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2022-11-19 03:03:03 字數 4358 閱讀 4594

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令第218號

《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12月25日省**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姜大明

二○一○年一月八日

編輯本段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環境,促進城鎮文明建設,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城市、鎮規劃區範圍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應當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社會資金為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五條省人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管執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衛生、交通、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有關的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對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義務。

第六條城市、縣、鎮人民**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編制重要地段景觀、戶外廣告、照明、停車場、集貿市場、環境衛生等專項規劃,按照法定程式批准後實施。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城鎮容貌標準,報本級人民**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明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責任區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劃分:

(一)城鎮道路、廣場、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以及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街巷、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負責;實行專業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等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集貿市場、文化、體育、娛樂、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鐵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企業負責,待建地塊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七)臨街商戶、各種攤點周圍由經營者負責。

責任區劃定後,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應當將責任區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並與相關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責任人應當按照責任書的要求,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雪、清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保證責任區符合城鎮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

第八條鼓勵採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能源,推廣應用數位化城鎮管理模式,推進管理體制機制創新,提高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九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公眾**,應當加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意識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權利,負有維護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對損害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城鎮容貌管理

第十一條城鎮道路兩側建築物需要進行外部裝修或者改建臨街門窗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當徵求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物頂部、陽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棚屋。

第十二條城鎮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雕塑和其他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持建築物、構築物、雕塑和其他設施完好、整潔,並按照當地人民**規定的時間、標準進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十三條在城鎮道路兩側建築物的頂部、陽台外、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或者晾曬有礙城鎮容貌的物品。

建築物外走廊、陽(平)臺需要進行封閉的,不得超出建築物外牆面,其外型、規格、色彩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在建築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的,應當符合城鎮容貌標準。

第十四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城鎮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選用透景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草坪等作為分界;既有的封閉式實體圍牆應當逐步進行改造。

第十五條城鎮道路的養護、保潔單位,應當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潔,每日巡查不少於一次。發現路面損壞時,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發現路面有雜物時,應當立即清理。

第十六條在城鎮道路上設定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採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對城鎮道路上設定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每日巡查不少於一次。發現或者得知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丟失、破損或者移位時,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誌,並在24小時內補裝、更換或者正位;未及時補裝、更換或者正位的,應當採取避險措施;因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的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鼓勵有條件的城市、鎮建立城鎮道路設施綜合巡查制度,對城鎮道路上設定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實施統一巡查。

禁止非法收購城鎮道路上設定的各種井蓋、溝蓋、雨箅等設施。

第十七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鎮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編制城鎮道路攤點設定導則,按照合理布局、疏堵並舉、方便市民、整潔有序、規範管理的原則,在廣泛聽取居民意見的基礎上,對允許設定攤點的道路路段、攤點種類、經營時間、保潔要求等作出規定,報本級人民**批准後,向社會公布施行。

失業職工、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根據城鎮道路攤點設定導則申請在城鎮道路上設定攤點的,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八條在城鎮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城鎮道路兩側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或者外牆擺賣商品。

禁止在城鎮道路兩側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

第十九條城鎮道路改造時,沿路設定線桿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道路改造標準同步進行線路改造,並自線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拆除廢棄的線桿。

第二十條在城鎮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禁止機動車帶泥上路。

運輸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漿等散體、流體物質或者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應當對運輸車輛採取覆蓋、密閉措施,不得造成洩漏或者遺撒。

第二十一條城鎮供排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排水管網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供排水管網設施正常執行。開挖城鎮道路、維修管道、清疏河道或者排水管(溝)所產生的淤泥、汙物,栽培或者修剪樹木、花卉、草坪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施工或者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二條再生資源**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應當保持**場所整潔,對儲存場所採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亂堆亂放或者焚燒廢舊物品。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從事現場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臨街施工現場周圍設定硬質圍擋;

(二)對車輛進出道路進行硬化;

(三)施工時採取防塵措施;

(四)及時清運渣土等建築垃圾;

(五)保持駛離施工現場車輛的清潔;

(六)按規定排水,不得汙染路面;

(七)工程停工、竣工後,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經批准占用城鎮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設定戶外廣告牌、牌匾標識、標語牌、指示牌、畫廊、櫥窗、霓虹燈、燈箱、條幅、旗幟、顯示螢幕、充氣裝置和實物造型等,應當內容健康、文字規範、外形美觀、安全牢固,不得遮擋、影響交通標誌、交通訊號燈,不得妨礙交通通行。對陳舊毀損、色彩剝蝕,影響城鎮容貌的,設定單位應當及時整修、清洗或者更換;對有安全隱患的,應當加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條設定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廣告設定的位置、規格、色彩及效果圖等資料,經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設施空置的,設定者應當臨時設定公益性廣告。

第二十六條在城鎮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張掛宣傳品,或者利用實物造型、懸掛物、充氣裝置等載體設定宣傳品的,應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設定,期限屆滿後及時撤除。

第二十七條禁止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或者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處進行張貼、塗寫或者刻畫。

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路面、線桿、樹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發現張貼、塗寫或者刻畫的,應當立即進行清理。

第二十八條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應當在街巷、居住區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定公共資訊欄,供有關組織和居民免費發布便民資訊,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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