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2022-11-18 17:06:04 字數 5907 閱讀 2424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

第599號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23年6月15日***第1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

調查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規範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控制、減輕和消除電力安全事故損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電力安全事故,是指電力生產或者電網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執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的事故(包括熱電廠發生的影響熱力正常**的事故)。

第三條根據電力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執行或者影響電力(熱力)正常**的程度,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本條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部分專案需要調整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提出方案,報***批准。

由獨立的或者通過單一輸電線路與外省連線的省級電網供電的省級人民**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單一輸電線路或者單一變電站供電的其他設區的市、縣級市,其電網減供負荷或者造成供電使用者停電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由***電力監管機構另行制定,報***批准。

第四條***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各項制度,組織或者參與事故的調查處理。

***電力監管機構、***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組織、協調、參與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條電力企業、電力使用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電力安全管理規定,落實事故預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發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有關部門確定的重要電力使用者,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配置自備應急電源,並加強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條事故發生後,電力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報告事故情況,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故擴大,減輕事故損害。電力企業應當盡快恢復電力生產、電網執行和電力(熱力)正常**。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應急處置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八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發電廠、變電站執行值班人員、電力排程機構值班人員或者本企業現場負責人報告。有關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上一級電力排程機構和本企業負責人報告。本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電力監管機構設在當地的派出機構(以下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縣級以上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熱電廠事故影響熱力正常**的,還應當向供熱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涉及水電廠(站)大壩安全的,還應當同時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電力企業及其有關人員不得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九條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事故造成供電使用者停電的,應當同時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電力監管機構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並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能源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十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區域)以及事故發生單位;

(二)已知的電力裝置、設施損壞情況,停運的發電(供熱)機組數量、電網減供負荷或者發電廠減少出力的數值、停電(停熱)範圍;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電網執行方式、發電機組執行狀況以及事故控制情況;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工作日誌、工作票、操作票等相關材料,及時儲存故障錄波圖、電力排程資料、發電機組執行資料和輸變電裝置執行資料等相關資料,並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後將相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因搶救人員或者採取恢復電力生產、電網執行和電力**等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電力裝置的,應當作出標記、繪製現場簡圖,妥善儲存重要痕跡、物證,並作出書面記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三章事故應急處置

第十二條***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編制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報***批准。

有關地方人民**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對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應急處置的各項措施,以及人員、資金、物資、技術等應急保障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事故應急預案。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指導電力企業加強電力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制度。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後,有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緊急處置措施,控制事故範圍,防止發生電網系統性崩潰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裝置安全的,發電廠、變電站執行值班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立即採取停運發電機組和輸變電裝置等緊急處置措施。

事故造成電力裝置、設施損壞的,有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

第十五條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電力排程機構可以發布開啟或者關停發電機組、調整發電機組有功和無功負荷、調整電網執行方式、調整供電排程計畫等電力排程命令,發電企業、電力使用者應當執行。

事故可能導致破壞電力系統穩定和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電力排程機構有權決定採取拉限負荷、解列電網、解列發電機組等必要措施。

第十六條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電力監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電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盡快恢復電網執行和電力**,防止各種次生災害的發生。

第十七條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有關地方人民**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下列應急處置工作:

(一)加強對停電地區關係國計民生、****和公共安全的重點單位的安全保衛,防範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二)及時排除因停電發生的各種險情;

(三)事故造成重大人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受困人員的,及時組織實施救治、轉移、安置工作;

(四)加強停電地區道路交通指揮和疏導,做好鐵路、民航運輸以及通訊保障工作;

(五)組織應急物資的緊急生產和呼叫,保證電網恢復執行所需物資和居民基本生活資料的供給。

第十八條事故造成重要電力使用者供電中斷的,重要電力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迅速啟動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自備應急電源無效的,電網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援。

事故造成地鐵、機場、高層建築、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聚集場所停電的,應當迅速啟用應急照明,組織人員有序疏散。

第十九條恢復電網執行和電力**,應當優先保證重要電廠廠用電源、重要輸變電裝置、電力主幹網架的恢復,優先恢復重要電力使用者、重要城市、重點地區的電力**。

第二十條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者電力監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

一、準確、及時發布有關事故影響範圍、處置工作進度、預計恢復供電時間等資訊。

第四章事故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由***或者***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由***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電力監管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組織事故調查組對較大事故進行調查。

未造成供電使用者停電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派人組成;有關人員涉嫌失職、瀆職或者涉嫌犯罪的,應當邀請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根據事故調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協助調查。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指定。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事故調查,並在下列期限內向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一)特別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調查期限為60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

(二)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調查期限為45日;特殊情況下,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5日。

事故調查期限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和事故發生經過;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事故對電網執行、電力(熱力)正常**的影響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四)事故應急處置和恢復電力生產、電網執行的情況;

(五)事故責任認定和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報經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關同意,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委託事故發生單位調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報經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同意。

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電力監管機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發生事故的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處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二十八條發生事故的電力企業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二十九條電力企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電力企業主要負責人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規定受到撤職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的,自受處分之日或者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電力監管機構、有關地方人民**以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三十三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藉機打擊報復的。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令 第599號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已經2011年6月15日 第1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總理溫家寶 二 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規範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控制 減輕和消除電力安全事故損...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會昌縣六一保育院幼兒食堂 為了切實提高幼兒園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能力,深入貫徹落實 食品安全法 根據 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 和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要求,特制定我院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一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設立應急事件處理辦公室,辦公室設...

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1總則1.1編制目的 為提高專案部防範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正確 有效快速處置各類突發事件,最大限度的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保證職工生命財產安全,制訂本方案。本方案是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1.2編制依據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aq t 9002 2006 中交...