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人口和計畫生育自治章程

2022-11-21 17:39:05 字數 1334 閱讀 4848

(2023年2月18日村民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為依法實行計畫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以及《廣東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本村實際,制訂本自治章程。

第二條本自治章程適用本村村民和在本村範圍內暫住人員。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自治章程的實施,村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

第三條村民有權了解掌握人口和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有權監督村幹部依法辦事。

第四條村民申請結婚登記時,男女雙方應先到鎮婚育學校參加學習,接受人口和計畫生育和優生優育知識教育。登記結婚後,應在1個月內報告村委會,並提交《結婚證》影印件。逾期不報的,處以違約金200元。

已婚育齡夫妻應按規定與村委會簽訂《人口和計畫生育合同書》。

第五條村民生育或依法收養子女後,應在10天內報告村委會,並在1個月內申報入戶手續。逾期者,處違約金200元。嬰兒死亡的,應立即持有效死亡證明向村委會報告,由村委會派人做鑑定並登記備案。

沒及時報告造成無法認定或未能出具有效死亡證明的,以存活論。棄嬰、故意傷害嬰兒者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村民政策外懷孕的均要自覺落實終止妊娠措施。否則,從懷孕之日起至終止妊娠之日止,取消村的一切優惠待遇並處違約金每月200元,終止妊娠後退回違約金。

第七條村民生育第乙個子女且是男孩的,應在生育後的90天內首選上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一方應在孩子出生90天內首選結紮。

第八條屬查環查孕物件的育齡婦女必須參加鎮村組織的每年不少於3次的查環、查孕,外出務工的,必須寄回流入地人口計生部門有效的查環、查孕證明,每缺一次處違約金100元。

第九條凡藏匿違反計畫生育物件的,每宗處違約金1000元。

第十條住本村範圍內的外來人員,須持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人口計生辦出具的有效《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服從本村的人口計生管理檢查。村民給沒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沒有驗證登記的流動人員租賃房屋、簽訂承包合同、招聘用工的,村委會應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辦理登記驗證手續,並每宗處以違約金200元。

第十一條違反人口和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育齡夫妻,其家庭五年內不能被評為「文明戶」。對檢舉違反人口計生政策法規者,經查實給予檢舉人適當獎勵,並為其保密。

第十二條終身只生育乙個子女並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純二女結紮戶的夫妻,按規定給予各項獎勵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實行計畫生育的村民,村委會免費提供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服務。

第十四條違約金的管理。違約金建立專帳,收支情況每半年公布一次,應主要用於計畫生育獎勵優惠開支。

第十五條村委會應按上級規定要求,定期公布村人口計生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本自治章程未規定事項或與上級法規相牴觸的,按上級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本公約自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村人口和計畫生育合同書

六 自覺參加村組織的查環 查孕和查病活動。七 外在務工的,應自理辦理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第三條甲方違約責任 一 違反第一條第一 一 二 三 項的,乙方可通過村民 代表 大會,追究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得責任,也可向鄉鎮人民 及有關部門投訴。二 違反第一條第 四 項的,乙方可向鄉鎮人民 及有關部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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