,依其聯邦憲法第3條規定,以「事件及爭訟」(casesandcontroversies)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而且,法院審理案件時,附帶對有關法令進行違憲審查,這是司法的本質性義務。日本戰後對美國司法制度全盤照收,因此,在對司法的理解上,也大致採取與美國相同的態度。

法國自大革命以來,即將司法範圍限定於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司法的任務亦受嚴格限制,大革命時期的法律規定,法官干預立法權及執行權行使的,即構成瀆職罪。同時,法院「解釋」法律也被絕對禁止,相應地,法官僅能一板一眼適用法律。

2023年法國第五共和憲法雖然引進違憲審查制度,但該制度與一般司法不同,這很突出地反映在相應法律條文的歸屬上:後者規定於第八篇「司法權威」,而前者卻另外規定於第七篇「憲法院」。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傳統類似於法國,將行政法院排除在司法體系之外,現行基本法則另設「裁判」(rechtsprechung)一語,做為「司法」的上位概念,用以統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財政法院、勞動法院、社會法院及具有抽象違憲審查權的憲法法院。

然而司法的實質並不在於司法範圍的深廣,而在於「司法」之所以成其為「司法」的底線。我國司法體制本仿蘇聯而建制,在我們當年所著力效仿的蘇聯解體之後,其國原依存的司法體制亦分崩離析。現今的俄羅斯等國在司法體制上也業已全盤接收「三權分立」學說,並已完成相應改制。

在此境遇下的中國司法體制既面臨與原蘇聯舊體制的決裂,又礙於政治因素及本土國情而無法斷然象俄羅斯等國一樣對司法制度進行徹底改造,「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體制」一語便成為國家決策層所握持的一根救命稻草,並為學界學者所著力維護。

如果有關「司法」概念的爭議僅僅存在於學界,倒也能讓我等百姓們圖個清靜:管他吵得天翻地覆呢,那是學者們的份內之事,犯不著讓普通人操心。然而正因為法律的缺席,不可避免地引來了與司法有些許聯絡的機關或部門的攪局,他們在各自的權力範圍之內對司法指手劃腳,終至「司法」成為一張「普羅公尺修斯的臉」,變幻莫測。

諸如***總理在人大會上作**工作報告時大聲疾呼「深化司法改革,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諸如眾多將「公檢法司安」統歸「司法部門」而行文的黨內及**紅標頭檔案,再諸如通常兼任公安部門領導人的政法委書記在個案上對檢察長、院長的指示,等等等等。「司法機關」終於淪落為「政法機關」的乙個下位概念。

想想「司法機關」的可憐境況吧,一方面雖享有與**同等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卻游離於國家權力的邊緣並深受**越權之苦,而老百姓並不懂得這麼多彎彎,「腐敗」的帽子決然要扣在「司法」的頭上。正因為「司法」揹負了沉重的「最大的腐敗」之後,從而卻成功地掩蓋了在這背後隱藏著的比「最大」「更大」的「腐敗」。而這「更大」的「腐敗」才是真正的「腐敗」之源。

誠然,因各國歷史及國情各異,在司法一語上世界各國也各有特點,而絕無完全相同的兩套司法體系。然而,各國司法概念雖不盡相同,對司法獨立的強調及正當法律程式原則的遵循卻早已成為各國通例,這亦是「司法」之所以成其為「司法」,並能最終達成公正的前提與底線。2023年11月29日通過的聯合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同樣將「司法獨立」原則規定為對各國司法的最低限度要求。

這一國際司法文獻特別強調:各國應保證司法機關的獨立,並將此原則正式載入其本國的憲法或法律之中。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根據並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間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於何種理由。

可見,取得獨立地位並在國家最高權力體系佔據話語權才是弄清楚「司法」是什麼的前提。否則,何來奢談什麼「司法權」、「違憲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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