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承辦合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管理辦法

2022-11-20 22:21:04 字數 1432 閱讀 7997

第一條為進一步保障住房公積金的貸款資產質量和資金安全,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覆蓋面,引導各貸款承辦銀行有序競爭、提高服務水平,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受委託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按照本辦法,根據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具體辦理相關業務。

第四條商業銀行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實行「寬准入、嚴監管」的原則,以切實保障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安全、高效運作。

第五條申請承辦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承辦銀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辦銀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行業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二)承辦銀行在本市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三年以上(以銀行與貸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之日起計算);

(三) 承辦銀行同意與管理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委託協議》,並按協議要求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實行有效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安全;

(四) 承辦銀行應當按照《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資訊系統管理暫行辦法》(建金管〔2004〕173號)規定的技術標準,與管理中心建立資訊化專網,實現實時資料交換,以確保對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監督管理;

(五) 承辦銀行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受理、審批、還款扣劃、合同變更、逾期催收、保證金解付等過程中,承諾參照商業自營性貸款辦理規範(雙方另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不對公積金貸款採取任何有失公平、公正的規定及做法。

第六條新申請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銀行,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按照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內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管理中心應自接到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簽訂委託協議,辦理相關具體事宜。

第八條承辦銀行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管理中心可以停止其繼續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

(一)承辦銀行年度受理公積金貸款筆數達不到50筆的;

(二)年末承辦的公積金貸款業務逾期率超過0.15%的(如年度**現逾期率超過0.2%的,由管理中心暫停其業務開展,如經整改,年末逾期率降回0.15%以下,可重新開展貸款業務);

(三)年度內出現承辦銀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委託協議約定,提供不真實資料,導致貸款發放造成損失的;

(四)根據合肥市住房公積金委託業務考核辦法,年末對貸款逾期率、按時辦結率、資訊錄入及流水傳遞準確率、貸款資料保管情況、借款人資信審核情況、結算制度執**況、職工投訴情況等綜合評分後,低於60分認定為不合格的。

第九條被停止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銀行,三年內不再接受其承辦申請,但對已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結清前承辦銀行仍應按規定履行貸後管理的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委託承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不再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 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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