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委會計畫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21-04-14 16:27:06 字數 3257 閱讀 635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政治建設,建立健全「村兩委負責,協會當骨幹,群眾作主人」的計畫生育村民自治新機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服務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雲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能

第三條村成立計畫生育領導小組,依法管理全村的計畫生育工作,村委會主任任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組長,村委會副主任任副組長,有關人員為成員。

第四條計畫生育專職幹部職責

1、制定年度計畫生育工作計畫,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計畫生育工作任務。

2、具體負責本村的計畫生育工作,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計畫生育政策、法律、法規,落實計畫生育責任制,宣傳教育育齡群眾自覺實行計畫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計畫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審議通過。

4、全面掌握婚育物件的基本情況,及時為符合生育條件的夫婦辦理《生育服務證》,每年負責對初婚無孩夫婦、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婦進行登記造冊,按時上報、張榜公布各種統計資料,按月填寫統計報告單,指導育齡婦女小組長填寫活動記錄。

5、組織本村育齡婦女搞好分類查訪、生殖健康查體和節育措施落實,發現計畫外懷孕及時動員其終止妊娠,杜絕大月份引產和計畫外生育。

6、為流出已婚育齡婦女開具計畫生育證明,並與其簽訂計畫生育合同,建立聯絡制度;對來本村乙個月以上流動人員查驗《計畫生育婚育證明》並為其辦理《流動人口婚育登記證》,簽訂計畫生育合同,建帳立卡並定期對其提供服務。

7、積極協助村黨支部、村委會做好計畫生育「三結合」工作。

8、經常深入群眾,為育齡群眾提供各項優質服務,做育齡群眾最可愛的人。

第五條計畫生育協會職責

1、建立健全協會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計畫、有分工、有活動、有記錄。建立會員聯絡戶制度和中心戶活動制度。 2、協助村計畫生育領導小組,組織會員帶頭學習宣傳黨的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和計生科普知識,帶頭實行計畫生育,帶頭聯絡群眾,以會員的模範行為帶動和影響廣大群眾少生快富。

3、組織協會理事和會員聯絡戶,結合協會特點,堅持以人為本、以人的全面發展為中心,積極為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開展生產、生活、生育服務,努力為育齡群眾排憂解難,並指導會員聯絡戶開展各項活動。

4、切實維護育齡群眾實行計畫生育的合法權益,注意傾聽群眾的意見和呼聲,及時向村委會反映村情民意,發揮好「橋梁」和「紐帶」作用,並主動承擔力所能及的工作。 5、積極參與計畫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計畫的制定及落實,有關人員參加涉及計畫生育方面的村委會會議。

6、發揮協會監督作用,對政策法規的執行、生育安排、婚育統計、政務公開以及在實行計畫生育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監督,並視情向村委會或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7、注重發揮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們的一技之長,幫助支援他們更好地帶動、指導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勤勞致富。

第六條育齡婦女小組長工作職責

1、掌握本村已婚育齡婦女的婚育狀況和節育措施落實情況,發現計外懷孕要主動動員其終止妊娠,並向村計生領導小組報告。

2、積極配合村專幹做好計畫生育工作調查,宣傳、落實計畫生育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3、定期組織本村育齡婦女參加各級舉辦的計生知識學習,宣傳品及時發放到戶,並抓好小組活動,確保本組育齡婦女計生知識知曉率達100%。

4、組織本村已婚育齡婦女按時參加孕檢、訪視、生殖健康查體和節育措施落實,做到每次普查率達100%。

5、做好本村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協助村辦理好外出流動人口有關手續。

6、及時、準確、按月向村報告出生、死亡、結婚、流動人口和育齡婦女落實節育、補救措施情況,並如實填好各項工作記錄。

7、積極開展優質服務,幫助育齡群眾勤勞致富。

第三章育齡夫婦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育齡夫婦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參加鄉、村舉辦的計畫生育政策法規及生殖保健等知識的培訓教育。

2、有權依據《條例》和本章程規定申請生育,並接受管理與服務。

3、對在計畫生育工作中違反政策、弄虛作假、收**賂的工作人員,有權向各級主管部門舉報;對不實行計畫生育的人和事有權提出批評並向上級檢舉。

4、對計生行政部門作出的違反計畫生育的行政處理決定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有權對全村的計畫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監督黨員、幹部、群眾實行計畫生育。

6、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婦,有權享受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和獎勵。

第八條育齡夫婦應履行下列義務

l、認真學習黨和國家有關計畫生育政策、法規,學習優生優育和避孕節育知識,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要求生育的夫婦,應辦理《生育服務證》,做到持證懷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齡夫婦(領結婚證日期)應在乙個月內向村委會報告新婚,懷孕兩個月內報懷孕,並到鄉計生所接受優生檢查,懷孕3-6個月到鄉計生辦領取准生證明,生育後一周內報告出生情況。未經計生部門許可,不得私自終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婦應按規定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每季到鄉、村規定的地點接受生殖健康檢查,計畫外懷孕應自覺終止妊娠。

6、自願推遲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婦,應在鄉計生所工作人員指導下,落實好避孕節育措施。

7、外出到本鄉以外30天以上的育齡婦女應辦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婚育證明》,如實向所在村民小組組長和村計生宣傳員提供外出地點及從事何種行業等情況,同時到鄉計生所進行孕情檢查並與鎮計生辦簽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合同書,外出人員要接受流入地計生部門管理,並按規定時間回寄流入地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孕檢證明。

8.流入已婚育齡婦女應攜帶戶口所在地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接受現居住地的管理、服務。

9.離婚、喪偶的育齡婦女應自覺按照鄉、村規定參加健康查體。

第四章違約責任

第九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違約責任:

1.違反《條例》規定的,按《條例》有關規定,報請上級有關部門處理;

2.生育子女後在規定時間內不落實安全可靠的避孕節育措施的;

3.不按規定接受孕檢、訪視、健康查體,或弄虛作假、請人代替檢查的;

4.外出30天以上育齡婦女不按要求及時辦理《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婚育證明》或已婚育齡婦女流出後不按時回寄孕檢證明的;

5.不參加村、組組織的會議、學習和活動的;

6.其他違反計畫生育行為的。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村委會按本章程制定《計畫生育村規民約》,與育齡夫婦簽訂《計畫生育合同》。

第十一條村委會每季度對違約行為和工作情況張榜公布,實行政務公開。

第十二條本《章程》自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之日起實行。

第十三條本《章程》由村委會負責解釋。

xx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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